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

2015年12月21日,財政部以財會〔2015〕24號印發《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主要任務、保障措施3部分。

主要任務是: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加強內部權力制衡,規範內部權力運行;建立內控報告制度,促進內控信息公開;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加大考評問責力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財政部
  • 文號:財會〔2015〕24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21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12月21日,財政部印發《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

意見

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
財會〔2015〕2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內部控制是保障組織權力規範有序、科學高效運行的有效手段,也是組織目標實現的長效保障機制。自《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財會〔2012〕21號,以下簡稱《單位內控規範》)發布實施以來,各行政事業單位積極推進內部控制建設,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部分單位重視不夠、制度建設不健全、發展水平不平衡等問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為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建設指明了方向。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現對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經濟和業務活動,強化對內部權力運行的制約,防止內部權力濫用,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制約和監督體系,促進單位公共服務效能和內部治理水平不斷提高,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奠定堅實基礎、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於強化內部控制的精神和《單位內控規範》的具體要求,全面建立、有效實施內部控制,確保內部控制覆蓋單位經濟和業務活動的全範圍,貫穿內部權力運行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規範單位內部各層級的全體人員。
2.堅持科學規劃。單位應當科學運用內部控制機制原理,結合自身的業務性質、業務範圍、管理架構,合理界定崗位職責、業務流程和內部權力運行結構,依託制度規範和信息系統,將制約內部權力運行嵌入內部控制的各個層級、各個方面、各個環節。
3.堅持問題導向。單位應當針對內部管理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特別是涉及內部權力集中的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合理配置權責,細化權力運行流程,明確關鍵控制節點和風險評估要求,提高內部控制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4.堅持共同治理。充分發揮內部控制與其他內部監督機制的相互促進作用,形成監管合力,最佳化監督效果;充分發揮政府、單位、社會和市場的各自作用,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統籌規劃、督促指導,主動爭取審計、監察等部門的支持,共同推動內部控制建設和有效實施;單位要切實履行內部控制建設的主體責任;要建立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競爭和激勵機制,鼓勵社會第三方參與單位內部控制建設和發揮外部監督作用,形成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合力。
(三)總體目標。以單位全面執行《單位內控規範》為抓手,以規範單位經濟和業務活動有序運行為主線,以內部控制量化評價為導向,以信息系統為支撐,突出規範重點領域、關鍵崗位的經濟和業務活動運行流程、制約措施,逐步將控制對象從經濟活動層面拓展到全部業務活動和內部權力運行,到2020年,基本建成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的,權責一致、制衡有效、運行順暢、執行有力、管理科學的內部控制體系,更好發揮內部控制在提升內部治理水平、規範內部權力運行、促進依法行政、推進廉政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任務
(一)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單位應當按照內部控制要求,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全面梳理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分析風險隱患,完善風險評估機制,制定風險應對策略;有效運用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內部授權審批控制、歸口管理、預算控制、財產保護控制、會計控制、單據控制、信息內部公開等內部控制基本方法,加強對單位層面和業務層面的內部控制,實現內部控制體系全面、有效實施。
已經建立並實施內部控制的單位,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和《單位內控規範》要求,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適應性和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對照檢查,並針對存在的問題,抓好整改落實,進一步健全制度,提高執行力,完善監督措施,確保內部控制有效實施。內部控制尚未建立或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單位,必須於2016年底前完成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實施工作。
(二)加強內部權力制衡,規範內部權力運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和定期輪崗,是制約權力運行、加強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有效措施。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的業務性質、業務範圍、管理架構,按照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要求,科學設定內設機構、管理層級、崗位職責許可權、權力運行規程,切實做到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並定期輪崗。分事行權,就是對經濟和業務活動的決策、執行、監督,必須明確分工、相互分離、分別行權,防止職責混淆、許可權交叉;分崗設權,就是對涉及經濟和業務活動的相關崗位,必須依職定崗、分崗定權、權責明確,防止崗位職責不清、設權界限混亂;分級授權,就是對各管理層級和各工作崗位,必須依法依規分別授權,明確授權範圍、授權對象、授權期限、授權與行權責任、一般授權與特殊授權界限,防止授權不當、越權辦事。同時,對重點領域的關鍵崗位,在健全崗位設定、規範崗位管理、加強崗位勝任能力評估的基礎上,通過明確輪崗範圍、輪崗條件、輪崗周期、交接流程、責任追溯等要求,建立幹部交流和定期輪崗制度,不具備輪崗條件的單位應當採用專項審計等控制措施。對輪崗後發現原工作崗位存在失職或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追責。
(三)建立內控報告制度,促進內控信息公開。針對內部控制建立和實施的實際情況,單位應當按照《單位內控規範》的要求積極開展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工作。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應當作為部門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的重要組成內容進行報告。積極推進內部控制信息公開,通過面向單位內部和外部定期公開內部控制相關信息,逐步建立規範有序、及時可靠的內部控制信息公開機制,更好發揮信息公開對內部控制建設的促進和監督作用。
(四)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加大考評問責力度。監督檢查和自我評價,是內部控制得以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和自我評價制度,通過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檢查內部控制實施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內部控制;通過自我評價,評估內部控制的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適應性和有效性,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內部控制。同時,單位要將內部監督、自我評價與幹部考核、追責問責結合起來,並將內部監督、自我評價結果採取適當的方式予以內部公開,強化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的自覺性,促進自我監督、自我約束機制的不斷完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重要意義,把制約內部權力運行、強化內部控制,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來抓,切實加強對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由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參與的協調機制,協同推進內部控制建設和監督檢查工作。同時,積極探索建立單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實施情況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將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納入制度化、規範化軌道。
(二)抓好貫徹落實。單位要按照本指導意見確定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和時間表,認真抓好內部控制建設,確保制度健全、執行有力、監督到位。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主持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分工,配備工作人員,健全工作機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組織、推動本單位內部控制建設,並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承擔領導責任。
(三)強化督導檢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公開監督檢查結果,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和註冊會計師審計情況作為安排財政預算、實施預算績效評價與中期財政規劃的參考依據。同時,加強與審計、監察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形成監督合力,避免重複檢查。
(四)深入宣傳教育。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廣泛宣傳制約內部權力運行、強化內部控制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廣泛宣傳相關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引導單位廣大幹部職工自覺提高風險防範和抵制權力濫用意識,確保權力規範有序運行。同時,要加強對單位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有關制約內部權力運行、強化內部控制方面的教育培訓,為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營造良好的環境和氛圍。
財政部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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