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規定
1.法律監督是對
法律實施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法律監督不包括對立法活動的監督,而只是對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並且是以監督嚴重違反法律的情況為主。
從法律的有關規定看,人民
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在內容上受到嚴格的限制,即對
法律執行情況的監督只限於對國家公務員職務活動中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立案、偵查和公訴,對
法律遵守情況的監督只限於對嚴重違反法律以至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追訴,對法律適用情況的監督只限於對三大訴訟活動中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以及違反
法定程式的情況進行監督。
2.法律監督是一種專門性的監督。法律監督的專門性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
監督權作為國家權力的一部分,由
人民檢察院專門行使,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專門職責。檢察機關如果放棄對嚴重違反法律的行為進行監督,就是失職。因而它不同於其他一切社會活動主體都能進行的一般性監督。二是法律監督的手段是專門的。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別規定的。如對職務犯罪立案偵查、對刑事犯罪提起公訴,以及對訴訟過程中違反法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等,都是只有檢察機關才有權使用的監督手段。
3.法律監督是一種程式性的監督。法律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規定了一定的程式規則,這些程式規則可能因監督的對象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對職務犯罪立案偵查有立案偵查的程式,對刑事犯罪提起公訴有提起公訴的程式,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提起抗訴有提起抗訴的程式,糾正違法有糾正違法的程式。
程式性的另一層含義是法律監督的效果在於啟動追訴程式或者救濟程式。對於嚴重違法構成犯罪的,法律監督的功能是啟動追訴程式,提請有權審判的法院進行審判;對於構成違法的,法律監督的功能是提請對行為人有管轄權的主體追究責任;對於違反法律的判決、裁定或決定,法律監督的功能是提請作出決定的機關啟動救濟程式以糾正已經出現的錯誤。
4.法律監督是一種事後性的監督。只有當法律規定的屬於法律監督的情形出現以後,檢察機關才能啟動法律監督程式,實施監督行為。並且,司法活動、行政活動、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違法行為,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只有在違法行為達到一定程度之後,檢察機關才能啟動法律監督程式實施監督。
主體制力
社會組織:包括各政黨、社會團體、
民眾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這種監督不同於國家機關的監督,它不以國家名義進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有組織性、廣泛的代表性,因而是監督體系中的重要力量。
公民:按照
人民主權原則,每個公民是政治權利的主體和國家的主人,因而每個人都可以成為監督主體。這種監督廣泛、直接而具體,起作用不可忽視,是法律監督體系的基礎。
客體:對於法律監督客體的範圍,法學界有兩種理解。
所有人:一種觀點認為,法律監督的客體包括從事各種法律活動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
公職人員: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監督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監督宗旨
兩種理解都有其合理性。
從法律監督的宗旨與目的來看,應當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作為重點監督對象。因為歷史的經驗表明,對憲政、民主和
法治最大的威脅和最大的破壞因素主要地不是來自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而是來自公權力的擁有者即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法律監督是針對公權利的擁有者和運用者而設計的一種防範機制。
因此,法律監督的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各種公務活動,即公權力的擁有者與運用者具體操作公權力的行為。
法律監督的內容,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公務活動的合法性。這裡的合法性包括兩個方面:行為內容是否合法與行為程式是否合法。根據國家機關的性質及其權力操作的方式和內容,法律監督內容的範圍包括:對國家機關制定的
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合法性的監督、對
行政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合法性的監督,每一個方面都包括內容和形式是否合法。
從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看,法律監督是指運用國家權力,依照法定程式,檢查、督促和糾正法律實施過程中嚴重違法的情況,以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法律正確實施的一項專門工作。
基本分類
法律監督的分類,是指按照不同的標準,從不同角度對法律監督所作的基本分類,通常也稱為法律監督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
(1)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
(2)縱向監督和橫向監督。
(3)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4)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
(5)國家性的監督和非國家性的監督。
——沈宗靈主編:《
法學基礎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450頁。
標準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律監督作不同的分類:
(1)根據法律監督的來源不同,可以把法律監督分為系統內的監督和系統外的監督。(也可稱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2)根據法律監督的階段不同,可以將法律監督分為事前監督、日常監督和事後監督。
(3)根據法律監督的主體不同,可以將法律監督分為國家法律監督和社會法律監督。
--孫國華主編:《
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36-437頁。
角度分類
對於法律監督可以按不同的標準,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各種分類,基本的分類有以下幾種:
(1)根據監督主體不同可以分為國家監督(又稱國家機關的監督)和社會監督兩大類。
(2)根據監督主體和被監督的國家機關的地位和相互關係的不同,可以分為縱向監督和橫向監督。
(3)根據監督主體和被監督的國家機關是否屬於同一系統,可以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4)根據監督實行時間的先後,可以分為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
(5)根據監督的性質和效力,可以分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和不具法律效力的監督。
李龍主編:《法理學》,
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96-397頁。
重要意義
法律監督是國家實現其職能的重要手段,對健全國家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監督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需要。法律監督有利於我國實行依法治國方略,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
(二)法律監督是制約權力濫用的基本手段。法律監督有利於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行使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三)法律監督是完善國家法制的內在要求。法律監督有利於人民行使監督權,有利於鞏固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有利於促進法制逐步趨於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