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全國人民代表會代表聯繫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全國人民代表會代表聯繫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在1998.08.2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全國人民代表會代表聯繫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8.08.21
  • 實施時間:1998.08.2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998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加強與全國人大代表聯繫,認真傾聽代表意見,主動接受監督,是檢察機關尊重人民代表權利、堅持民眾路線、依靠人民代表改進檢察工作、加強隊伍建設的需要,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為使與全國人大代表聯繫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根據高檢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接受監督的通知》(高檢發[1998]10號),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原則要求
1、要高度重視,認真負責,從講政治的高度認識做好與全國人大代表聯繫工作的重要意義。
2、與人大代表聯繫態度要誠懇,接待要熱情,接談要耐心,工作要認真,方法要得當。
3、對人大代表批評的具體人和事、轉辦的案件、來函等,要逐一登記,逐一交辦,逐一督查,逐一反饋,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4、加強與人大代表的聯繫要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把人大代表的批評意見和建議作為改進和加強檢察工作的動力。
二、工作內容
5、受理全國人大代表的來信、來話及轉交的人民民眾的舉報、控告和申訴材料,以及對檢察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6、組織協調、督促檢察全國人大代表議案、建議、轉交的案件等具體事項的辦理工作。
7、向全國人大代表反饋其意見、建議、轉交案件的辦理情況。
8、向全國人大代表傳送高檢院送閱的檔案、資料。
9、組織開展走訪全國人大代表活動。
10、組織接待全國人大代表視察檢察工作。
11、組織協調落實與全國人大代表聯繫的其他有關工作。
三、工作部門
12、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全國人大代表的聯繫工作由辦公廳負責,設立專門機構具體承辦。
13、各省級檢察院受高檢院委託承辦相關事務,省級檢察院辦公室要有專門人員具體負責,並同高檢院辦公廳保持聯繫。
四、代表議案、建議及轉交材料的受理
1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代表議案、建議,全國人大代表的來信、來話及轉交、轉寄的人民民眾的舉報、控告和申訴材料以及對檢察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統一由辦公廳承辦部門負責接收。
15、辦公廳收到代表的議案、建議、來信或轉來的材料後,要核對代表的姓名、通訊地址、郵政編碼並連同內容一併登記、摘要造冊。
五、代表議案、建議、轉交案件等具體事項的辦理、反饋和答覆
16、辦公廳要根據代表的議案、建議、轉交的案件等具體事項的內容,提出分辦方案,呈送院領導審批後,交高檢院有關內設機構或有關省級院辦理。
17、各承辦單位對議案、建議的辦理,要按《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全國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的規定》和本辦法進行。要指定專人負責,在認真調查研究處理的基礎上提出答覆意見。對具體案件,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快辦快結。
18、人大代表的議案,建議和轉交的案件一般應在3個月內辦結;其他事項應在2個月內辦結,並及時報告辦理情況。案件複雜或已進入司法程式不能如期辦結的,屆時應報告辦理進展情況。
19、辦公廳對全國人大代表的批評、意見、轉交的案件等具體事項,要列入督辦,及時催報辦理結果。
20、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具體事項或案件,要層報高檢院辦公廳,由辦公廳報院領導審批後交辦,辦結之後向辦公廳報告結果。屬於地方檢察院可以即辦的一般事項,由該檢察院承辦,並將辦理情況及時層報高檢院辦公廳備案。
21、對人大代表的議案、建議的答覆稿,要由承辦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後送辦公廳,辦公廳報院領導簽發後,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統一格式答覆代表,主送人大代表,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2、對人大代表的批評、意見和轉交案件等具體事項辦理完畢後,承辦單位要向辦公廳報告辦理結果,由辦公廳報院領導審批後,以《最高人民檢察院落實全國人大代表意見和建議專用函》的形式答覆代表。專用函由代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轉送代表,同時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3、對人大代表給高檢院的一般來信,送院領導閱後,由辦公廳起草覆信向代表反饋,報院領導審批簽發。
24、給人大代表的復函,要符合有關政策、法律規定,不說大話、空話、套話。要實事求是地反映辦理情況,對不能按期辦結的或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要作必要的說明。
六、向全國人大代表送閱材料
25、辦公廳不定期編髮專送人大代表參閱的《檢察要況》,通報一個時期檢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情況,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轉交案件等事項的綜合情況。
26、工作單位在中央國家機關和住地在京的代表,由辦公廳組織送閱;香港團、台灣團的代表由辦公廳負責與有關部門聯繫委託送閱;解放軍代表團的代表委託軍事檢察院組織送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團的代表委託各省級檢察院組織送閱。
27、送閱材料採取面交和函寄兩種形式。
七、走訪人大代表
28、每年組織一次普遍走訪人大代表活動,直接聽取代表對檢察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29、走訪代表的活動由高檢院領導和省級院領導帶隊,代表人數較多的省份,可委託分、州、市院檢察長帶隊。
30、走訪代表一般採取召開座談會或到代表所在單位登門拜訪的形式。
八、組織接待人大代表視察檢察工作
31、高檢院、省級院和地級院要不定期地邀請所在地的全國人大代表視察檢察工作,通報檢察工作的重大情況。省級院可以組織本省的全國人大代表在全省範圍內視察檢察工作。
32、對當地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代表視察、評議工作,要給予積極的支持,有關檢察院要認真做好準備,熱情接待,耐心解答代表所提出的問題,虛心聽取代表的批評、意見。
九、其他
33、高檢院每年將同全國人大代表聯繫的工作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寫出專題報告,辦公廳負責報告的綜合起草工作。
34、各省級院要及時將走訪人大代表、邀請人大代表視察檢察工作、送閱材料工作報告高檢院,每年的1月要將上一年度與人大代表聯繫的綜合情況向高檢院寫出專題報告。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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