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

1993年12月28日徐州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制定 1994年4月22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徐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4.22
  • 實施時間:1994.04.22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證法律法規在我市的貫徹執行,依照憲法第九十九條、地方組織法第三十九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並總結近幾年的實踐經驗,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簡稱執法檢查)作如下規定:
一、市人大常委會和受主任會議委託的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對國家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行政法規,本省地方性法規和本市地方性法規貫徹實施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應圍繞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確定一個時期執法檢查的重點。特別要加強對有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方面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市人大常委會和受主任會議委託的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的執法檢查,主要是檢查監督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執法工作,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及時解決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問題。
三、執法檢查要有計畫地進行。執法檢查的計畫應包括檢查的內容、檢查的組織、檢查的時間和地點、檢查的方式和要求等。市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計畫,由常委會辦公室在每年代表大會後一個月內擬定,報主任會議批准。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的執法檢查計畫,根據主任會議的要求,也應在每年代表大會後一個月內制定,經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協調後,報主任會議審定。市人大常委會及各工作委員會的執法檢查計畫,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本市有關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並印發常委會會議。
四、要本著精幹、效能、便於活動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市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組由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組員若干人組成,由主任會議從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確定。檢查組可分為若干檢查小組,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工作委員會的執法檢查組,由本工作委員會組織。常委會和工作委員會的執法檢查組可以吸收市人大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工作,也可以邀請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有關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負責人參加工作。
五、執法檢查組成員和工作人員應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收集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材料,並聽取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匯報。
六、執法檢查組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民眾,採用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抽樣調查、實地考察等多種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規實施的真實情況,研究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有關部門和地方應支持執法檢查組的工作,提供真實情況和其他必要的幫助。
七、檢查結束後,由執法檢查組組長主持,寫出執法檢查報告。執法檢查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對所檢查法律法規實施狀況的全面評價;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對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對法律法規本身需要修改、補充、解釋的建議等。報告必須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不迴避矛盾。
八、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決定列入會議議程。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決定列入會議議程。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由執法檢查組組長向常委會全體會議匯報,並在分組會議和全體會議上審議。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就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重要問題提出質詢。必要時,常委會可作出有關決議。
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由主任會議以書面形式交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有關機關應切實改進執法工作,並在六個月內將改進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會作出書面匯報。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決定列入會議議程,進行審議。未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工作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印發常委會會議參考,或者轉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受主任會議的委託,對有關機關改進執法的情況進行檢查,向主任會議匯報,並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十、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的典型違法案件,主任會議可以交由常委會辦事機構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向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可根據情況,要求有關機關限期處理,有關機關應及時報告處理結果。必要時,主任會議可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對特別重大的典型違法案件,常委會可依法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常委會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具體案件應由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嚴格依照法律程式辦理。
十一、新聞媒介要對市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活動及時進行宣傳和報導。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典型違法事件及其處理結果,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公之於眾。
十二、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也可根據本規定作出相應的決定,以改進和加強執法檢查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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