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
  • 實施時間:2016年1月1日
決定全文,制定過程,修訂草案,

決定全文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二、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四、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委員,國務院部長、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組織。
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組織。
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全權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分別組織。
七、國務院及其各部門、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八、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決定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決定製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本決定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

制定過程

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5年7月1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立法方式確立了我國憲法宣誓制度。
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該決定進行修訂。

修訂草案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作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修訂草案)》的說明。
一、關於修訂的必要性
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5年7月1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2015年決定),以立法方式確立了我國憲法宣誓制度。憲法宣誓制度實行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各方面認真貫徹落實法律規定,依法組織開展憲法宣誓活動,對於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弘揚憲法精神,發揮了積極作用。
黨的十九大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歷史地位,確定了我國發展新的奮鬥目標,並對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制定國家監察法提出了新要求。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提出把黨的十九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載入國家根本法,體現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新成就新經驗新要求。在全黨全國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精神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和同志提出,應當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屆二中全會憲法修改精神,對2015年決定中的宣誓誓詞作出適當修改,進一步完善我國憲法宣誓制度。
根據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2016年12月和201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作出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和在全國各地推開試點工作的決定。同時,國家監察立法工作也在積極推進。各地監察委員會陸續成立,由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的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在就職時普遍進行了憲法宣誓。許多地方建議,在國家法律層面作出明確規定,監察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產生後應當進行憲法宣誓。
總的看,根據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精神,適應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需要,對2015年決定作出適當修改是必要的。
二、關於修訂工作過程
根據常委會領導的指示,法制工作委員會及時啟動對2015年決定的修訂工作。我們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精神,認真開展修訂調研工作。召開中央紀委、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法制辦、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單位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到北京、天津、河北等地進行調研,了解憲法宣誓制度實施情況;對憲法宣誓制度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並作出答覆。各地區、各部門、各方面普遍贊成對2015年決定作出修改完善。
我們經認真研究,建議採取修訂法律方式對2015年決定作出修改,並擬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已經委員長會議審議通過。
三、關於修訂草案的內容
修訂草案對2015年決定擬作如下修改:
一是根據黨的十九大報告和十九大修改的黨章,對憲法宣誓誓詞中有關奮鬥目標的表述作出修改,將誓詞修改為:“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修改後的誓詞共75個字。
二是在有關條款中增加與監察委員會有關的內容,共涉及5條、6處。即:在第一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在第三條中增加“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在第六條中分別增加“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和“國家監察委員會”;在第七條中增加“國家監察委員會”;在第九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
三是在第八條第二款中增加一句:“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與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9月通過的國歌法有關規定相銜接。
四是將2015年決定導語段“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一句中的“十五”改為“三十三”;將修訂後的決定施行日期確定為“2018年3月12日”。
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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