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試行條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1984年7月17日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試行條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84.08.15
  • 實施時間:1984.08.15
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各級專門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試行條例》,業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現發布施行。施行中遇有什麼問題,請隨時報告我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試行條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1984年7月17日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屬武裝性質的國家司法行政力量。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參與檢察活動的法定成員。
第三條 司法警察的條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法警工作,受過法警專業訓練,懂得法律基礎知識,熟悉刑事訴訟程式;會使用武器和械具;作風正派,身體健康,五官端正;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年齡十八歲至三十五歲,男性身高一米七以上,女性身高一米六以上。
第四條 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務:提解、押送、遣送、提訊人犯,傳喚當事人,依法執行搜查和其他強制措施,送達法律文書和保衛機關安全以及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司法警察要忠於職守,嚴格按照規定,認真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押犯人或人犯時,必須佩帶武器和械具,並持有提票或提押證,認真核對犯人(或人犯)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等情況。一個犯人(或人犯)必須兩人以上押送。
(二)提解到檢察院審問的人犯要放在羈押室,向人犯宣讀羈押規定,並嚴加看管,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三)看管人犯,不準擅離職守,嚴防人犯之間談話、串供和交換信件。人犯寫出的有關案情、申訴材料,要及時轉送辦案單位,不得擅自處理,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材料內容。
(四)長途押解人犯乘車、乘船時,要主動與乘警和其他有關人員聯繫,取得配合。寄宿時,應將人犯交當地公安機關代為羈押或請當地治保、民兵組織協助看管,嚴防人犯行兇、逃跑、自殺。
(五)回押人犯,要向看守人員反映人犯的動態,提押證由監獄或看守所加蓋公章後帶回歸檔。
(六)送達傳票、訊問通知書和其它法律文書前,要與辦案人員聯繫,弄清行動的目的、時間、地點,準確、如期送達。不能送達的法律文書,應註明不能送達的原因,並告知發文人。
(七)傳喚的被告人如不在,可將傳票交給其單位負責人或其成年家屬代收。如家屬或民眾詢問,應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答覆;如被告人無故不到,可憑拘傳證拘傳;如拒絕拘傳,可強制押解其到案。
(八)在執行提解、押送人犯和傳喚當事人任務時,如遇人犯和當事人抗拒時,可以採取適當的強制方法,必要時可使用武器。
第六條 司法警察要遵紀守法,嚴格執行法律和規章制度。
(一)要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堅決抵制不正之風。
(二)要提高警惕,增強保密觀念,遵守保密規定。不準把法律文書帶到公共場所或家中,以防丟失或泄密。
(三)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公安人員八大紀律十項注意》。維護人民民主和民眾利益,嚴禁對人犯進行打罵、侮辱、變相體罰等違法亂紀行為。
(四)要認真執行《人民警察著裝規定》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保持警容嚴整,維護人民警察尊嚴。
第七條 司法警察完成任務出色的,要給予表揚、獎勵;表現不好、違犯紀律的,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司法警察受本級檢察院辦公廳、室領導,業務部門執行任務時,由辦公廳、室派出。
第九條 本條例適用於各級專門人民檢察院和派出檢察院的法警。
第十條 本條例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通過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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