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河北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2015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彰顯憲法權威,弘揚憲法精神,激勵國家工作人員增強憲法意識,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履行憲法使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
當選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員,向憲法宣誓儀式分別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組織。
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向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四條 宣誓的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第五條 宣誓儀式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形式。
單獨宣誓。宣誓人著正裝或職業制式服裝,到指定位置,面向國旗或國徽。主持人宣布憲法宣誓儀式開始,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報自己的姓名。
集體宣誓。宣誓人著正裝或職業制式服裝,到指定位置,面向國旗或國徽。主持人宣布憲法宣誓儀式開始,領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報自己的姓名。
集體宣誓的領誓人由大會主席團或者主任會議以及其他任命機關從宣誓人中確定。
第六條 宣誓誓詞。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七條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宣誓儀式的具體操作程式,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制定。
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宣誓儀式的具體操作程式,由負責組織的機關,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辦法作出規定。
第八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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