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暫行辦法
  • 通過時間:2008年4月29日
辦法全文
(2008年4月29日大慶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大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工作,保障憲法、法律和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主要是檢查監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本級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執法工作。
第三條執法檢查要促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切實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第二章執法檢查內容、計畫確定

第四條執法檢查的內容根據下列途徑或反映的問題確定:
(一)大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市人大代表)對大慶市人民政府、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大慶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涉及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的問題;
(二)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貫徹有關法律、法規比較集中的問題;
(三)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貫徹法律、法規存在的突出問題;
(四)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不依法行政和不公正司法的問題;
(五)社會普遍關注有關法律、法規貫徹的問題;
(六)其它。
第五條執法檢查計畫,由市人大代表十人聯名、或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聯名、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在深入調研、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經主任會議討論後,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對臨時需要列入執法檢查計畫的,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建議,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章執法檢查組織

第六條執法檢查工作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實施。
第七條執法檢查組的成員,從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並可以邀請市人大代表、有關專家參加。
根據需要,可將執法檢查組分成若干檢查小組。
第八條執法檢查前十五天,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向社會公告,徵求人民民眾、人大代表意見後,確定執法檢查的重點,擬定執法檢查方案,提請主任會議確定後,組織實施。
執法檢查前,檢查組成員要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開展執法檢查作好充分準備。
第九條執法檢查可以採取市、縣(區)人大常委會聯動方式,通過聽取報告、座談走訪、實地視察、調查問卷、調閱案卷、暗訪等方法進行檢查。
第十條執法檢查結束後,執法檢查組應與被檢查單位和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執法檢查報告重點反映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意見和建議要具體、可操作。
第四章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

第十一條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要在常委會會議前七天,將執法檢查報告發至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提前審閱、調研,與所聯繫的市人大代表溝通,聽取意見,做好發言準備。
第十二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報告時,由執法檢查組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匯報執法檢查情況。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就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依法提出詢問或質詢。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應聽取意見,說明情況,回答詢問或質詢。
第十三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在充分審議後,可對執法檢查報告提出修改意見,不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發言進行整理,提出常委會審議意見(草案)。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審議意見(草案)進行討論,發表意見,主任會議作進一步修改後,與執法檢查報告一併交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第十五條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執法檢查情況作出決議、決定。
第五章審議意見、決議和決定處理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在會議結束後三十天內提出承辦落實審議意見和決議、決定的方案,方案中應明確規定落實目標、時限。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辦事機構應將承辦落實的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市長或副市長、市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審定,送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十七條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在法律法規實施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落實審議意見和執行決議、決定期間,要加強督查,及時提出意見。必要時,向主任會議提出建議,組織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對落實審議意見、執行決議決定情況進行再次檢查。再次檢查後,市人大常委會應聽取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落實審議意見、執行決議決定情況的報告,提出進一步落實意見。
第十八條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決議、決定,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執行決議、決定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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