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修訂的辦法,辦法說明,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修訂的辦法

《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3月30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3月30日
2015年11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30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州)長、副市(州)長,縣(市、區)長、副縣(市、區)長,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鎮)長、副鄉(鎮)長,以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第五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個別副市(州)長、副縣(市、區)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室)主任、副主任,研究(信訪)室主任、副主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本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本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本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派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市(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派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九條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在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宣誓人誦讀或者領誦、跟誦誓詞後,應當報告宣誓人姓名。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第十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辦法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現就《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一項重要工作。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憲法宣誓的適用範圍、誓詞內容和國家層面宣誓活動的組織機關、組織形式等作出了規定,並在《決定》第九條中明確要求:“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決定製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因此,制定《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確保憲法宣誓制度在我省有效實施,是貫徹四中全會精神和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具體舉措,是加強國家工作人員憲法教育,增強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推進憲法實施的必然要求。
二、關於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對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起草工作非常重視,明確要求辦公廳、代工委負責起草工作。針對起草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加強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絡局的溝通,了解和借鑑了江蘇、浙江等6個兄弟省、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起草工作經驗,結合我省實際,起草了《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並分別徵求了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司法廳、十四個市州人大常委會等單位的意見。10月1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次主任會議專門聽取起草工作匯報,並對《辦法(草案)》提出了多處修改意見。根據主任會議的要求,我們對《辦法(草案)》進一步作了修改完善,並於10月22日匯報省委常委會議同意,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
三、關於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是關於辦法的適用範圍。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第一條規定,草案規定:“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草案第二條)。
二是關於宣誓誓詞。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宣誓誓詞作了統一規定,草案使用全國統一的誓詞(草案第三條)。
三是關於宣誓活動的組織。本辦法的適用對象,涵蓋了我省從省本級到鄉鎮的各級國家工作人員。草案對宣誓的組織工作,分三種情形作了規定:第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草案第四條)。第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分別組織(草案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三,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草案第八條)。
四是關於宣誓的實施時間。本辦法的施行時間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一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草案第十條)。
以上說明連同《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修訂的必要性
2015年11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施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制定了《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就宣誓的對象、組織形式等內容作了細化規定。憲法宣誓制度施行以來,對於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弘揚憲法精神,推進憲法實施,發揮了積極作用。
黨的十九大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歷史地位,確定了我國發展新的奮鬥目標,並對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制定國家監察法提出了新要求。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提出把黨的十九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載入國家根本法,體現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新成就新經驗新要求。今年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屆二中全會憲法修改精神,修訂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對憲法
宣誓誓詞中有關奮鬥目標的表述作出了重要修改,在有關條款中增加與監察委員會有關的內容,增加規定憲法宣誓儀式應當奏唱國歌。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為了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彰顯憲法權威,適應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需要,確保憲法宣誓制度在我省有效實施,有必要對我省現行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相關內容及時進行修訂。
二、關於修訂工作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對我省憲法宣誓辦法的修改工作非常重視,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決定出台後,明確要求法工委及時啟動修改工作。根據常委會主任會議要求,法工委立即安排部署,組織人力投入法規修改工作。一是針對修改工作的重點內容,認真組織學習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憲法修改精神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憲法宣誓決定;二是對法規草案修改的形式和提案的方式進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相應建議;三是結合我省實際,對現行憲法宣誓制度辦法逐條進行了研究,增加了相關內容,並徵求了省人大各專委、省政府及相關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各市州人大常委會的意見。3月上旬,向常委會分管主任作了專門匯報;3月21日,法工委就草案的修改逐條進行了研究;3月26日,主任會議聽取了草案修訂工作進展和準備情況,並進行了認真討論,形成了現在的修訂草案。
三、關於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修訂草案對我省現行憲法宣誓組織實施辦法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改的關於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對憲法宣誓誓詞中有關奮鬥目標的表述作出修改,將誓詞修改為:“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修改後的誓詞共75個字。
二是在有關條款中增加與監察委員會有關的內容,共涉及4條、6處。即:在第二條、第八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在第四條第一款中增加“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第二款中增加“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在第六條第一款中增加“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在第二款中增加“本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三是在第九條第二款中增加一句:“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四是將修訂後的辦法施行日期確定為“2018年3月30日”。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5年11月25日對《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分組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了憲法宣誓制度,制定《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是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樹立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推進憲法實施的必然要求。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代表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建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11月2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條第三款有關宣誓儀式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的表述不夠明確,到底是由哪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應當表述清楚。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該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選舉該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宣誓人宣誓時應著正裝或者制式服裝,究竟什麼是正裝在實踐操作中很難把握,建議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刪除“宣誓人宣誓時,應著正裝或者制式服裝,面向國旗或者國徽,莊重嚴肅,立正站姿”的內容。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的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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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下午,甘肅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蘭召開實施《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新聞發布會。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委全面推進依法治省辦副主任楚才元,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寧金輝介紹了有關情況,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幸,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滕繼國回答了記者提問。
寧金輝首先介紹了《辦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內容,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一項重要工作,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為了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要求,確保憲法宣誓制度在甘肅省有效實施,省人大常委會結合甘肅省的實際情況,起草制定了《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辦法》的施行時間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一致,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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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答記者問環節中,王幸就檢察機關將有哪些人需要憲法宣誓,宣誓儀式如何組織作出了詳細回答;王軍介紹了省法院在確保憲法宣誓制度成效方面的措施。
《辦法》在起草過程中,借鑑了江蘇、浙江等6個省、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起草工作經驗。在《辦法》基本形成後,分別徵求了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司法廳和14個市州人大常委會等單位的意見。10月1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次主任會議專門聽取起草工作匯報,並對《辦法(草案)》提出了多處修改意見。在對《辦法(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後,10月22日,省委常委會議原則同意。2015年11月27日,《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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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該辦法共分為十條,包含適用範圍、宣誓誓詞、宣誓活動的組織等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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