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日,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川機管發〔2016〕12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的意見》。該《意見》分明確工作職責,落實主體責任;加強預算管理,提高資金效益;強財務管理,規範收支行為;加強國資管理,維護國資權益;加強制度建設,健全內控機制;強化內外監督,嚴格責任追究6部分,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的意見
- 印發機關: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 文號:川機管發〔2016〕12號
- 印發時間:2016年2月2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6年2月2日,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的意見》。
意見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的意見
川機管發〔2016〕12號
根據《預算法》、《會計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四川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為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嚴肅財經紀律,規範財務收支行為,現就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有關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工作職責,落實主體責任
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總責,是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財務工作的領導,對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分管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工作領域的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承擔責任;財務人員按工作分工和履職情況,承擔相應責任。
各單位財務必須實行統一管理,堅持班子集體領導下的“一支筆”審批制度。重大財務事項、大宗物品的採購,須經集體研究決定。
二、加強預算管理,提高資金效益
各單位是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主體,負責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並對執行結果負責。各單位應嚴格按《預算法》的要求,增強預算編制科學性,維護並強化預算執行嚴肅性,提高預算執行績效水平。
單位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須納入預算管理,嚴禁無預算和超預算使用資金。
各單位要據實完善預算基礎信息庫,優先保障基本支出預算編制,同時根據年度工作計畫、事業進度,合理編制項目預算。預算編制要切合實際,預算項目一經批覆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預算的,必須完善報批手續,經有權部門審批後方可執行。年度執行中追加的預算,必須嚴格按下達的資金性質和範圍使用。
三、加強財務管理,規範收支行為
(一)加強非稅收入管理。
規範非稅收入票據的使用和管理。各單位應按《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要求,規範使用票據。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建立使用登記制度,設定票據管理台賬,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票據使用情況(嬰幼稚園捐贈收入票據向局機關報送)。
單位取得非稅收入時,應做到收繳分離、票款一致,並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嚴禁轉移到單位的其他賬戶或私人賬戶使用。自願捐贈收入不允許單位收取現金,捐贈人直接向銀行繳款,單位憑捐贈人的繳款憑據開具捐贈票據。
(二)嚴格銀行賬戶和現金管理。
各單位銀行賬戶應經省財政廳批准和備案,並嚴格按規定用途和核算範圍使用。銀行賬戶統一由單位財務部門管理,賬戶之間不得違規相互劃轉資金。單位全部收入支出資金,必須納入單位賬戶統一管理,並按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嚴禁將財政資金轉為定期存款或購買理財產品。嚴禁使用未經批准、已失效賬戶;嚴禁將公款以個人名義私存私放、設立賬外賬。
加強現金收支管理。除規定使用現金支付的支出項目外,資金支付應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切實提高公務卡使用率,嚴格執行省級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製度,凡納入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的支出事項,原則上不得使用現金結算。嚴格控制大額現金支付,實施差旅費補助等個人補貼上卡發放。各單位當年現金支付,原則上不得超過公用經費支出總額的5%。需超額提取現金的,必須報批同意。
對於以現金形式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及時全額存入銀行,不得坐支現金。
(三)加強支出管理,嚴格執行各項政策規定。
各單位須嚴格執行有關工資及津貼補貼政策,不得超範圍、超標準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和其他福利。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規範的績效工資分配辦法,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
加強公務接待費、因公出國費和公務用車費等“三公”經費管理,確保“三公”經費只減不增。按照《四川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川委辦〔2014〕11號)、《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關於轉發〈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外〔2014〕10號)等規定,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因公出國審批制度,嚴格執行各項經費標準。
切實加強會議費、差旅費、培訓費、辦公設備購置等重點支出管理。嚴格執行《四川省省級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管理辦法》(川財行〔2013〕6號)、《四川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川委辦〔2014〕9號)、《四川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川財行〔2014〕6號)、《四川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標準(試行)》(川財資產〔2015〕18號)等有關規定,按規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執行預算,不得自行提高標準。
堅持節儉辦事,嚴格支出報銷憑證的審核。
(四)加強政府採購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
嚴格按《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規範本單位政府採購行為。凡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均屬政府採購行為,適用《政府採購法》。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各單位應依法編制採購預算和採購計畫,合理確定採購需求,一律不得無預算和無計畫實施採購。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程式,嚴禁隨意改變採購方式、變更採購內容。
各單位應加強對政府採購項目的驗收管理,指定部門或專人對所購物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其他相關內容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資料。
四、加強國資管理,維護國資權益
認真貫徹執行《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川辦發〔2005〕45號)、《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川府管發〔2007〕103號)、《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加強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通知》(川機管發〔2014〕65號)、《四川省省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辦法》(川財資產〔2015〕19號)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資產處置收益、出租出借收益均須按規定上繳財政。嚴格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審批程式,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國有資產(包括品牌等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
五、加強制度建設,健全內控機制
各單位應按《會計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財會〔2012〕21號)、《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5〕24號)等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確保內部控制制度覆蓋單位經濟和業務活動的全範圍,貫穿內部權力運行的決策、執行和監管全過程,規範單位內部各層級的全體人員。特別是在預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採購管理、資產管理、建設項目管理、契約管理等方面,制定有針對性的內部控制制度並報局財務處備案。
建立資金支付風險防控管理機制,確保資金安全。健全崗位設定和人員配備,實現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單位財務負責人要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加強貨幣資金的核查控制,嚴格管理財務印鑑和票據。資金支付流程要全面納入國庫集中支付信息系統管理。
規範會計行為,加強會計基礎工作。財務人員要嚴格按《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會字〔1996〕19號)的要求,做好各項日常會計核算工作,認真審核原始憑證,嚴格執行審批流程和報銷手續,及時處理會計賬目,定期編制財務報表,完整歸集票據、契約、協定、會議紀要等會計檔案。
加強往來資金管理。往來款項的發生必須履行審批程式,要定期對賬,定期清理,限期結算。不允許在往來賬中列收列支,利用往來款項隱瞞、轉移收入,逃避監管。
建立財務信息公開制度,增強財務收支透明度。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按相關規定確定財務信息的公開方案。本單位的預決算、財政資金安排的“三公”經費都要按要求全面向社會公開,單位的財務信息也要在一定範圍內定期公開。公開內容包括:本單位財務審批制度及管理辦法、大額資金使用、辦公設備和物品購置、基建項目招投標、項目竣工驗收及決算、收費、接受捐贈和資產處置情況,財務自查以及財政、審計、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審計監督評價報告及整改情況等。
六、強化內外監督,嚴格責任追究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定期開展財務自查,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整改。要利用正風肅紀檢查、“小金庫”清查、內部審計等監督活動,查找單位在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到位,並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內部控制。各單位應自覺接受人大機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預決算編制、預算執行、財務管理等工作的外部監督。
凡違反財經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財務管理混亂、出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的,嚴格按《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社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構成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