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毒品犯罪批捕起訴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毒品犯罪批捕起訴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簡稱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檢察院、最高檢、高檢院或高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必須向全國人大做年度工作報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 所屬地區: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布文號】高檢發刑字(1997)55號
【發布日期】1997-06-10
【生效日期】1997-06-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毒品犯罪批捕起訴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今年4月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禁毒專項鬥爭以來,全國檢察機關按照中央有關精神和高檢院4月10日通知的要求,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職能作用,積極參加專項鬥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隨著專項鬥爭的深入開展,大批毒品犯罪案件陸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為加大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鞏固專項鬥爭已取得的實效,特作如下通知:
1、各級檢察機關要進一步提高對打擊毒品犯罪迫切性和艱巨性的認識。打擊毒品犯罪工作取得了成效,但毒品犯罪增多的趨勢尚未扭轉,有的地方毒品犯罪仍十分猖獗。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是遏制毒品蔓延勢頭的重要舉措。必須從社會穩定、國家富強、民族興盛的高度來認識加大打擊毒品犯罪力度的重大意義,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專項鬥爭中的職能作用。
2、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毒品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要本著嚴厲懲治毒品犯罪的精神,對有證據證明有毒品犯罪事實的即應批准逮捕。對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不論毒品數量多少均應批准逮捕,以保證毒品案件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堅決防止在批捕環節出現打擊不力。
3、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毒品犯罪案件,檢察機關要及時依法審查。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提起公訴。對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不論毒品數量多少均應提起公訴。
4、辦理毒品犯罪案件要堅決貫徹從重從快的方針,依法辦案,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對漏捕、漏訴的毒品犯罪嫌疑人要及時追捕、追訴,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要及時抗訴,防止和糾正打擊不力。在專項鬥爭中要加強與公安機關和法院的聯繫,密切配合。顧全大局,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原則下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5、各省級檢察機關加強調查研究,對專項鬥爭加強指導。對在執法中遇到的問題及時逐級向高檢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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