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評定授予警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評定授予警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在1992.10.1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評定授予警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2.10.12
  • 實施時間:1992.10.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現將《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評定授予警銜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實行警銜制度是加強檢察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司法警察隊伍建設中的一件大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評定授予警銜的標準和報批程式,不得隨意擴大授銜範圍,降低授銜標準。要通過評銜授銜工作,進一步加強司法警察隊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在首次評定授予司法警察警銜工作完成後,要認真進行總結,並將有關情況報告高檢院。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評定授予警銜的實施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以下簡稱《警銜條例》)第二十三條和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做好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及有關規定,制定檢察機關評定授予司法警察警銜的實施辦法。
一、評定授予警銜的範圍
(一)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必須是屬於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檢察院及其派出機構的在編在職從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員。
(二)司法警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緩評定授予警銜:
(1)職務(含職級,以下同)未定的,待確定職務後評定授予警銜;
(2)連續病休二年以上的,待病癒恢復工作後評定授予警銜(因公負傷致殘的除外);
(3)工作不稱職的,待培訓考察合格後評定授予警銜;
(4)以工代警的,待辦理轉乾手續後評定授予警銜;
(5)其他需要暫緩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
(三)下列人員不評定授予警銜:
(l)已批准離休、退休或在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已到離休、退休年齡的司法警察;
(2)已決定調離司法警察工作崗位的人員(包括已擔任其他法律職務和行政領導職務的人員);
(3)不服從組織分配、拒不到職的司法警察;
(4)其他不擔任司法警察職務的人員。
(四)因違法亂紀正在受審查的司法警察,在審查期間不評定授予警銜;待審查做出結論後,仍屬於授銜範圍的可以評授警銜,其中不給處分的,授銜時間從1992年9月1日算起;給予處分的,授銜時間從批准授銜之日算起。但是,對給予行政開除留用察看,開除、黨內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的司法警察,應當調離司法警察隊伍,不能評授警銜。
二、首次評定授予警銜的標準
司法警察首次評定授予警銜應以現任職務,德才表現、擔任現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通盤考慮,全面衡量。
(一)三廳級職務人員
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監;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二)副廳級職務人員
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六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三)正處級職務人員
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四)副處級職務人員
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五)正科級職務人員
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六)副科級職務人員
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七)科員職務人員
德才表現較好,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八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八)辦事員職務人員
德才表現較好,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四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員;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員。
(九)本標準下列用語的含義
“德才表現”,是指司法警察政治品質、思想覺悟、遵紀守法、聯繫民眾、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潔奉公、英勇獻身等表現和知識化、專業化程度,實際工作能力,執法水平。
“現任職務”,是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正式任命的職務,不是指臨時委派或暫時指定代理的職務。
“擔任現職時間”,是指現任職務從其主管部門正式下達任命通知之日起計算的任職時間,連續擔任同一等級職務的時間可以合併計算,擔任現職時間也可與其在其他部門擔任同一等級職務的時間合併計算。
“工作年限”,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正式參加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滿十二個月為工作年限一年。
計算“擔任現職時間”和“參加工作年限”截至1993年8月31日。1992年9月1日以後任命的職務等級不能作為這次評授警銜的依據。
(十)各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機構的領導幹部分別按本院內設廳、處、科的規格配備,按評定警銜標準授予警銜。
(十一)個別特殊情況需要在司法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幅度內高評一級警銜的,應當嚴格控制,並按批准許可權單獨報批。
三、首次評定警銜的組織實施
(一)依照《警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在認真核定編制員額和司法警察職務等級基礎上,明確應授、緩授和不授銜的具體對象。
(二)嚴肅整頓司法警察的紀律作風和警容風紀,堅決清理不合格人員。對工作不稱職的由省一級人民檢察院集中培訓;培訓合格的可授予警銜,不合格的調離司法警察隊伍。
(三)搞好思想動員和宣傳教育,使司法警察明確實行警銜制度的目的、意義,了解《警銜條例》和有關規定的內容,統一思想認識,正確對待警銜的評定授予。
(四)進行考核鑑定。內容包括德、才、績三個方面,以近幾年的表現為主,堅持實事求是,客觀、準確、全面。
組織鑑定由司法警察所在單位政工(人事)部門負責。
(五)報送審批。負責組織鑑定的機關,逐人填寫《評定授予司法警察警銜審批表》,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逐級上報審批,並下達授予警銜命令,首次授予警銜命令的時間統一填寫為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
(六)舉行授銜儀式
授予警監和警督警銜的儀式由高檢院組織實施;授予警司、警員警銜的儀式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組織實施。
高檢院機關授予司法警察警司、警員警銜的儀式由高檢院政治部組織實施。
四、首次評定授予警銜工作的步驟安排
為便於領導,保證工作順利開展,首次評定授予司法警察警銜工作分期分批進行。
第一批: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機關和省會市、自治區首府以及重慶、深圳、珠海、廈門市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其餘分(州)、市級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授銜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安排。
首次評定授予警銜的工作,要在一九九三年三月底以前基本完成。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