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在2005.09.2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5.09.21
  • 實施時間:2005.09.2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2005年2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從今年(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鑑定體制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就司法鑑定管理問題作出決定,是推進司法鑑定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對於完善我國司法鑑定法律制度,規範司法鑑定管理活動,解決當前司法鑑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公正執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維護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方面承擔著重要職責。檢察機關設立鑑定機構,開展必要的鑑定工作,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客觀需要,不僅可以為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也可以為批捕、公訴工作中正確審查判斷證據提供科學的依據。《決定》明確了檢察機關鑑定機構的設定、職能和工作範圍,是檢察機關開展鑑定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各級人民檢察院要認真貫徹《決定》,嚴格規範檢察機關的鑑定工作,依法開展司法鑑定活動。
根據中央關於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結合“兩院三部”關於做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實施前有關工作的通知中關於偵查機關要在各系統的統一部署下,積極穩妥地推進現有鑑定機構及其職能的調整,健全管理體制的要求,檢察機關將依據《決定》,對鑑定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決定》和中央關於司法鑑定體制改革的部署,穩步推進司法鑑定體制改革。
一、根據《決定》的規定,自10月1日起,各級檢察機關的鑑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鑑定業務,鑑定人員不得參與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組織的司法鑑定活動。
二、根據《決定》的有關規定,檢察機關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不得在司法行政機關登記註冊從事面向社會的鑑定業務。已經登記註冊的事業性質鑑定機構,如繼續面向社會從事司法鑑定業務,要在10月1日前與人民檢察院在人、財、物上脫鉤,否則應辦理註銷登記。
三、檢察機關鑑定機構可以受理下列鑑定案件:
1、檢察機關業務工作所需的鑑定;
2、有關部門交辦的鑑定;
3、其他司法機關委託的鑑定。
四、各級檢察技術部門要圍繞“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著眼於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加大對批捕、公訴工作中技術性證據的審查力度,積極開展文證審查工作,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提供技術保障。
五、檢察機關內部委託的鑑定,仍實行逐級委託制度。其他司法機關委託的鑑定,實行同級委託制度,即進行鑑定前,需有同級司法機關的委託或介紹。
六、為貫徹落實《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制定《人民檢察院鑑定工作規則》、《人民檢察院鑑定機構管理辦法》、《人民檢察院鑑定人管理辦法》、《人民檢察院文證審查工作規定》和各專業門類的工作細則等,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民檢察院的鑑定工作。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根據《決定》要求和精神,結合中央政法委關於開展“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的要求,加張檢察機關鑑定工作管理,規範工作程式,保證鑑定質量。
200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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