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執法檢查的規定

【發布單位】8101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8-28
【生效日期】1998-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執法檢查的規定
(1998年5月20日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制定1998年8月28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加強執法監督,規範執法檢查,保證憲法和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蘇州市及其所屬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
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組織執法檢查。
市與所屬縣級市、區兩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商定組織全市或者部分地區的聯動執法檢查。
第三條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對下列法律、法規實施的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三)江蘇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決議、決定;
(四)蘇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決議、決定。
第四條執法檢查的對象主要是本行政區域內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重點是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五條執法檢查的內容是:
(一)貫徹實施法律、法規的工作情況;
(二)執法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
(三)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章或者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
(四)對執法中違法、瀆職行為的查處情況;
(五)對執法過錯或者錯案責任的追究及賠償情況;
(六)人大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執法檢查應當有計畫地進行。制定執法檢查計畫應當以與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有關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為重點。
執法檢查計畫應當納入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畫,經主任會議討論後提請常委會會議決定。
執法檢查計畫可以作個別調整,但是必須經主任會議決定。
第七條執法檢查計畫確定後,由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部門負責制定實施方案,報主任會議審定。實施方案包括檢查的組織、範圍、重點內容、方法步驟、日程安排和要求等。
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在執法檢查的十五日前,將實施方案的有關內容和要求書面通知被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縣級市、區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根據需要臨時組織的執法檢查除外。
第八條執法檢查應當根據精幹、效能的原則建立執法檢查組,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檢查組可以分為若干小組開展工作。
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成員由主任會議從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組由本專門委員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的執法檢查組由本工作委員會組織。
執法檢查組可以吸收人大代表、有關專家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部門的負責人參加,也可以吸收有關縣級市、區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的負責人參加。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負責人應當陪同參加執法檢查。
第九條在執法檢查前,檢查組成員應當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收集有關資料。在執法檢查中,檢查組可以採用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實地考察、抽樣調查、調閱有關資料等方法,了解和檢查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執法情況。
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問題,但是可以提出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執法檢查組成員應當遵守公務活動中的有關紀律和規定。
第十條被檢查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執法檢查組的工作,向檢查組提供真實情況和有關資料,不得阻撓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檢查組反映情況,並及時辦理檢查組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執法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當寫出執法檢查報告。報告的內容是:
(一)對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執法狀況的評價;
(二)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三)對違法、瀆職行為的處理意見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
(四)對法律、法規本身需要修改、補充、解釋的建議;
(五)檢查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應當向主任會議匯報。是否提請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由主任會議決定。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執法檢查報告,由檢查組負責人向常委會會議匯報。
第十三條人大常委會會議在聽取和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就有關問題說明情況,反映意見。
常委會會議可以就執法檢查報告作出有關決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就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要問題依法提出質詢。
第十四條人大常委會會議就執法檢查報告作出的決議由常委會辦公室交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執行。經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和常委會的審議意見,由常委會辦公室交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辦理。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四個月內將執行或者辦理的情況、改進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會作出書面匯報。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提請常委會決定列入會議議程,進行審議。
未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轉交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辦理,並由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督促其整改。
第十五條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典型違法案件,經調查核實後,由主任會議交有關機關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報告處理結果。
人大常委會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典型違法案件,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十六條執法檢查中發現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章或者其他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予以撤銷,或者建議有關機關依法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大常委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或者行政處分:
(一)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執法檢查的;
(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阻撓反映情況或者對反映情況者打擊報復的;
(四)不執行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的;
(五)不辦理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執法檢查報告提出的處理意見,又不報告說明的。
有前款第(三)項或者第(四)項行為情節嚴重的,由人大選舉或者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可以依法罷免或者撤銷其職務。
第十八條執法檢查組成員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被檢查者有權向執法檢查組織者或者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若干問題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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