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接受監督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接受監督的通知》在1998.05.3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接受監督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8.05.30
  • 實施時間:1998.05.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為進一步加強同全國人大代表的聯繫,主動地、自覺地接受監督,依靠人民代表改進和加強檢察工作,建設好檢察隊伍,特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把同全國人大代表的聯繫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要協助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好同本地區全國人大代表聯繫的工作。
聯繫全國人大代表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檢察院領導出面。地域廣、代表人數多的省,也可以委託分、州、市檢察院檢察長進行聯繫。
二、同全國人大代表聯繫的內容主要是通報檢察工作情況,聽取建議、批評和意見,依法辦理代表提出的有關議案和過問的具體事項。
聯繫的主要形式:邀請全國人大代表視察檢察工作;走訪全國人大代表;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參加專門座談會、工作匯報會。
通報檢察工作情況,一般每年一至二次。
三、全國人大代表就檢察工作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要列入督辦事項,直接或交由有關省級人民檢察院限期辦理,不得層層下轉。辦理情況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向有關代表反饋並繼續聽取意見。
四、全國人大代表轉交、轉寄的人民民眾的舉報、控告和申訴,有關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受理,涉及具體案件的,要按管轄規定辦理,並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和報告案件辦理情況,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時向該人大代表反饋。
五、全國人大代表依法視察檢察工作時,接受視察的檢察機關應當做好充分準備,熱情接待,全面、認真地匯報工作。對代表提出的問題要耐心解答,對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要虛心接受並及時改進工作。
六、全國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提出約見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時,被約見人要及時接待,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虛心聽取意見,誠懇地回答代表提出的問題。對於不屬檢察機關管轄的事項,也要先接談,講明情況,並及時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事後須將有關情況及時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七、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負責同全國人大代表聯繫工作的日常管理。各省級人民檢察院也要確定專門的部門或人員負責同本地區的全國人大代表聯繫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每年將同全國人大代表聯繫的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寫出專題報告。
八、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都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做好加強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工作,建立經常性的聯繫制度。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