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天津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於2015年1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8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辦法全文,草案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的決定(草案)的說明,修改的決定1,修改的決定,

辦法全文

(2015年1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天津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市和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選舉、表決通過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宣誓誓詞為: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區長、副區長,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法院院長,以及表決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以及表決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
市和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五條 在市和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和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個別副市長、副區長、副縣長,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 市和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主任等組成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天津鐵路運輸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市人民檢察院分院、天津鐵路運輸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當場接受任命書的人員,宣誓儀式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其他人員,宣誓儀式分別由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組織。
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也可以分別由區的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九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舉行宣誓儀式,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為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精神,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室會同有關方面起草了《天津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主任會議同意,提請本次會議審議。下面,我受主任會議委託,就草案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該決定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為規範我市國家工作人員宣誓活動,應制定出台我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二、草案的起草過程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出台以後,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室立即就起草辦法草案開展了調研工作,並會同常委會法工委草擬了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書面形式徵求了市委組織部、市政府辦公廳、市級法檢兩院政治部、各區縣人大常委會和部分鄉鎮人大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提請今天會議審議的《天津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十條,不分章節,具體內容如下:
(一)關於辦法的適用範圍。根據地方組織法、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草案規定了我市需要進行憲法宣誓的人員範圍為: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草案第二條)。
(二)關於宣誓誓詞。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宣誓誓詞作了統一規定,草案使用全國統一的誓詞(草案第三條)。
(三)關於宣誓活動的組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草案第四條至第八條對本市需要進行宣誓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宣誓活動的組織分工進行了規定。共有三種情形:
一是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任命人員的宣誓組織。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何時進行憲法宣誓問題的答覆意見,草案規定,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憲法宣誓儀式,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宣誓儀式由主任會議組織(草案第四條)。
二是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任命人員的宣誓組織。
草案規定,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人大常委會個別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任會議組織(草案第五條)。
草案規定,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其中,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當場接受任命書的法、檢兩院國家工作人員,宣誓儀式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不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當場接受任命書的其他法、檢兩院被任命人員,宣誓儀式分別由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組織。區、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法、檢兩院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區、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也可以分別由區、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草案第六條、第七條)。
三是“一府兩院”任命人員的宣誓組織。
草案規定,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分別由任命機關組織(草案第八條)。
(四)關於宣誓形式。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精神,辦法草案對宣誓儀式規定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具體事項作出規定。(草案第九條)。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1月26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天津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5年12月16日,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草案進行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室、法工委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經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內容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按照地方組織法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產生是由主席團或者主任會議在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會議表決通過,建議對第二條、第四條作相應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第二條修改為:“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選舉、表決通過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修改為:“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縣長、副縣長,人民法院院長,以及表決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以及表決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五條中“個別任命”的表述,建議與地方組織法的表述相一致。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第五條修改為:“在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個別副市長、副區長、副縣長,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個別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2月24日上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天津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議沒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見。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方面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一步進行了研究,沒有提出新的修改建議。
會議休息期間,法制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專題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人事室、法工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未對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後修改形成的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要求,本辦法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8年2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該決定將憲法宣誓誓詞修改為:“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人事室會同法工委代主任會議草擬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對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憲法宣誓誓詞作出修改。
《決定(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修改的決定1

(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天津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作如下修改:
二、對《天津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修改
1.第二條、第八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第七條第一款增加“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監察委員會”,第二款增加“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會”。
2.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和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區長、副區長,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法院院長,以及表決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
3.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舉行宣誓儀式,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將上述兩部地方性法規中的“區、縣”修改為“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天津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修改的決定

(2018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條修改為:“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宣誓誓詞為: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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