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激勵和保障市人大代表履職的暫行辦法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激勵和保障市人大代表履職的暫行辦法》經2014年10月28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該《辦法》共24條,由自貢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自通過之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激勵和保障市人大代表履職的暫行辦法
  • 公布機關: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4年10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0月28日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激勵和保障市人大代表履職的暫行辦法
(2014年10月28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職務,積極參加代表活動,密切與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聯繫,充分發揮代表主體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繫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聯繫人民民眾的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各專委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和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要為代表履職創造條件、搭建平台,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第三條 建立代表履職學習培訓長效機制,加強對代表的學習培訓。每屆換屆後,對初任代表進行集中統一培訓;屆內根據履職需要,適時組織開展專項培訓。
第四條 支持代表小組採取多種形式組織代表開展小組活動,提高小組活動質量和實效。代表要積極參加代表小組活動,積極建言獻策,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五條 各區縣人大常委會要切實為轄區各代表小組活動的開展做好服務和保障工作;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辦公室要及時將代表小組活動中形成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轉交相關部門辦理,並加強跟蹤督辦。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評議會議,市人大各專委會、市人大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召開的有關會議應邀請代表參加或列席。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各專委會、市人大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組織的視察、調查、執法檢查要邀請代表參加。
第八條 市人大各專委會、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辦事工作機構每年要組織代表開展專題調研,以利於代表掌握市情、了解民意。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每年要為代表訂閱學習資料,通過自貢人大網站、要情動態、簡報、手機簡訊等方式及時向代表通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市人大常委會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動情況。
第十條 積極支持代表通過走訪、座談、電話、網路等方式和渠道密切聯繫民眾,特別要做好所聯繫的民眾和所幫扶的貧困戶的工作,認真記錄民眾反映的問題,及時反映民眾的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支持代表通過多種渠道經常保持與原選舉單位
的聯繫,定期不定期地聯繫、走訪人民民眾和下級人大代表,了
解反映原選舉單位及民眾的有關訴求。
第十二條 支持代表參與所在鄉鎮、街道社區代表聯絡機構組織開展的活動,主動公布聯繫地址和方式,加強與民眾的聯繫,廣泛聽取收集民意,幫助解決民眾困難。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辦事工作機構要努力為代表聯繫人民民眾做好服務工作,幫助協調解決代表聯繫民眾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轉辦代表在聯繫民眾中收集形成的代表建議,並加強跟蹤督辦。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實行由市人大各專委會和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辦事工作機構負責對議案和建議辦理情況進行督辦的制度,以議案和建議重點督辦件為重點,強化日常跟蹤監督,力促辦理質量的提高和反映問題的解決。
第十五條 完善代表議案、建議、意見、批評網上辦理系統,提高辦理時效,方便代表適時提出建議、意見、批評,查詢辦理情況,及時與辦理單位溝通,增強辦理實效。
第十六條 充分發揮代表小組的作用,調動代表履職的積極性,建立先進代表小組、優秀建議評選制度。
第十七條 對履職積極、發揮代表作用較好、有示範帶頭作用的代表,作為下屆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優先推薦人選。
第十八條 充分發揮報刊、電視、電台等新聞媒體的宣傳作用,加強對代表閉會期間各項履職活動的宣傳報導,特別要加大對代表聯繫服務民眾、積極履職的典型事跡的宣傳報導,充分發揮典型引路作用。
第十九條 依法保障代表活動經費。代表活動經費要依法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確保及時到位,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工作需要逐步提高標準。代表活動經費主要用於閉會期間組織代表視察、調研、開展代表小組活動、為代表訂閱報刊和學習資料、組織代表培訓等。
第二十條 落實代表待遇補助。加強與代表所在單位聯繫,對代表依法參加的代表活動,代表所在單位必須給予時間、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項保障,積極支持代表履行代表職務。沒有固定收入的代表執行代表職務,要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要積極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創造條件,定期、不定期接待走訪看望代表,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從工作、學習和生活等方面關心代表,及時幫助他們解決生活和履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代表制度規定要求加強同代表的聯繫。堅持完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及時聽取代表意見建議。
第二十二條 建立代表履職情況登記和通報制度。代表要將出席有關會議、參加視察、小組活動、聯繫原選舉單位和民眾、提出議案建議等履職情況詳細記錄在履職登記簿上,於每年人代會前將履職登記簿交由代表小組統一集中交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將適時在代表中進行通報或向代表原
選舉單位反饋,使代表自覺接受原選舉單位和民眾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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