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視察暫行辦法
- 通過時間:2008年4月29日
第一條為了保證大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視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工作進行專題視察。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必須支持市人大常委會依法開展視察。
第三條視察的主要內容是:
(一)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
(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意見和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大慶市人民政府、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大慶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開展情況;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執行情況;
(五)代表議案及批評、意見和建議辦理情況;
(六)人民民眾反映和關心的重大問題;
(七)其它。
第四條專題視察計畫,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經主任會議討論後,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對視察計畫需要調整的,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聯名提出建議,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第五條專題視察由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實施。根據需要,可以分組視察,也可以邀請全國、省、市人大代表及有關專家學者參加視察。
第六條視察前十五天,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向社會公告,徵求人民民眾、人大代表意見後,擬定視察方案,提請主任會議確定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參加視察人員可採取聽取報告、實地走訪、明察暗訪、安排代表與民眾見面等多種形式,準確了解各方面意見,注重視察的客觀性和實效性。
第八條參加視察人員可以就有關問題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
第九條專題視察結束後,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對視察情況進行總結,提出視察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視察報告應著重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視察中發現的問題及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等。
第十條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要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前七天,將視察報告發至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提前審閱、調研,做好發言準備。
第十一條審議時,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就視察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依法提出詢問或質詢。被視察部門負責人應認真聽取意見,說明情況,回答詢問或質詢。
第十二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在充分審議後,要對視察報告提出修改意見,不進行表決。
第十三條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發言進行整理,提出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草案)。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審議意見(草案)進行討論,發表意見,主任會議作進一步修改後,與視察報告一併交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第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視察情況作出決議、決定。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在會議結束後三十天內提出承辦落實審議意見和決議、決定的方案,方案中應明確規定落實目標、時限。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辦事機構應將承辦落實的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市長或副市長、市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審定,送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十六條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要加強對被視察部門辦理情況的督查,及時提出意見。必要時,向主任會議提出建議,組織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對落實審議意見、執行決議決定情況進行再次視察。再次視察後,市人大常委會應聽取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落實審議意見、執行決議決定情況的報告,提出進一步落實意見。
第十七條市人大常委會視察報告及審議意見、決議、決定,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執行決議、決定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