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辦法

為了彰顯憲法權威,規範憲法宣誓活動,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樹立憲法意識、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辦法
  • 通過時間:2015年11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辦法全文,修改的決定,

辦法全文

(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8月3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關於修改《山西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第二條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進行憲法宣誓。
第五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和辦事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局長、副局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副省長,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和組成部門的廳長、主任,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高級人民法院派出的專門中級法院及其基層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第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省人民檢察院派出的專門檢察分院及其基層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由省人民檢察院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第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分別由選舉或者任命、決定任命的機關參照本辦法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九條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宣誓儀式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指定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8年8月3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山西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三、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四、將第五條修改為:“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和辦事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局長、副局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副省長,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和組成部門的廳長、主任,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五、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六、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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