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8-28
【生效日期】1998-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組織執法檢查。
市與所屬縣級市、區兩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商定組織全市或者部分地區的聯動執法檢查。
(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三)江蘇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決議、決定;
(四)蘇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決議、決定。
(一)貫徹實施法律、法規的工作情況;
(二)執法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
(三)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章或者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
(四)對執法中違法、瀆職行為的查處情況;
(五)對執法過錯或者錯案責任的追究及賠償情況;
(六)人大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檢查的其他事項。
執法檢查計畫應當納入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畫,經主任會議討論後提請常委會會議決定。
執法檢查計畫可以作個別調整,但是必須經主任會議決定。
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在執法檢查的十五日前,將實施方案的有關內容和要求書面通知被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縣級市、區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根據需要臨時組織的執法檢查除外。
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成員由主任會議從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組由本專門委員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的執法檢查組由本工作委員會組織。
執法檢查組可以吸收人大代表、有關專家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部門的負責人參加,也可以吸收有關縣級市、區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的負責人參加。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負責人應當陪同參加執法檢查。
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問題,但是可以提出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執法檢查組成員應當遵守公務活動中的有關紀律和規定。
(一)對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執法狀況的評價;
(二)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三)對違法、瀆職行為的處理意見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
(四)對法律、法規本身需要修改、補充、解釋的建議;
(五)檢查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應當向主任會議匯報。是否提請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由主任會議決定。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執法檢查報告,由檢查組負責人向常委會會議匯報。
常委會會議可以就執法檢查報告作出有關決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就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要問題依法提出質詢。
未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轉交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辦理,並由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督促其整改。
人大常委會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典型違法案件,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一)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執法檢查的;
(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阻撓反映情況或者對反映情況者打擊報復的;
(四)不執行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的;
(五)不辦理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執法檢查報告提出的處理意見,又不報告說明的。
有前款第(三)項或者第(四)項行為情節嚴重的,由人大選舉或者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可以依法罷免或者撤銷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