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關於印發《人民警察選升警銜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關於印發《人民警察選升警銜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5.01.28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關於印發《人民警察選升警銜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
  • 頒布時間:1995.01.28
  • 實施時間:1995.01.2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國家安全、司法廳、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人民警察選升警銜的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人民警察選升警銜的暫行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選升警銜的基本原則
(一)進一步強化警銜的指揮、管理功能,發揮警銜的激勵作用,保持職務等級與警監警銜的合理的比例結構。
(二)符合人民警察所任銜級時間、任職時間和參加工作時間條件的,根據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擇優選升。
(三)區別對待擔任不同崗位領導職務的人民警察。
(四)警督選升警監,應先培訓後晉升。
二、選升警銜的條件
一級警督以上人民警察,德才表現優秀,現銜級期間年度考核稱職,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選升一級警銜:
(一)正廳級職務人員
1、省以上公安機關的廳(局)長,任二級警監滿2年、任正副廳級職務時間滿4年、參加工作時間滿25年,或者任二級警監滿6年的,可以選升至一級警監。
2、其他正廳級領導職務人員,任二級警監滿3年、任現職級時間滿2年、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或者任二級警監滿6年的,可以選升至一級警監。
3、正廳級非領導職務人員,任二級警監滿4年、任現職級時間滿3年、參加工作時間滿35年,或者任二級警監滿6年的,可以選升至一級警監。
(二)副廳級職務人員
1、省以上公安機關的副廳(局)長、省會市(副省級建制的城市)公安局副廳級的局長,任三級警監滿3年、任現職級時間滿2年、參加工作時間滿25年,或者任三級警監滿6年的,可以選升至二級警監。
2、其他副廳級領導職務人員,任三級警監滿4年、任現職級時間滿3年、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或者任三級警監滿6年的,可以選升至二級警監。
3、副廳級非領導職務人員,任三級警監滿5年、任現職級時間滿3年、參加工作時間滿35年,或者任三級警監滿6年的,可以選升至二級警監。
(三)正處級職務人員
1、省會市、人口較多治安任務重的地級市公安局局長,任一級警督滿2年、任正副處級職務時間滿3年、參加工作時間滿22年,或者任一級警督滿6年的,可以選升至三級警監。
2、地(市)公安處(局)長、省會市(副省級建制的城市)公安局正處級的副局長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上機關的處長,任一級警督時間滿3年、任現職級時間滿2年、參加工作時間滿25年,或者任一級警督滿6年的,可以選升至三級警監。
3、其他正處級領導職務人員,任一級警督滿4年、任現職級時間滿3年、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或者任一級警督滿7年的,可以選升至三級警監。
4、正處級非領導職務人員,任一級警督滿5年、任現職級時間滿3年、參加工作時間滿35年,或者任一級警督滿7年的,可以選升至三級警監。
(四)專業技術職務人員
1、教授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做出特別突出貢獻,同時任專業技術二級警監滿4年、任現職級時間滿3年、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或者任二級警監滿6年的,可以選升至專業技術一級警監。
任專業技術三級警監滿4年、任現職級時間滿3年、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或者任三級警監滿6年的,可以選升至專業技術二級警監。
2、副教授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做出突出貢獻,同時任專業技術三級警監滿4年、任現職級時間滿3年、參加工作時間滿32年,或者任三級警監滿7年的,可以選升至專業技術二級警監。
任專業技術一級警督滿4年、任現職級時間滿3年、參加工作時間滿32年,或者任一級警督滿7年的,可以選升至專業技術三級警監。
三、選升警銜工作的程式和方法
(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每年應根據調整警監警銜比例結構的實際需要,共同研究提出選升警銜的意見,於每年7月底前下達當年選升警銜的具體方案。
(二)凡擬由一級警督選升至三級警監的人員,應經省級以上人民警察院校的晉級培訓,並考試合格,方可選升。培訓時間一般不得少於2個月。
(三)選升警銜審批程式和許可權,依照《人民警察警銜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選升警銜的審批工作,每年10月辦理1次,任銜級時間、任職時間、參加工作時間截止到當年的9月1日。各地應將擬選升警銜人員的有關材料,於9月底前報主管部門審批。
(五)國家安全部門、監獄和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選升警銜工作適用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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