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在2004.11.18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4.11.18
  • 實施時間:2004.11.1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對檢察機關國有資產的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促進檢察事業的發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財政部有關政策要求,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任務,加強領導,不斷加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力度
1、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重大意義。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方針政策、適應財政改革新形勢的必然要求,是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體制的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地保障和促進各項檢察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強檢察機關自身廉政建設的必然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出發,從發展檢察事業、強化法律監督、推進隊伍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採取有力措施,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水平,通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推動檢察機關經費和物質保障工作的全面發展。
2、認清形勢,明確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今後一個時期,檢察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係,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監督經營性資產有償使用,實現保值增值。各級檢察機關要堅持“保障”和“管理”兩手抓的思想,在抓好經費和物質保障工作的同時,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列入黨組的重要議事日程,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抓實抓好。
3、建立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主要領導負責制。各級檢察長作為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嚴格按照《會計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對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將其結果納入檢察長任期目標管理考核。各級檢察長和分管檢察長要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工作任務等方面逐一研究,狠抓落實。
4、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職能機構和專業人員。省級檢察院要在計財裝備部門成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地級和縣級檢察院也要成立專門管理機構或設立專門管理人員,統一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資產產權界定、清查登記、統計報告、資產評估、日常監督檢查以及資產的更新、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批等工作。要建立和保持一支業務精通、責任心強、相對穩定的國有資產管理隊伍,為做好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提供組織保證。要加強國有資產管理人員的培養,強化業務知識學習,提高業務素質,搞好廉潔自律,切實履行好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5、規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程式。各級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工作運行程式,從制度上明確資產管理者與使用者的責任,建立起嚴明的責任體系。要以資產使用為重點,加強資產管理為手段,確定資產管理範圍,界定資產管理職權,加大資產管理力度,規範資產管理行為,強化資產管理程式,規範資產管理方法,建立資產管理機制,強化資產管理責任,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作用。要強化國有資產的集中統一管理,建立國有資產損壞損失賠償制度,制定國有資產目標管理和考核機制,使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真正有據可依、有章可循。
6、樹立依法管理國有資產的觀念。各級檢察機關要堅持“依法管產”的原則,牢固樹立管理的觀念、遵守法律法規的觀念和依程式管理的觀念,全面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建立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式,完善行之有效的“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加強監督”的管理方法。上級檢察院要加強對下級檢察院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認真總結推廣經驗,加強經驗交流,通過上下共同努力,把檢察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建章立制,嚴格規範,加強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各環節的監督制約
7、嚴格資產購置制度。各級檢察機關要根據部門預算改革的要求和檢察工作的需要,按照科學、合理、節約、有效的原則,編制資產購置計畫和政府採購預算,嚴把資產購置關。對技術含量高及貴重的設備,要進行項目論證。對屬於政府採購的項目,要實行集中招標採購。要完善設備採購和基建工程招投標制度,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陽光工程”,實現採購工作“零投訴”的目標。要逐步制定科學的分類定額標準,實現資產配置合理化,從源頭上加強對檢察機關國有資產投入的監控。
8、嚴格資產產權登記制度,建立和完善產權檔案體系。各級檢察機關要根據財政部門的規定,做好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認真填報《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建立檢察機關產權檔案體系,對國有資產產權實行動態監管。產權登記要做到全面完整,真實準確,避免賬外資產的存在。
9、嚴格資產使用制度。各級檢察機關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要最佳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和護理、維修工作,保持資產的完好率,防止資產使用中的損失和浪費。要嚴格資產管理責任制,對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的資產損壞等,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根據損壞程度,責成當事人承擔修復、更換或賠償責任。除了一般綜合性管理制度以外,還應分門別類,對房地產、車輛、計算機等資產制定針對性的管理制度。
10、嚴格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制度。各級檢察機關要從嚴控制將國有非經營性資產出租、出借、租賃、承包(包括內部承包)、對外投資、興辦經濟實體等。在完成本單位工作的前提下,國有非經營性資產確需轉為經營性資產的,必須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充分論證並送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地方財政部門批准。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後,其經營收入要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納入本單位財務管理,不得私設“小金庫”,也不得轉入單位食堂、工會、協會。嚴禁將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和維持機關運轉、保證完成機關任務的資產轉作經營性使用。
11、嚴格資產處置工作制度。各級檢察機關發生資產調撥、轉讓、變賣、報損、報廢等情況,要嚴格按照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程式和手續辦理,堅決杜絕資產處置的隨意性,嚴防國有資產的人為流失。要完善資產的報廢制度,根據資產的性質、特徵和使用狀況,制定不同類別資產的報廢標準。要及時處置閒置資產,避免造成資源浪費。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進行處理。
12、嚴格資產評估制度。各級檢察機關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拍賣、轉讓國有資產等情況,應由具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對其資產價值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財政部門核准,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13、嚴格資產報告制度。各級檢察機關對占用的資產,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報告。報送報表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三、創新方法,提高效率,不斷提高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水平
14、建立國有資產管理J作運行機制。要逐步建立資產購置、使用、管理、處置的一整套操作規程和各環節的具體流程,落實責任,使國有資產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更加科學,效益更加顯著。資產管理部門要與使用單位簽訂協定,對資產管理實行責任承包,使管理責任落實到使用單位和使用人。
15、建立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考核機制。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人人有責,既要有明確的分工,又要有相互制約的機制。各級檢察機關要對本院各部門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經常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要逐步建立與各部門資產利用效率評價制度和責任制度,把各部門國有資產利用效率作為評價、考核部門工作成績的標準之一。對成績顯著的單位,要予以表彰獎勵。
16、推進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進程。各級檢察機關要充分運用信息技術,對國有資產實行計算機網路化管理,將國有資產的管理主體、類別、流程、標準等情況統一納入計算機軟體,進行動態跟蹤、全程監控,使國有資產的管理、核算和監控融為一體,靜態管理與動態管理有機結合,形成計算機網路高效管理機制,從而使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規範化、經常化、科學化的軌道。
17、逐步建立固定資產標準配置體系。各級檢察機關要以部門人員編制、工作性質、其他實際工作需要為參數,建立固定資產配置標準參數計算體系,分類核定各部門的固定資產配置數額和標準,以避免資產配置的隨意性、相互攀比、配置不合理等問題的發生。要逐步探索技人員配置資產,按工作需要將資產定位到人,由個人負責管理,實行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賠償,使固定資產管理做到“物有其主,管用一體,責權分明”。
四、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加大國有資產管理違規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18、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會計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是加強資產管理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各級檢察機關要由計財裝備部門統一管理本單位全部財務收支活動,嚴格規範財務會計行為。要認真落實《行政單位財務規則》、《檢察業務費開支範圍和標準的規定》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加強對資產購置資金來源的監督,確保經費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杜絕截留、擠占、挪用和鋪張浪費。要加大對各項資產、負債、收入、支出的核算和管理力度,嚴禁賬外設賬、資產賬外循環和隱瞞不報等行為。要進一步加強財務人員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教育,增強自我約束、廉潔奉公、遵章守紀意識。
19、從嚴控制,杜絕違規擔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行政性資產不能用於抵押和擔保,各級檢察機關不得以單位名義為他人債務提供保證,或以國有非經營性資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抵押、質押等方式的擔保。對已經為企事業單位經濟活動提供擔保的,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堅決予以糾正。
20、建立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各級檢察機關要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單位或個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和貪污、私分、侵占國有資產的違法行為,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檢察機關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貫徹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推動檢察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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