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種類
制度內容
行業會計制度
財政部從1992年起陸續頒發的行業會計制度,包括以下幾個部分:總說明;會計科目,包括
會計科目表、會計科目使用說明;會計報表,包括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會計報表編制說明;主要
會計事項分錄舉例。會計制度屬上層建築,是
國家管理經濟的重要規章。隨著經濟體制,財政、財務、稅收制度的改革,會計制度也會作相應的改變。
出台新制
從2005年1月1日起,財政部相繼頒發的3項新會計制度——《
小企業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正式實施。
2004年4月27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
財會[2004]2號),規定於 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國小企業範圍內實施《小企業會計制度》。
《小企業會計制度》適用範圍如下:
適用於在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具體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
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
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 [2003]143號)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
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中國小企業規模小、數量多,在全國各類企業總數和國內生產總值中均占有較大的比重。但在實際工作中,相當部分小企業
會計機構不很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不夠完善、
會計人員素質相對較低、
會計信息質量有待提高。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小企業的實際情況,根據《會計法》、《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財政部制定發布了《小企業會計制度》。為了做好該制度的貫徹實施工作,2004年10月22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加強〈小企業會計制度〉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財會[2004]15號)。財政部還下發了《關於做好〈小企業會計制度〉宣傳貫徹工作的通知》(財會便[2004]16號),要求各地財政部門認真做好宣傳培訓工作。
《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內容是:
一、總說明
(一) 為了規範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本制度中所稱“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三) 符合本制度規定的小企業可以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1.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制度的有關規定。
2.集團公司內部母子公司分屬不同規模的情況下,為統一會計政策及合併報表等目的,集團內小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3.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如果需要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等,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如果因經營規模的變化導致連續三年不符合小企業標準的,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四) 小企業可以根據有關會計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於本企業的具體會計核算辦法。
(五) 小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六) 小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應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本制度所稱的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曆起訖日期確定。會計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 小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小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
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小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
賬戶,應當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或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記賬本位幣。
(九) 小企業的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十) 小企業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
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十一) 小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小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僅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3.小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
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5.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7.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運用。
8.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在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9.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10.小企業的各項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後,各項
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除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自行調整其
賬面價值。
1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於本年度(或一個
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
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於幾個
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
資本性支出。
12.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
13.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性程度,採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 小企業如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 支付補價的小企業,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 收到補價的小企業,應按以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損益: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x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應確認的損益=補價×[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制度評價如下:
這項制度對於進一步貫徹《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整頓和規範會計工作秩序,建立健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範小企業的
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促進小企業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2004 年8月18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7號),規定於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範圍內全面實施。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適用範圍如下:
該制度適用於在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
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些非營利組織應符合3個條件:不以營利為目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因為出資而擁有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收支結餘不得向出資者分配;非營利組織一旦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按規定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近些年來,各類民間非營利組織發展迅速,成為
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來源較廣、涉及公眾較多、影響較大,作為民間非營利組織與捐贈人、會員、服務對象、政府主管部門等的溝通渠道的
會計信息質量顯得尤為重要。根據《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制定出台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考慮到很多民間非營利組織執行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實際情況,為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工作,2004年10月19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 [2004]13號),明確了
調賬原則及主要
賬務調整。2004年10月28日,財政部、民政部下發了《關於認真貫徹實施〈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17號),要求切實做好宣傳培訓工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財政部會計司還下發了《關於做好〈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宣傳貫徹工作的通知》(財會便[2004]26號),要求做好該制度的宣傳工作,確保制度積極穩妥的實施。
制度點評如下:
這項制度是中國第一部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是會計改革進程中取得的又一項重要成果。它的頒布執行,標誌著非營利組織財務會計規範體系建設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必將對非營利事業,特別是民間非營利事業的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2004 年9月30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12號),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1996年財政部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適用範圍如下:
該制度適用於按村或村民小組設定的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執行本制度。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一個特殊的
經濟主體,加強其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對提高農民收入、維護農村經濟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和發展,一些地方只注重產業結構調整而忽視了對其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規範,致使相當一部分村級財務混亂,大量集體
資產流失。為適應
農村稅費改革的新情況,搞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規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根據《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制定頒發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中美制度差異
IFRS、US GAAP差異
1.在存貨成本的計算方法上, IFRS規定禁止使用後進先出法。US GAAP規定可以採用後進先出法。
2.在存貨減值的轉回上, IFRS規定在滿足一定的條件時﹐需予以轉回。US GAAP規定不可以轉回。
3.在現金流量表中收取和支付利息的分類上, IFRS規定可包括在來自經營活動、投資活動或籌資活動的現金流量中。US GAAP規定必須歸類為經營活動。
4.在工比例無法確定的建造契約上,IFRS規定成本收回法。US GAAP規定契約完工法。
5.在報告分部的基礎上,IFRS規定根據業務和地區劃分。US GAAP規定根據公司內部向高層管理人員報告的信息組成進行劃分﹐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根據業務和地區劃分。
6.在廣場、廠房及設備的計量基礎上,IFRS規定可以使用重估價或歷史成本。如果是按重估價計量﹐會根據重估日的公允價值減之後的累計折舊和減值損失列示。US GAAP規定通常要求使用歷史成本。
7.在辭退福利上,IFRS規定沒有區分開“特別”和其他辭退福利﹐在僱主表明承諾會支付時確認辭退福利。US GAAP規定當雇員接受了僱主提供的條件且金額能夠合理估計時﹐確認“特別”(一次性)辭退福利;當雇員很可能有權享有﹐且金額能夠合理估計時﹐確認契約性辭退福利。
8.在確認與既定福利相關的過去服務的成本上,IFRS規定立即確認。US GAAP規定在剩餘服務年限或生命期間攤銷。
9.在設定受益計畫中﹐最小應確認的負債金額上,IFRS規定沒有最小的要求。US GAAP規定應確認的負債金額最小為未注資的累積福利義務。
10.在養老金資產確認上的限制上,IFRS規定確認的養老金資產不能超過未確認的過去服務成本、精算損失以及從該計畫返還資金或減少對計畫的未來提存金供款而得到的經濟利益的現值之總淨額。US GAAP規定對確認的金額沒有這樣的限制。
11.在確認縮減利得的時間上,IFRS規定當有關企業有明確表示將福利計畫縮減﹐且已經對外宣布時﹐確認縮減利得和損失。US GAAP規定直到相關雇員被辭退或計畫被終止或修訂時﹐確認縮減利得﹐時間可能在明確表示和宣布之後。
12.在福利計畫縮減產生的損益的計量上,IFRS規定縮減利得或損失包括設定受益義務現值上的改變;計畫資產公允價值上的任何改變;以前未予確認的任何相關精算利得和損失、因套用過渡條款而未確認的金額和過去服務成本的份額。US GAAP規定雖然未確認精算利得或損失要按未確認過渡性資產和負債的比例沖銷﹐但過渡期後的未確認精算利得和損失並不受計畫縮減的影響。
13.在需要相當時間完成的資產的借款成本上,IFRS規定資本化是可選擇的會計政策。US GAAP規定必須採用資本化的政策。在可予資本化的借款成本的類型上,IFRS規定包括利息、某些輔助成本和作為利息調整的折算差額。US GAAP規定通常只包括利息。
14.在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的暫時性投資收益上,IFRS規定抵減可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US GAAP規定一般不抵減可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
15.在投資者和聯營企業會計政策不同上,IFRS規定必須統一會計政策。US GAAP規定對統一會計政策沒有要求。
16.在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經營實體的財務報表調整上,IFRS規定在折算之前使用一般物價水平指數調整。US GAAP規定在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經營的實體必須使用母公司的功能貨幣(而不是其處於的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貨幣)編制其財務報表。
17.在合營企業的投資上,IFRS規定允許使用權益法或比例合併法。US GAAP規定通常使用權益法(建造和油氣行業除外)。
18.在發行者對可轉換債券工具的分類上,IFRS規定在發行時將可轉換債券工具分為負債部分和權益部分列報。US GAAP規定將整個工具全部作為負債。
19.在中期報告——收入和費用的確認上,IFRS規定中期是一個任意的報告期間(附有某些例外)。US GAAP規定中期是全年的一部分(附有某些例外)。
20.在減值跡象上,IFRS規定當表明資產存在減值跡象﹐必須進行詳細的減值計算﹐如果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資產的使用價值(資產預期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值)和公允價值減銷售成本的較高者則發生減值。US GAAP規定如果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其預期未來現金流量總額(不需要折現)﹐表明資產存在減值跡象﹐則必須進行詳細的減值計算。
21.在減值損失的計量上,IFRS規定基於可收回金額(資產的使用價值和公允價值減銷售成本的較高者)。US GAAP規定基於公允價值。
22.在資產剩餘價值的計量上,IFRS規定在假定資產已經使用完畢﹐且符合其使用年限結束時的預期狀況的情況下﹐以資產目前的淨銷售價格計量。US GAAP規定通常是資產未來處置時預期收入的折現值。
23.在商譽減值測試的層次上,IFRS規定現金產出單元或一組現金產出單元。其代表了出於企業內部管理目的而對商譽做出監察的最低組織層次﹐其不能大於一個業務或地區分部。US GAAP規定報告單位——業務分部或組織內的更低一個層次。在商譽減值的計算上,IFRS規定一步法比較現金產出單元的可收回金額(公允價值減銷售成本和使用價值的較高者)和其賬面價值。US GAAP規定兩步法:比較報告單位的公允價值和其包括商譽在內的賬面價值;如果公允價值大於賬面價值﹐沒有減值(不需要進行第二步);比較商譽的內含公允價值和其賬面價值。在不可確定年限的無形資產的減值上,IFRS規定商譽和其他不可確定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包括在現金產出單元中﹐對現金產出單元進行減值測試。US GAAP規定商譽包括在現金產出單元中﹐其他不可確定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則作單獨測試。
24.在減值損失的轉回上,IFRS規定如果滿足一定的標準﹐減值損失應轉回﹐但商譽的減值損失不可轉回。US GAAP規定減值損失不可轉回。
25.在準備的計量上,IFRS規定清算債務的最佳估計﹐通常採用預期價值法﹐並要求採用折現的方法。US GAAP規定清算債務可能發生數的較低值﹐某些準備不需要折現。在購買研製中的研究開發項目的後續支出上,IFRS規定如果滿足開發的定義則資本化。US GAAP規定費用化。
26.在無形資產的重估上,IFRS規定只有當無形資產有活躍的市場進行交易﹐才可以進行重估。US GAAP規定通常不可以重估。
27.在對非上市權益工具的投資上,IFRS規定如果可以可靠地計量﹐則按公允價值計量﹐否則按成本計量。US GAAP規定按成本計量。在金融工具重新劃入或劃出為交易而持有的類別上,IFRS規定不可以。US GAAP規定如果將有關資產轉入為獲取短期盈利的投資組合中﹐該金融工具應從可供出售的類別劃入為交易而持有的類別。但是不可以從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資產劃入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28.在應付和應收不同方的金額的抵消上,IFRS規定如果存在法律上的抵消契約﹐可以抵消。US GAAP規定不可以抵消。
29.在減值損失的後續轉回上,IFRS規定如果滿足一定的條件﹐對於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日金融工具(HTM)和可供出售(AFS)債務工具的減值損失需要轉回。US GAAP規定對HTM和AFS﹐禁止轉回減值損失。
30.在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基礎上,IFRS規定可採用成本-折舊-減值模型或公允價值模型﹐而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US GAAP規定通常要求採用歷史成本法﹐同時提取折舊和減值。
31.在農業產品、牲畜、果品和林產品的計量基礎上,IFRS規定採用公允價值﹐而公允價值的變動會計入損益;US GAAP規定通常採用歷史成本﹐然而﹐已收割的及待售的農產品和牲畜會按公允價值減銷售成本核算。
32.在保險契約中的嵌入衍生工具上,IFRS規定當嵌入衍生工具的特徵和風險與主契約沒有緊密關係及其價值與保險契約的價值有相互關係時則不需要單獨列示﹐並作為衍生工具核算。US GAAP規定這樣的衍生工具必須單獨予以核算。在最初分類為持有待售資產時的計量上,IFRS規定累積的匯兌差額保留在權益中。US GAAP規定累積的匯兌差額從權益中重新分配到持有待售資產的價值中。
33.在終止經營的定義上,IFRS規定業務或地區報告分部或其主要組成部分。US GAAP規定報告分部、經營分部、報告單位、子公司、或一組資產(比在B的定義較少限制)。在終止經營的列報上,IFRS規定終止經營的稅後損益應在收益表上列報。US GAAP規定終止經營的稅前和稅後損益應在收益表上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