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案標準(試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案標準(試行)》的通知在1999.12.3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案標準(試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9.12.30
  • 實施時間:1999.12.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案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1999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案標準(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工作效率,確保議事質量,規範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議案材料,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規則》,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議題,應當屬於《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規則》第二條規定的內容。
第三條 檢察委員會討論的議題,由承辦部門、檢察委員會委員等提出議案草案、書面報告,報主管檢察長審批。
第四條 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事項,應當主題明確,內容清楚;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第五條 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重大事項,包括檢察機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問題,檢察工作經驗總結,對檢察工作新情況、新問題的研究,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規定、規則、辦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工作報告等事項,應當有檔案草案及起草情況報告。
檔案草案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對過去和現在有關情況的總結概述;
(2)對有關情況的具體分析、分類研究等;
(3)當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4)解決問題的具體構想或措施。
起草情況報告的重要內容包括:
(1)事項緣由及背景;
(2)檔案起草與修改過程;
(3)對有關問題的說明。
起草情況報告必要時應當附有重大、典型案例材料等附屬檔案。
第六條 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司法解釋檔案,應當有司法解釋草案及起草情況報告。起草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司法解釋議題來源及有關背景;
(2)起草與修改過程;
(3)徵求有關部門或專家意見的情況;
(4)對有關問題的具體研究意見及理由。
第七條 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應當有書面報告。
第八條 刑事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決定逮捕、移送起訴以及刑事申訴、抗訴案件等)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1)案件來源;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訴人等有關人員的基本情況;
(3)訴訟過程;
(4)案件事實與證據;
(5)主訴、主辦檢察官意見及法律依據;
(6)承辦部門負責人意見;
(7)其他有關部門或專家意見。
刑事申訴案件報告,還應當有原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事實及適用法律情況;申訴理由、依據及要求等。
第九條 省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刑事案件,案件報告還應當包括:
(1)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內容,提請抗訴理由及申訴理由;
(2)省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的情況及意見;
(3)省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意見。
第十條 民事、行政等抗訴案件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1)案件來源;
(2)當事人基本情況;
(3)審查認定的事實;
(4)訴爭要點;
(5)訴訟過程;
(6)申訴主張及反駁意見或者省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理由、證據及法律依據;
(7)主訴檢察官意見及法律依據;
(8)主訴檢察官會議討論情況;
(9)承辦部門負責人意見。
第十一條 人大、其他政法機關等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的,案件報告應當寫明,並附情況說明。
第十二條 抗訴案件報告、申訴案件報告應當附有判決書、裁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等有關法律文書。
第十三條 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其他事項檔案,應當有檔案草案及起草情況報告。起草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事項緣由及背景;
(2)檔案起草與修改過程;
(3)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情況;
(4)對有關問題的具體研究意見及理由。
第十四條 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議案,應當附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有關條文。
第十五條 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的議案,檢察委員會秘書處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規則》及本規定,可以要求承辦部門補充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議案材料,應當按照統一格式印製。
第十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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