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規定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規定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規定》在2008.05.29由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規定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8.05.29
  • 實施時間:2008.05.29
公告內容,規定內容,

公告內容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規定》,2008年5月28日已經西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實施。
1994年2月25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5月29日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工作,保障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促進自治區人民政府、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自治區實際,結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執法檢查計畫,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第三條 執法檢查主要是檢查監督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執法工作,督促自治區人民政府、高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及時解決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執法檢查計畫,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執法檢查要根據執法檢查年度計畫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檢查的內容、組織、時間、地點、方式和要求等。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方案,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通知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及有關的市、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和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執法檢查工作。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執法檢查年度計畫,本著精幹、效能、便於活動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從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並可以邀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執法檢查,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當積極配合執法檢查工作;有關市、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協助執法檢查工作。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條 執法檢查前,執法檢查組成員應當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執法檢查組應當聽取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匯報。
第十一條 執法檢查組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民眾,採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抽樣調查、實地考察等多種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規實施的真實情況,研究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 執法檢查組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問題和有關單位、個人反映的具體問題,應當依照法定程式辦理,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
第十三條 執法檢查結束後,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包括對所檢查法律、法規實施狀況的全面評價,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對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對法規修改、補充、解釋的建議等。報告必須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不迴避矛盾。
第十四條 執法檢查報告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一併交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高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自治區人民政府、高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在六個月內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必要時,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委託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
第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自治區人民政府、高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組織好執法檢查宣傳報導,必要時可就執法檢查舉行新聞發布會。
第十八條 拉薩市、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2月25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