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湖北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經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
湖北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
(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為了彰顯憲法,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規範湖北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的組織工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
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二、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三、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省長、副省長,市(州)長、副市(州)長,縣(市、區)長、副縣(市、區)長,鄉(鎮)長、副鄉(鎮)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主席團一位常務主席主持。集體宣誓時,由主席團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
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待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主任或者由主任委託一名主任會議成員主持。
四、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個別副省長、副市(州)長、副縣(市、區)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主任或者由主任委託一名主任會議成員主持。集體宣誓時,由主任會議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
五、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秘書長等其他人員;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人民法院副院長;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主任或者由主任委託一名主任會議成員主持。集體宣誓時,由主任會議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
六、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法院、本級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人大常委會委託相關工作機構負責人見證宣誓。
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
武漢海事法院、
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武漢鐵路運輸分院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主任或者由主任委託一名主任會議成員主持。集體宣誓時,由主任會議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武漢海事法院、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以及武漢鐵路運輸法院、襄陽鐵路運輸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武漢鐵路運輸分院的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以及武漢鐵路運輸檢察院、襄陽鐵路運輸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人大常委會委託相關工作機構負責人見證宣誓。
八、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九、宣誓儀式一般應當在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當即進行,遇特殊情況時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人員應當著裝整潔、得體。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左手持憲法文本,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由領誓人報宣誓人,宣誓人同時各自報自己姓名。
宣誓儀式進行時,相關與會人員應見證宣誓。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宣誓活動,各地新聞媒體應當向社會公開報導。
十、有關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並結合實際,制定宣誓的具體實施方案。
十一、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就《湖北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草案)》的相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憲法宣誓組織辦法的意義和必要性
制定我省辦法的意義和必要性在於:一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於建立憲法宣誓制度要求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建立憲法宣誓制度,目的在於彰顯憲法,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為保障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精神和依法規範我省憲法宣誓活動,省人大常委會及時制定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十分必要。二是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憲法宣誓決定提出的明確要求。2015年7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就實行憲法宣誓作出決定,其中第九條明確規定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我省人大常委會就如何組織全省憲法宣誓活動制定具體辦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明確要求。三是規範我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憲法宣誓活動的實際需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後,我省各地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陸續向省人大常委會及其相關機構提出,希望由省人大常委會統一制定憲法宣誓組織辦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2016年1月1日起組織進行憲法宣誓後,我省各地關於出台宣誓組織辦法的願望更加強烈。為做好全省宣誓活動組織工作,切實增強宣誓的神聖性、莊嚴性,及時制定宣誓辦法既合乎各地願望又適應實際需要。
二、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為了做好起草工作,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一是認真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精神,研究借鑑近年來兄弟省級人大常委會和我省部分地方開展宣誓活動的情況,做好相關準備。二是到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武漢、黃石、宜昌、荊門、隨州及秭歸、猇亭、當陽、丹江口等部分市、縣(市、區)進行調研,聽取當地人大常委會及其相關工作機構、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通過深入調研,7月底草擬出辦法草案初稿。三是將初稿印發省委組織部、省人大常委會相關機構、省“一府兩院”及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和部分專家學者書面徵求意見。四是於8月兩次召開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會議,聽取省委組織部、省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省政府辦公廳、省“兩院”政治部、部分省人大代表和法學專家學者對辦法草案稿的修改意見。我們匯總吸納各方意見對辦法草案稿進行了修改,經9月10日提請主任會議審議決定,現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
三、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開篇簡要說明了制定辦法的意義與依據,接著分十一條就宣誓的適用範圍、宣誓詞、宣誓的組織、基本規程、時間場所、宣傳報導等作了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辦法的適用範圍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並結合我省實際,辦法草案規定的憲法宣誓適用範圍是: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辦法草案第一條)。
(二)關於宣誓詞
我省辦法草案引用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宣誓詞(辦法草案第二條)。
(三)關於宣誓活動的組織
辦法草案對我省宣誓活動的組織從三個層面作出規定:
1.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主席團一名常務主席主持,集體宣誓時由主席團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需要說明的是:第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國家工作人員,原則上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會場組織進行憲法宣誓,但是否組織分類宣誓,辦法草案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操作方案。第二,人大常委會委員同時擔任人大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的,在參加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宣誓後,是否還要就擔任專門、工作委員會職務進行宣誓,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操作方案,但如組織進行分類宣誓,要明確擔任專門(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主任)職務的,應當進行宣誓(辦法草案第三條)。
2.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區分情況,分別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需要說明的是:第一,人大常委會推選的人大常委會代理主任、決定的政府和“兩院”代理正職人員,直接從已擔任副職的人員中產生的,已經宣誓過的,不再宣誓;人大常委會先決定任命其為副職、再決定其代理職務的,要進行宣誓。第二,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均從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產生,可不參加分類宣誓。第三,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本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宣誓活動,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這是借鑑兄弟省的做法和聽取省“兩院”意見,將人大常委會任命、頒發證書與組織宣誓三者有機結合所提出的考慮。第四,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的宣誓活動由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對於擔任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副院長、擔任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的副檢察長是否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宣誓,可由組織宣誓活動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具體把握。第五,由於省人大常委會任命和決定任命並需要宣誓的有關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分院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屬機構設定特殊,為便於組織宣誓,辦法草案對有關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分院的機構名稱全部作了列舉(辦法草案第四條至第七條)。
3.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活動,由以上機關分別組織(辦法草案第八條)。
(四)關於宣誓的時限、基本規程、宣傳報導等問題
辦法草案做出的細化規定有:第一,宣誓儀式一般應在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當即進行,遇特殊情況時應在一個月內進行。第二,集體宣誓時,領誓人左手撫按憲法,其他宣誓人左手持憲法文本;宣誓人誦讀誓詞後要同時各自報姓名,著裝應整潔得體。第三,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宣誓活動,各地新聞媒體應當向社會公開報導(辦法草案第九條)。
(五)關於辦法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鑒於全省需要組織憲法宣誓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種類繁多、情況複雜,具體細節難以考慮詳盡。辦法草案規定:有關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並結合實際,制定宣誓的具體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側重解決具體操作層面問題(辦法草案第十條)。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草案,請予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就《湖北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的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9月21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辦法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我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活動的具體組織辦法十分必要,我省辦法草案體現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關於組織憲法宣誓的精神,切合我省實際,條理清晰,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人員提出了相關修改意見。9月22日下午,主任會議對分組審議提出的意見進行了審議並對辦法草案提出了相應修改建議。具體建議如下:
一、關於辦法草案的適用範圍
有的委員認為,辦法草案第一條規定的宣誓範圍是“一府兩院”,但第八條又表述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宣誓的範圍兩處表述不一樣,應當予以明確。據此,主任會議建議對辦法草案第一條的規定做相應修改:在“各級人民政府”後增加“及其部門”。
二、關於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宣誓活動的組織
有的委員認為,辦法草案第三條第二款關於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宣誓儀式的規定,應當在“待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後,加上“進行憲法宣誓”;將“單獨組織”改為“主任會議組織”;參照辦法草案第四、五、七條的規定,將“主任會議主持”統一表述為“主任或者由主任委託一名主任會議成員主持”。據此,主任會議建議對辦法草案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做相應修改。
三、關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宣誓活動的組織
有的委員建議,將辦法草案第六條關於“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法院、本級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的規定,修改為“宣誓儀式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或者由本級人民法院、本級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有的委員建議,應當在第六條最後一句“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法院、本級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後面、第七條最後一句“宣誓儀式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後面,加上“人大常委會委託相關工作機構負責人見證宣誓”。綜合上述意見,主任會議建議在辦法草案第六條、第七條的最後一句後面,分別增加“人大常委會委託相關工作機構負責人見證宣誓”。
四、關於與會人員見證宣誓
有的委員建議,在辦法草案第九條最後一段話前面,增加“宣誓儀式進行時,相關與會人員應見證宣誓”。據此,主任會議建議對辦法草案做相應修改。
主任會議決定,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對辦法草案進行修改後,建議將《湖北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建議表決稿)》提請本次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
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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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湖北省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要向憲法進行公開宣誓。記者23日悉,《湖北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草案)》已經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
該辦法規定,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要公開向憲法宣誓。宣誓誓詞為: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該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