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2018年9月2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增強憲法意識,自覺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法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一)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統稱人大常委會)選舉、表決通過或者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及個別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
(二)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任命的地區行政公署國家工作人員和地區行政公署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
(四)兵團及各師、團(場)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四條 自治區各級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選舉產生、表決通過或者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及個別任命後,就職時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其宣誓儀式應當按下列規定組織實施: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和表決通過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副鄉(鎮)長,表決通過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憲法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依照法定程式報請批准後,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憲法宣誓,其宣誓儀式由主任會議組織。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其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的個別任命、任命的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
(三)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國家工作人員,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自治區和兵團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兵團人大工作委員會國家工作人員,自治州、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本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進行憲法宣誓,其憲法宣誓儀式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
(四)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兵團和各師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兵團和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的國家工作人員未在本次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進行憲法宣誓的,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有關的機關組織。
(五)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命並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進行憲法宣誓的國家工作人員因故不能當場宣誓的,其宣誓儀式可以在下次常委會會議上由主任會議組織。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本級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分別由任命機關組織。
(七)自治區人民政府任命的地區行政公署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組織,地區行政公署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地區行政公署組織。
第五條宣誓儀式實行監誓制度,監誓的實施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的宣誓,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或各代表團推薦的代表監誓;
(二)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的宣誓,由人大常委會主任監誓;
(三)由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的宣誓,分別由本級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監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監誓;
(四)由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組織的宣誓,由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主任監誓;
(五)由地區行政公署組織的宣誓,由地區行政公署專員監誓。
宣誓儀式可以邀請相關人員和社會公眾參加。
第六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自報本人姓名。集體宣誓時,在宣誓人員中確定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依次自報本人姓名。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舉行宣誓儀式,宣誓人應當著正裝或配發的制式服裝,舉止莊重。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七條 兵團和各師、團(場)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按照本辦法進行憲法宣誓。
第八條 按照法律規定應當進行憲法宣誓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具體事項,由有關機關、部門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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