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法發〔2010〕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 發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檔案號:法發〔2010〕23號
  • 發布日期: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通知內容,附則,

通知內容

為了正確適用侵權責任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責任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二、侵權行為發生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但損害後果出現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三、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鑑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鑑定。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附則

各級人民法院在適用侵權責任法過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問題,請及時層報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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