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是在2006年4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 通過時間:2006年4月29日
  • 通過會議: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決策目的:增強人民民眾法制教育
時間,內容,

時間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
自2001年開始,我國在全體公民中實施了第四個法制宣傳教育五年規劃,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知識得到較為廣泛的普及,人民民眾的法律意識逐步增強;依法治理工作深入開展,各項事業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為了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的新要求,促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施,有必要從2006年到2010年在全體公民中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第五個五年規劃。為此,特作決議如下: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的目標,確定法制宣傳教育的內容。要進一步宣傳普及憲法,使全體公民進一步掌握憲法的基本知識,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權威。要適應公民學習和運用法律的需求,學習宣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學習宣傳與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學習宣傳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法規,學習宣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相關法律法規,增強全體公民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愛國意識、責任意識以及權利義務觀念,培養全體公民自覺尊法守法的行為習慣,保障和促進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建設。
二、突出重點,區別不同對象提出法制宣傳教育的要求,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要在繼續做好全體公民法制宣傳教育的基礎上,重點做好公務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用法,提高依法決策和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所有公務員特別是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要牢固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的觀念,切實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權力的能力,確保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要繼續做好青少年的法制宣傳教育,使青少年從小懂得應該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養成學法守法的行為習慣。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要著力培養誠信守法觀念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依法經營和依法管理能力。要充分發揮法制宣傳教育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引導廣大農民依法參與村民自治活動和其他社會管理,了解和掌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解決矛盾糾紛的法律途徑和法律常識。
三、堅持法制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要認真總結經驗,全面開展地方和行業依法治理工作,進一步提高執法和管理水平;深化鄉村、社區等基層依法治理,促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圍繞平安建設、和諧區域建設以及社會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專項依法治理。要開展形式多樣的主題活動,大力推進法制宣傳教育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把法制宣傳教育融入社會基層組織和人民民眾的工作生產生活之中,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辦事的社會氛圍。
四、創新和豐富法制宣傳教育形式,強化大眾傳播媒體和新聞通訊單位的社會責任。電視、廣播、報刊要開辦法制欄目(專欄、專版)等,開展準確、通俗、生動活潑的法制宣傳教育。繁榮法制文藝創作,努力提高作品的質量,不斷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平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政府網站和專業普法網站要努力成為民眾學習法律知識、獲得法律教育的有效途徑。加強各種法制宣傳教育園地、陣地建設,鼓勵、引導和規範法制宣傳教育志願活動。
五、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動員和依靠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各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單位和各類組織,都要高度重視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建立法制宣傳教育制度,面向社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要講求實效,力戒形式主義。要大力加強基層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盡力解決基層法制宣傳教育在人員、教材、經費、設施等方面的困難,努力創造良好的法制宣傳教育條件。
六、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保證本決議得到切實執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把立法和對法律實施的監督工作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結合起來,推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不斷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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