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經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通過。該《辦法》共10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
- 頒布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9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簡述
辦法
辦法(草案)的說明
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河南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草案)》的相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我省憲法宣誓辦法的重要意義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央要求,於今年7月1日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國家立法形式規定了實行憲法宣誓制度,明確了憲法宣誓的適用範圍、誓詞內容、組織方式、基本規程等。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我省制定了憲法宣誓辦法,對於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我省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二、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年初,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南省全面推進依法治省2015年重點事項中的第一條,明確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落實憲法宣誓制度。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春良、王保存對落實好憲法宣誓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實行憲法宣誓制度決定出台後,儘快制定出我省的實施辦法。7月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通過後,我們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要求和省人大常委會領導的指示,立即著手起草河南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對於辦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張啟生秘書長親自聽取匯報,給予指導。辦法草案起草期間,我們廣泛徵求聽取相關部門及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就有關問題及時請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辦公廳聯絡局,在做好大量準備工作的基礎上,正式形成了《河南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8月至9月上旬,我們將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印送給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公務員管理局、省政府法制辦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等單位徵求意見,並召開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及有關委員會領導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對辦法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在辦法草案形成過程中,王保存副主任多次聽取匯報,具體指導、親自修改,最終形成了現在的宣誓辦法草案。
三、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共10條,對我省實行憲法宣誓的人員範圍、宣誓誓詞、儀式組織、基本規程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一) 關於宣誓人員範圍
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規定,我省需要進行憲法宣誓的人員範圍是:
本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以上人大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草案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主要有五部分:一是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草案第四條)。二是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和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的主任、副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和兩院及所屬機構的審判、檢察職務人員;三是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省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秘書長、廳(局) 長、委員會主任等;濟源中級人民法院、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濟源檢察分院、鄭州鐵路運輸檢察分院檢察長(草案第五條);四是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任命的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五是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草案第七條)。
(二) 關於宣誓誓詞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宣誓人員雖然工作崗位各不相同,但在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要求上是相同的,誓詞應當一致,適用於所有宣誓人員。我省辦法草案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誓詞內容,統一、規範了宣誓誓詞(草案第三條)。
(三) 關於宣誓儀式的組織
本著突出重點,兼顧各方,又便於操作的原則,辦法草案對宣誓儀式的組織作了原則規定:一是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國家工作人員宣誓儀式由大會主席團組織;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任命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二是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和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的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所屬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 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分院檢察長。宣誓儀式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三是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濟源中級人民法院、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鄭州、洛陽鐵路運輸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濟源檢察分院、鄭州鐵路運輸檢察分院、鄭州、洛陽鐵路運輸檢察院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的組織方式,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自行確定分別組織(草案第六條)。四是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任命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五是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草案第七條)。
(四) 關於宣誓儀式的基本規程
辦法草案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宣誓儀式的場所布置、基本規程作了規定(草案第八條)。
(五) 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 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草案第九條)。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規定,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說明及辦法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