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和《四川省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綿陽市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 
  • 通過時間:2016年1月14日
  • 修正時間:2018年4月3日
辦法全文
(2016年1月14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通過)(2018年4月3日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按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在其選出或者表決通過後組織當場宣誓。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決定任命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其任命、決定任命或者表決通過後組織當場宣誓。
憲法宣誓儀式的具體工作,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上宣誓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負責;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上宣誓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承擔人事任免工作的機構負責。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在任命後五個工作日內,由任命機關組織。
經批准,因故不能參加當次宣誓儀式的國家工作人員,參加下一次宣誓儀式。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在最近一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上進行憲法宣誓。
第六條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宣誓儀式可以根據情況,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指定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誦讀誓詞後,宣誓人報自己的姓名。
宣誓人員應當著正裝或少數民族服裝,面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
第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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