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執法檢查的規定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執法檢查的規定》經2014年10月28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該《規定》共30條,由自貢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執法檢查的規定
  • 公布機關: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4年10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0月28日
基本信息,規定,

基本信息

2014年10月28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執法檢查的規定》。

規定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執法檢查的規定
(2014年10月28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工作,促進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增強法律監督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自貢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對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實施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以下簡稱執法檢查)。
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就整部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也可以就其中部分內容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多部法律、法規規範同一事項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實施情況一併進行檢查。
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執法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對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負有執法責任的其他國家機關和有關組織的執法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五條執法檢查應當突出重點,圍繞本行政區域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督促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切實解決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條市人大常委會開展執法檢查,應當遵循依法實施、集體行權、科學合理、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七條由市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負責牽頭協調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執法檢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本市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合執法檢查工作,並提供必要協助。有不配合行為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八條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執法檢查建議,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匯總整理後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會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發現的法律、法規實施存在的突出問題,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會同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提出;
(四)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由開展該項調查研究工作的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機構提出;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應當以書面報告的方式提出。
第九條本規定第八條所列各類執法檢查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匯總,擬訂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計畫草案。執法檢查計畫草案應當包括執法檢查的項目、理由、重點、時間安排和組織實施責任主體等內容。
第十條執法檢查計畫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後,納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計畫。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實際需要或者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建議,可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個別調整執法檢查計畫。
第十一條年度執法檢查計畫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或者調整後,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印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以書面形式通知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並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入口網站和其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市人大常委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時,應當報告執法檢查計畫的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執法檢查可以與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方式結合進行。
第十三條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執法檢查應當制定執法檢查實施方案。執法檢查實施方案應包括執法檢查的目的、對象、內容、方式、時間安排、檢查組成員以及具體組織實施的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等事項。
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實施方案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擬訂草案,經市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審核後,報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後組織實施。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至少在開展執法檢查兩個月前將執法檢查實施方案通知被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
第十四條執法檢查應當本著精幹、效能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執法檢查組組成人員應當是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人可以作為執法檢查組成員。
根據需要,執法檢查組可以邀請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和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五條執法檢查組組成人員和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收集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研究執法中存在的問題,為開展執法檢查做好準備。
第十六條執法檢查由執法檢查組根據執法檢查方案組織實施。執法檢查組可以分成若干小組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執法檢查組應嚴格執行中央、省市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的相關規定。
執法檢查應注重上下聯動,加強與區(縣)人大常委會的協作,增強工作的廣度、深度和實效。
第十七條執法檢查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民眾,全面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採用聽取匯報、實地考察、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調閱案卷、抽樣調查、發放問卷等多種形式,了解法律、法規實施的真實情況。必要時,可以委託有關機構進行調查或者檢驗、檢測並出具報告。
執法檢查組應當接受公民、法人代表和其他組織對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對投訴和舉報所涉及的問題,執法檢查組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對舉報單位和個人打擊報復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責成有關機關查明情況,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執法檢查要求,先行組織自查,認真總結執法工作,如實反映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向執法檢查組提交自查報告,並主動接受和積極配合執法檢查工作。如實匯報下列情況,並按照執法檢查組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一)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
(二)相關法律、法規實施中的主要問題;
(三)改進行政執法、司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議;
(四)完善有關立法的建議;
(五)執法檢查方案要求匯報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執法檢查組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可以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或者行政執法、司法活動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就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以書面形式提出詢問或質詢案。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嚴重違法問題,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根據調查情況,責成有關機關限期處理,並報告處理結果。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特別重大的典型違法案件,市人大常委會可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根據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可以依法作出相應決議。
執法檢查中發現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予以撤銷或建議有關機關依法予以修正。
執法檢查組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轉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收到信訪材料的,應當轉交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機構研究處理。
第二十條執法檢查組在執法檢查結束後應提出執法檢查報告。執法檢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所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評價;
(二)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三)對改進執法工作或追究違法責任的建議;
(四)對法律法規修改、補充、解釋的建議;
(五)執法檢查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執法檢查報告由執法檢查組組長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組長可以委託副組長報告,執法檢查組其他成員應當出席或者列席會議。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就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重要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案。
第二十二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負責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閉會後七日內整理完畢,報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查後,形成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以市人大常委會檔案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辦理。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應當包括對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總體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工作的建議和辦理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要求,切實改進執法工作,並按《自貢市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審議意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就執法檢查中涉及的重大問題作出決議、決定。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決議、決定規定的內容和時限,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組織執法情況跟蹤檢查:
(一)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已經採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對整改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的;
(二)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以及其他問題需要進行跟蹤檢查的。
執法情況跟蹤檢查由市人大常委會委託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組織實施,並報告跟蹤檢查結果。
第二十六條在執法檢查中發現上級機關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負有執法責任的國家機關和有關組織存在的問題,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第二十七條執法檢查組在執法檢查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及時糾正並對相關人員作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市人大常委會受上級人大常委會委託,對相關法律、法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按照本規定執行,上級人大常委會另有不同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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