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繼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

1996年7月12日自治區六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繼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6.07.12
  • 實施時間:1996.07.12
我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經過10年的努力,取得了明顯成效,對於提高全區人民的法律意識,加強我區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促進政治局勢的穩定,保證我區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了認真貫徹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繼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促進我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的實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從1996年起到2000年我區與全國同步實施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三個五年規劃。通過繼續深入進行以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基本法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知識為主要內容的法制宣傳教育,進一步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和提高法律意識,不斷提高各級幹部依法辦事、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促進依法治藏,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特作決議如下:
一、我區所有的工人、農牧民、知識分子、幹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學生、軍人、個體勞動者和寺廟僧尼以及其他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接受法制宣傳教育,努力學習憲法和有關的法律知識,做到知法、守法,自覺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依法維護國家的、集體的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二、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縣以上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學習憲法和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依法辦事,做到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給人民民眾做出表率。自治區各級各類幹部學校應當將法制教育作為幹部教育的必修課程。在幹部考試、考核和實踐中,要把是否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和能否嚴格依法辦事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三、各級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必須參加法律知識培訓,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自身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依法履行職責,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全區各企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具有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知識作為必備的素質,並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學習有關的法律、法規,切實做到嚴格依法經營,依法管理,自覺遵守市場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五、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都應切實重視和抓好青少年學生的法制教育。全區大專院校、中學(包括中等專業學校)、國小都應當開設法制教育課,提高青少年學生的法律素質,增強法律意識和守法觀念。
六、實施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三個五年規劃,要繼續深入進行以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基本法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知識為主要內容的法制宣傳教育。針對我區的實際,在法制宣傳教育實施過程中,要深入學習宣傳自治區人民政府三五普法規定的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和與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各部門、各單位還應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選學有關法律、法規。
七、要針對不同對象的特點,運用多種形式,開展民眾喜聞樂見、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等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大眾傳播媒介的重要作用,積極主動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八、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支持與法制實踐相結合,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實際相結合,全面推進各項事業的依法治理。要從堅持依法治藏的高度出發,積極推進依法治村、治鄉、治縣、治地(市)、治行業和部門的依法治理工作。
九、自治區普法主管機關應根據全國法制宣傳教育第三個五年規劃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結合我區的實際,認真制定全區法制宣傳教育第三個五年規劃的實施方案;協調指導全區各系統,各部門的普法教育工作;督促檢查全區普法工作的開展,總結經驗,培養典型,對全區普法教育規劃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十、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動員和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去完成,自治區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都應當認真向本系統、本單位的公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自治區普法主管機關要採取積極的辦法和措施,保證法制宣傳教育所需法律資料特別是藏文法律資料的編寫印發。各級人大常委會和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第三個五年規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繼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以及本決議實施的領導和監督,採取有力措施,保證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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