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

《黑龍江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和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並結合我省實際而制定;共十一條 ,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
  • 施行時間:2018年9月1日
  • 通過時間:2015年12月18日
  • 修訂次數:第一次
  • 修訂時間:2018年8月24日
  • 發布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辦法全文,辦法(草案)的說明,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辦法全文

黑龍江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
(2015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8年8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通過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含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當選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委員,省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研究室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派出的人大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大興安嶺地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大興安嶺地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法職人員,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其他法職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九條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應當自報姓名。
對因故未能參加憲法宣誓的任職人員,應當另行安排。
第十條全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具體程式由宣誓儀式的組織機關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草案)》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依據和必要性
憲法是根本法,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是依憲執政。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一項重要工作。憲法宣誓對於維護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具有重要意義。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有利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增強憲法意識,運用憲法思維、憲法理念處理問題,避免出現違憲行為;有利於培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憲法的忠誠,對法律的敬畏,增強行使權力的約束力。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並於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憲法宣誓的適用範圍、誓詞內容和宣誓活動的組織機關、組織形式等作出了規定。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第九條規定:“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決定製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為此,制定我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確保憲法宣誓制度在我省全面、規範和有效實施。
二、起草過程
省委、省人大常委會黨組高度重視憲法宣誓制度工作,確定由省人大人事委、省委辦公廳、省委組織部作為牽頭單位具體負責落實。今年年初,省人大人事委制定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工作方案,會同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工委等部門開展調研,著手起草工作。8月份,就有關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進行溝通,形成了《黑龍江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初稿)》。10月份,人事委組織召開了省委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政府辦公廳、省人社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參加的座談會,共同研究修改意見;同時,分別在哈爾濱、佳木斯、大慶等市召開片會,聽取意見。還以書面形式廣泛徵求了各市縣(區)鄉鎮人大、部分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11月份,鳳春副主任帶領省人大人事委、辦公廳、法工委有關同志赴兄弟省進行考察調研,借鑑外省的做法和經驗,經反覆修改後,形成了《黑龍江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草案)》。
三、主要內容
(一)關於適用範圍和宣誓誓詞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統一規定,宣誓適用範圍為:“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草案第二條)。
宣誓誓詞為全國統一的誓詞(草案第三條)。
(二)關於宣誓活動的組織
辦法草案對宣誓活動的組織工作,按照各級人大具體情況,分別進行表述,使之更加清楚。分四種情況作了規定:
第一、從省本級到鄉鎮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草案第四條)。
第二、全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草案第五條)。
第三、考慮到我省大興安嶺地區、農墾、林區和鐵路運輸法、檢兩院以及所屬基層院地處邊遠、法職人員較多的實際情況,辦法草案規定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宣誓儀式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其他法職人員的宣誓儀式委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草案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法職人員的宣誓儀式,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各市也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委託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草案第五條)。這樣規定比較靈活,便於市、縣級人大操作。
第四、全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草案第九條)。
(三)關於具體事項的規定
以下三條全國人大未作規定,此辦法草案根據實際需要作了具體規定。
一是經批准任命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主任或者由主任委託一名主任會議成員主持(草案第四條)。
二是對因故未能參加憲法宣誓的任職人員,作出了應當另行安排憲法宣誓的規定(草案第六條)。
三是全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的國家工作人員產生後,宣誓儀式根據場地情況,按人大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順序分別組織(草案第八條)。
(四)關於宣誓的實施時間
施行時間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草案第十二條)。
以上辦法草案及說明,請予審議。

修訂草案的說明

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大人事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2015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黑龍江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以來,我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真組織開展憲法宣誓活動,對於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發揮了積極作用。
2018年2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作出了修訂,增加了與監察委員會有關的內容,修改了憲法宣誓誓詞,並明確了宣誓儀式奏唱國歌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憲法宣誓制度。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已修改或正在著手修改其宣誓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根據《憲法》《監察法》有關規定和新修訂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對我省2015年12月通過的《黑龍江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作出相應的修訂是必要的。
二、修訂的原則
一是忠於上位法。深刻領會全國人大對憲法宣誓的要求,從體例、內容以及條款等方面與全國人大《決定》保持一致或相互對應。二是把握詳略得當。為保證憲法宣誓辦法嚴肅簡明,新修訂的《辦法》不再詳細規定具體操作細節。人事委近期將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向憲法宣誓的具體組織形式、操作流程等相關細節作出規定,報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後實施。三是注重針對性。新修訂的《辦法》著重對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向憲法宣誓作出了明確規定;對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大提出原則指導意見,具體操作辦法與程式,由各級組織機關從自身實際出發,參照上位法制定。
三、修訂的過程
常委會領導對我省憲法宣誓辦法的修訂工作非常重視,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決定》出台後,明確要求人事委和法工委及時啟動修訂工作。按照常委會領導的要求,參照全國人大《決定》,調研了解了新修訂宣誓辦法的河北、吉林、江蘇等8省情況,根據我省實際,人事委會同法工委共同研究提出了《辦法》修訂方案,並形成了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人事委以書面形式廣泛徵求省人大常委會相關部門及各市地人大意見,並會同法工委組織召開了座談會徵求省政府、省監察委、省法院、省檢察院等相關部門意見。根據徵求意見的情況進行梳理研究,形成了修訂草案建議稿。8月8日,召開了人事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草案。8月15日,主任會議討論通過,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四、修訂的內容
修訂草案對我省現行憲法宣誓辦法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根據全國人大《決定》,將第三條宣誓誓詞修改為:“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二是在有關條款中增加監察委員會內容,共涉及5條,分別是: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
三是對原第四條、第五條中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宣誓範圍進行了更加明確規定,向下覆蓋,同時參照全國人大《決定》的體例、內容以及條款,重新對應第四條至第八條。
四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上進行選舉之後,須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因此將第四條中“批准任命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明確為“當選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
五是參照全國人大《決定》第六條規定,將原第五條中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宣誓分別調整到第七條中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的宣誓範圍內。
六是貫徹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有關要求,第九條(原第六條)中增加一句:“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七是參照全國人大《決定》的規定及實際執行情況,考慮到宣誓人員著裝及報宣誓人姓名等相關要求應在具體實施細則中體現,刪除第九條(原第六條)中“宣誓人員應當著正裝,面向國旗或者國徽宣誓”,“誦讀誓詞後報宣誓人姓名”及“誦讀誓詞後,領誓人先報姓名,其他宣誓人同時或者依次自報姓名。”
八是參照全國人大《決定》的規定及實際執行情況,憲法宣誓新聞報導的要求沒有可參照的依據,故刪去第七條;全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和表決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不能一概而論,應從實際出發制定宣誓方案,故刪去第八條。
九是將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內容進行合併,形成了第十條。
十是將修訂後的辦法施行日期確定為“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是對個別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
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23日上午,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該辦法,突出體現了憲法所具有的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有利於增強我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觀念,激勵國家工作人員忠於和維護憲法,也有利於在全社會增強憲法意識、樹立憲法權威。草案法律依據充分、實用性很強,修訂條款忠於上位法,詳略得當,重點突出,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組成人員對草案也提出了幾條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會同人事委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23日下午,經法制委員會會議審議,形成了修訂草案表決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只能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應當將對他們的宣誓規定由草案第五條調整到第六條。據此對草案第五條和第六條作了相應修改(草案表決稿第五條、第六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建議,應當增加宣誓過程中宣誓人自報姓名的規定。根據這一意見,在草案第九條第二款中增加了“誦讀誓詞後,宣誓人應當自報姓名”的內容(草案表決稿第九條)。
以上報告及修訂草案表決稿,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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