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規定
  • 發布時間: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 施行時間: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 失效時間:2007年01月25日
  • 文號:第126號
註:本法規已於2007年01月25日失效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26號)
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規定》已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1996年12月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規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證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檢查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對本行政區域內法律、法規以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實施情況所進行的檢查監督。
第三條 執法檢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原則。對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正確執法應當予以支持,並督促本級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解決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條 執法檢查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重點內容。對貫徹實施憲法、法律和法規中的重大問題、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執法問題應當加強檢查監督。
第五條 執法檢查可以與代表視察、檢查議案辦理情況和個案監督工作結合進行。
第六條 執法檢查應當按年度計畫進行。執法檢查計畫包括檢查的內容、檢查的組織、檢查的時間和地點、檢查的方式和要求等。
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計畫,由人大常委會主辦機構在每年第一季度內擬定,經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同意,印發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對其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進行執法檢查的,可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由人大常委會主辦機構報經主任會議同意,列入執法檢查計畫。
未列入執法檢查計畫又確實需要進行的執法檢查,可以由主任會議作出安排。
執法檢查計畫由人大常委會通知本級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下級人大常委會。
第七條 執法檢查由人大常委會組織執法檢查組進行。執法檢查組由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組成,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和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以及下級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參加,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執法檢查組成員和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
第八條 執法檢查可以採用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訪問、抽樣調查、實地考察等形式,了解實施法律、法規以及執行決議、決定的情況,研究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被檢查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執法檢查組的工作,提供真實情況和其他必要的幫助。
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
第九條 檢查結束後,執法檢查組應當與被檢查單位和有關部門交換意見,並寫出執法檢查報告。
第十條 執法檢查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凡屬上級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的,由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上級人大常委會。
第十一條 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應當向主任會議匯報,由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是否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人大常委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由執法檢查組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和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匯報,同時也可以聽取和審議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報告,在審議時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就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依法提出質詢案。必要時,人大常委會可作出有關決議或者發出法律監督書。
第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對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報告和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以書面形式告知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有關機關應當根據所提意見改進執法工作,改進的措施應當在兩個月內書面報告人大常委會,並在六個月內將改進的情況向人大常委會作出書面匯報。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書面匯報不滿意,可以依法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十四條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主任會議可以交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可根據情況,要求有關機關限期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報告處理結果。必要時,主任會議可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十五條 對特別重大的典型違法案件,人大常委會可依法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應當報告人大常委會。
第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法律、法規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行為,可依照《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新聞媒介要對執法檢查活動及時進行宣傳報導。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可就執法檢查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典型違法事件及其處理結果,可以公之於眾。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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