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於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被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
  • 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 發文時間:2009年6月27日
  • 實行時間:2009年6月27日
廢止,全文,

廢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一、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二、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三、華僑申請使用國有的荒山荒地條例(1955年8月6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的決議及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1957年8月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准)
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1984年9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
(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促進法律的貫徹執行,使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更富有實效,依照憲法第六十七條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並總結近幾年的實踐經驗,對法律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簡稱執法檢查)作如下規定: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貫徹實施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應圍繞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確定一個時期執法檢查的重點。特別要加強對有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方面法律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主要是檢查監督法律實施主管機關的執法工作,督促國務院及其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時解決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問題。
三、執法檢查要有計畫地進行。執法檢查的計畫應包括檢查的內容、檢查的組織、檢查的時間和地點、檢查的方式和要求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計畫,由常委會辦公廳在每年代表大會會議後一個月內擬定,報委員長會議批准,印發常委會會議。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計畫,也應在每年代表大會會議後一個月內制定,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協調後,報委員長會議備案。執法檢查計畫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通知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
四、要本著精幹、效能、便於活動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組由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組成,由委員長會議從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確定。檢查組可分為若干檢查小組,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組,由本專門委員會組織。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組可以吸收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工作,也可邀請法律實施主管機關和地方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負責人參加工作。
五、執法檢查組成員和工作人員應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收集有關法律實施情況的材料,並聽取法律實施主管機關的匯報。
六、執法檢查組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民眾,採用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抽樣調查、實地考察等多種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實施的真實情況,研究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有關部門和地方應支持執法檢查組的工作,提供真實情況和其他必要的幫助。
七、檢查結束後,由執法檢查組組長主持,寫出執法檢查報告。執法檢查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對所檢查法律實施狀況的全面評價;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對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對法律本身需要修改、補充、解釋的建議等。報告必須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不迴避矛盾。
八、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決定列入會議議程。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決定列入會議議程。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由執法檢查組組長向常委會全體會議匯報,並在分組會議和全體會議上審議。法律實施主管機關的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就法律實施中存在的重要問題提出質詢。必要時,常委會可作出有關決議。未列入常委會議議程的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可由專門委員會審議。
九、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由委員長會議以書面形式交法律實施主管機關。有關機關應切實改進執法工作,並在6個月內將改進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會作出書面匯報。必要時,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決定列入會議議程,進行審議。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由專門委員會轉法律實施主管機關。有關機關應向專門委員會匯報改進執法的措施和效果。專門委員會如對匯報不滿意,可以向常委會提出議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十、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的典型違法案件,委員長會議可以交由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辦事機構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向委員長會議報告,委員長會議可根據情況,要求有關機關限期處理,有關機關應及時報告處理結果。必要時,委員長會議可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對特別重大的典型違法案件,常委會可依法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常委會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具體案件應由法律實施主管機關嚴格依照法律程式辦理。
十一、新聞媒介要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活動及時進行宣傳和報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可就執法檢查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典型違法事件及其處理結果,可以公之於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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