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

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11.25
  • 實施時間:2001.11.25
自1986年以來,我省已經實施了三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全省公民的法制觀念明顯增強,社會各項事業的依法治理工作逐步開展,在保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推進依法治省進程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適應新世紀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新形勢、新任務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對法制建設的新要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我省從2001年到2005年在全省公民中實施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通過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進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和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為推進依法治省奠定良好基礎,為此,特作如下決議:
一、開展第四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要深入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以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立足於實現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五”計畫目標和依法治省的總體要求,通過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努力實現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質的轉變,全面提高全體公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法律素質,實現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轉變,不斷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要在全省公民中深入開展學習憲法、國家基本法律以及與公民工作、生產、生活密切相關法律法規的法制宣傳教育,強化全體公民的憲法意識、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意識、遵紀守法和依法維權的意識,注重培養公民權利義務對等的現代法制觀念。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中心,深入開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法規,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公民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繼續加強社會治安、維護社會穩定等法律法規的法制宣傳教育,為山西的改革、發展、穩定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全省公民都應當接受法制教育,各級領導幹部、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青少年是重點對象。各級領導幹部要深入學習鄧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增強憲法觀念,帶頭學法、用法、守法,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要熟練掌握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做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自覺維護法制的統一,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努力學習和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法規,增強依法經營管理的水平和能力;青少年應當從小接受法制教育,各級各類學校要開設法制教育課,有關部門應當編撰青少年法制教材,保證青少年在九年義務教育期間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廣大城鎮居民和流動人口的法制宣傳教育。
要堅持和完善各項行之有效的領導幹部學法制度,把是否具有法律素質和依法辦事的情況列入述職評議和選拔任用幹部的內容。各類培訓幹部的院校應加強法制教育課程,使幹部學法用法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
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要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法制教育與思想道德教育相結合,進一步提高公民的道德水準,為社會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風尚營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礎。
三、實施第四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規劃,要積極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把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省的實踐緊密結合起來,在法制宣傳教育中進一步落實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積極開展依法治市和依法治縣工作,逐步實現全省各項事務管理的法治化;積極開展以國家公務員學法用法依法行政為重點的部門、行業依法治理工作,不斷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公正司法的水平;積極開展以依法建制、民主管理為重點的基層依法治理工作,正確處理人民內容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開展各種形式的專項治理活動,促進各項事業順利健康地開展。
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要緊密結合形勢,創新宣傳形式。文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部門要充分發揮大眾傳媒的作用,通過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宣傳教育,形成濃厚的法制輿論氛圍。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開闢法制宣傳陣地,創新宣傳形式,注意培養、宣傳和表彰先進典型。要充分發揮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落到實處。
五、在全省公民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在省委和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動員和依靠全省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全省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都要高度重視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將法制宣傳教育作為本地區、本部門的重要工作任務來抓,明確責任,健全制度,積極探索,講求實效。縣級以上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法制宣傳教育的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工作。
六、各級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情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聽取工作情況的報告,開展視察活動、調查研究和執法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認真及時解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本決議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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