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保障政權運轉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基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是財政管理的重要基礎和有機組成部分。近年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確立了“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初步構建了管理制度框架,逐步規範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各環節管理。但是,在當前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下,現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各級財政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管理職責沒有很好落實,制度體系不夠健全;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資產管理的資源配置職能沒有充分發揮;資產使用、處置管理等需要進一步規範,管理方式有待改進;管理基礎薄弱,部分單位特別是基層單位業務力量相對不足,資產管理隊伍建設需要進一步加強。為了切實解決這些問題,加快建立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體系,更好地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有效運轉和高效履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制度,現就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理順和鞏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健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和內控機制,深入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國庫管理相結合,建立既相互銜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機制和業務流程,著力構建更加符合行政事業單位運行特點和國有資產管理規律、從“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體系。
(二)基本原則。
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在單位。根據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要求,明確國家和單位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進一步明晰國有資產產權關係。
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通過資產與預算相結合,管控總量、盤活存量、用好增量,有效緩解部門、單位之間資產占有水平不均衡的狀況,促進資源配置的合理化,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
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通過對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流程進行必要的再造,實現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緊密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緊密結合,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提升單位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標。
保障履職。充分發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單位履行職能方面的物質基礎作用,有效保障政權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
配置科學。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的範圍符合公共財政的要求;資產配置標準科學合理;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職能、資產配置標準、資產存量情況以及資產使用績效細化資產配置預算。
使用有效。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單位資產得到有效維護和使用;資產共享共用機制合理,實現使用效益最大化;績效評價體系科學;對資產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行為及其收益實現有效監管。
處置規範。有效遏制隨意處置資產的行為,防止處置環節國有資產的流失;建立完善的資產處置交易平台和重大資產處置公示制度,引入市場機制,實現資產處置的公開化、透明化;規範資產處置收入管理。
監督到位。建立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全方位、多層次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監督體系,以及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全過程的監督制約機制,單位內部監督與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二、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管理職責,合力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
(四)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進一步理順和鞏固“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完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三個層次的監督管理體系,強化財政部門綜合管理職能和主管部門的具體監管職能,進一步落實行政事業單位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管理主體責任,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有效管理。
(五)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要求,強化和落實綜合管理職責,明晰和理順與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管理職責,協調好與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加強指導監督,搞好協作配合。同時,明確財政部門內部資產管理職責分工,加強對資產管理制度、規則、標準、流程等制定、管理與控制。充分調動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的主動性、積極性,強化主管部門的組織管理和行政事業單位具體管理的主體責任。
(六)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切實承擔好本部門和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組織管理職責。認真組織實施資產管理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本部門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的審核和監督管理;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組織實施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情況的考核評價。
(七)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承擔本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職責,應當嚴格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在資產管理崗位設定、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建立決策、執行和監督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強化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預算管理的銜接,構建既有機聯繫又相互制衡的內部工作機制,提升管理效能。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加強對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的專項管理。
三、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體系,提升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水平
(八)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現有的資產管理規章制度進行梳理和完善,加強頂層設計,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出台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地方性制度,逐步完善涵蓋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辦法和清查核實、產權登記、收益收繳、信息報告、監督檢查等全方位管理制度體系。
(九)各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結合本部門或本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或本行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健全完善本部門或本行業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配套制度,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十)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主管部門備案。建立和完善本單位資產清查登記、內部控制、統計報告、日常監督檢查等具體管理制度。
四、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切實把好資產“入口關”
(十一)資產配置是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形成的起點,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控資產配置“入口關”。配置資產應當以單位履行職能和促進事業發展需要為基礎,以資產功能與單位職能相匹配為基本條件,不得配置與單位履行職能無關的資產。完善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機制,將資產配置管理職能嵌入到預算管理流程中,為預算編制提供準確、細化、動態的資產信息。以科學、合理地支撐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為目標,建立健全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最佳化新增資產配置管理流程,逐步擴大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範圍。
(十二)資產配置標準是科學合理編制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先易後難、分類實施、逐步推進”的原則,分類制定資產配置標準。明確各類資產的配置數量、價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等,並根據物價水平和財力狀況等因素變化適時調整,為預算編制提供科學依據。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組織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對已制定資產配置標準的,應當結合財力情況嚴格按照標準配置;對沒有規定資產配置標準的,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並結合單位履職需要、存量資產狀況和財力情況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採取調劑、租賃、購置等方式進行配置。
(十三)加大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調控力度,有效盤活存量資產,最佳化資源配置。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超標準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閒置資產調劑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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