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省各級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圍繞國家工作大局,對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開展監督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常務委員會依法實施的監督具有法律效力,被監督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接受監督。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保持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聯繫,深入開展調查研究,依法履行職責。
常務委員會與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工作聯繫制度,保證監督工作有效開展。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監督工作情況,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並根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
常務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開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依法處理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在本級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協助常務委員會開展監督工作。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根據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的決定,承辦監督工作的具體事項。
第二章 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由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按照監督法第九條的規定收集整理,提出建議議題,交由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工作機構匯總提出計畫方案,並在徵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及相關方面意見後,於每年第一季度由主任會議通過。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需要作個別調整的,由主任會議決定。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專項工作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開展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時,可以邀請當地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相關專家參加。受邀人員可以列席或者旁聽常務委員會會議,並對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常務委員會開展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應當通過適當方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八條 在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四十日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將有關國家機關、組織以及人民民眾等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進行匯總,以書面形式交由報告機關研究,報告機關應當在報告中對上述意見作出回應。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送交徵求意見的專項工作報告,應當在五日內提出修改意見,經常務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審定後,以書面形式反饋給報告機關。報告機關應當根據修改意見對專項工作報告予以修改;確係不宜修改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專項工作報告不能按照監督法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如期送交的,報告機關應當說明原因,由主任會議決定不列入當次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並根據情況建議列入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十條 專項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涉及重大、綜合事項的,由人民政府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報告;涉及其他事項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委託有關部門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報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由院長、檢察長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報告;院長、檢察長因故不能作報告的,可以委託副院長、副檢察長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報告。
提請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必要時,應當附有相關的參閱資料或者典型材料。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對報告機關的專項工作進行工作評議。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匯總整理,經主任會議決定,交報告機關研究處理。報告機關應當在六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處理情況的報告,並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該報告提出意見。
審議意見處理情況的報告以及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該報告提出的意見,一併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對專項工作報告審議意見處理情況的報告,可以決定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提請常務委員會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交由報告機關執行,並在決議規定期限內報告執行情況;
(二)交由報告機關進一步研究後,就有關事項提出處理的補充報告;
(三)退由報告機關重新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處理情況的報告。
補充報告、重新報告,應當在六十日內提出。
第三章 審查和批准決算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一般在每年七月前,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一般在每年九月前,提請本級常務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審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
(二)報告本年度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下簡稱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
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監督法第十八條以及本辦法的規定提交決算草案和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機關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 計畫、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應當嚴格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出現變更的,人民政府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調整方案,並列明調整的原因、項目、指標或者數額等,於當年的十一月底以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一)計畫中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國計民生有重要影響的指標以及約束性指標變動較大,需要調整的;
(二)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重點資金需要調減的;
(三)省人民政府預計省級預算收入(支出)總額超過原批准的預算收入(支出)總額百分之三;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預計本級預算收入(支出)總額超過原批准的預算收入(支出)總額一定比例的,具體比例由本級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預算執行中,動用當年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時向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通報情況。年終時,人民政府應當就預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向本級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依照監督法第十八條規定對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進行審查的同時,還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執行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情況,有無辦理無預算撥款、超預算撥款、擅自改變支出用途等問題;
(二)預算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
(三)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收付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聽取人民政府有關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政府債務情況的專項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將常務委員會對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內容作為主要事項列出;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同級人民政府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決算草案經本級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後,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向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下達資金結算。
決算草案未能獲得常務委員會批准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依法重新編制決算草案,並在六十日內提請本級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對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計畫目標實現情況;
(二)對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重大建設項目(含政府投資的重點項目)以及本級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執行情況;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計畫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聽取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於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開展視察、調查,研究分析經濟形勢。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提供經濟運行情況的信息材料和相關說明。
經濟運行出現重大變化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的第三年第四季度,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本級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告對規劃中的約束性指標的實施情況,應當逐項評估。規劃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條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一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計畫、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以及決算草案和預算、計畫、規劃調整方案,送交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或者送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審查報告或者意見。
提交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列到類、款的收支決算和預算調整資料,補助下級財政支出和接受上級財政資金及調整情況,主要預算單位部門決算、部門預算調整資料等。
提交計畫調整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計畫調整的原因、幅度、依據及其說明、論證材料,調整後計畫執行效果的預期評估等。
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圍繞相關審查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可以委託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協助初審或者提出審計意見。
第二十三條 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託的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向本級常務委員會報告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有關問題的整改情況。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對審計工作報告中反映的重點問題及其整改情況,可以交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開展跟蹤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計畫、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的形成、反饋、處理等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年度計畫的擬訂,參照本辦法第六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年度計畫的實施,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在調查研究後,擬訂執法檢查方案,提交主任會議通過。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成員,從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並可以邀請本級以及被檢查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業人員參加。執法檢查組成員名單,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出建議,主任會議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執法檢查時,受委託的常務委員會應當分別邀請當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七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根據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安排,可以在本系統內先行組織自查,並在常務委員會開展執法檢查時,如實匯報情況,提供資料。
第二十八條 執法檢查可以採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走訪、抽樣調查、實地考察、問卷調查、設立專線電話以及查閱有關材料等方法進行。
第二十九條執法檢查結束後十五日內,執法檢查組應當按照監督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根據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年度計畫、執法檢查年度計畫的安排,執法檢查報告內容與專項工作報告內容有關聯的,應當將兩個報告列入常務委員會同一次會議議題,先由有關機關報告專項工作情況,執法檢查組再報告檢查情況,常務委員會會議一併進行審議。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下列情況可以依法組織執法情況跟蹤檢查:
(一)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整改工作措施不力,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多數人不滿意的;
(二)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已經採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對整改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的;
(三)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以及其他情況需要進行跟蹤檢查的。
跟蹤檢查,由執法檢查組或者常務委員會委託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實施,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的形成、反饋、處理等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執行。執法檢查報告應當一併交由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研究處理。
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涉嫌違法問題,統一轉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對重大涉嫌違法問題或者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聽取有關機關的匯報,必要時,由主任會議聽取匯報並責成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報告處理結果。
第五章 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或者人民政府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關係,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下列檔案: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二)省人民政府和武漢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規定、辦法、細則等;
(四)有解釋權的機關對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所作的解釋。
前款所列規範性檔案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制定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第(一)項報上一級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二)項中的省規章和第(三)項報本級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二)項中的市規章報本級和上一級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四)項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專題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文本及其相關說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負責統一登記、建檔,並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查發現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有立法法第八十七條、監督法第三十條所列情形的,可以通知有關制定機關說明情況,並根據情況,由負責審查的機構報常務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同意後,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三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自收到書面審查意見後三十日內,應當向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反饋是否修改的意見並說明理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後,認為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意見不當的,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處理意見或者依法提出建議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關規範性檔案不適當的,可以向有權審查的上一級或者本級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有關規範性檔案不適當的,可以向有權審查的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將審查情況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發現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檔案有不適當情形的,可以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發現本行政區域其他國家機關或者不屬於本級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以及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其他組織的檔案有不適當情形的,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或者通過上一級常務委員會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有關議案和報告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常務委員會分組審議時,有關機關應當派員到各組聽取意見。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的,可以由個人提出,也可以由兩人以上聯合提出;可以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提出。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噹噹場答覆詢問;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說明原因,並經詢問人同意後,在確定的時間內答覆。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按照監督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質詢案的,質詢案的內容應當屬於受質詢機關的職責範圍內的事項。
質詢案由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工作機構負責接收,提交主任會議按照監督法有關規定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答覆,並確定答覆方式和時間。主任會議決定質詢案口頭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
第四十條 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再作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詢問、質詢案,要求有關機關提供相關材料的,除涉及保密事項以外,有關機關應當如實提供。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四十二條 特定問題調查,按照監督法的有關規定提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在審議關於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提議後,由主任會議提出關於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決定草案以及調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由主任會議在本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條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有權要求有關單位負責人匯報情況,調閱有關的案卷和材料,詢問有關人員,組織聽證、論證、專項審計和必要的鑑定。
調查委員會對調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保密。
第四十四條 特定問題調查一般應當在調查委員會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涉及重大複雜問題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延長六十日。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應當集體討論問題,並及時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調查過程、調查結論及其依據和處理建議等。調查委員會成員對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調查報告中寫明。調查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署名。
第八章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四十五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向本級常務委員會依法提出的撤職案,應當分別由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簽署提出。
主任會議依法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書面聯名提出的撤職案,應當註明撤職案的聯名領銜人。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十六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撤職案的,由其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關於撤職案的說明。
主任會議提出撤職案的,由主任會議委託的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關於撤職案的說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撤職案的,由領銜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關於撤職案的說明。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撤職案時,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情況,回答詢問;必要時,應當提供相應材料。
第四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撤職案,認為需要就有關問題作進一步調查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提出調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情況作出決定。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撤職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等形式,依法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不屬於本級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以及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其他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
第五十條 人民民眾通過來信來訪,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申訴、控告和檢舉,按照《湖北省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反映的情況和問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或者辦事機構應當定期歸納整理、綜合分析,每季度、半年提出分析報告,並就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等提出相關建議。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對人民民眾來信來訪處理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五十一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十五日內,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下列內容:
(一)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二)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執法檢查的年度計畫;
(三)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
(四)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以及工作評議情況;
(五)對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執行情況的報告;
(六)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處理情況的報告。
第五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下列方式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有關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
(一)本級常務委員會公報;
(二)專門信函或者電子郵件;
(三)召開通報會;
(四)委託下一級常務委員會通報;
(五)其他適當方式。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上一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下一級常務委員會負責人列席,參與討論,提出意見。
第五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下列渠道向社會公布有關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
(一)當地新聞媒體;
(二)常務委員會及其他相關國家機關的網站;
(三)常務委員會公報或者其他發行的刊物;
(四)召開新聞發布會;
(五)其他適當渠道。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公民旁聽。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監督法和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不依法研究處理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審議意見的,或者不認真執行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的,或者不按照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的,主任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可以責成有關機關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出說明;情節嚴重的,可以責成有關機關作出書面檢查,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依照其他法定監督方式實施監督。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5月26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草案三審稿)》(以下稱草案三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十屆、十一屆兩屆省人大常委會為制定我省監督法實施辦法做了大量工作,草案三審稿較好地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各方面意見,體現了監督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則,內容比較成熟,具有可操作性,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財經委、預工委辦公室,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三審稿作了認真研究修改。修改過程中,周堅衛副主任對修改好草案三審稿提出了指導意見。5月2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三審稿進行了審議,劉友凡副主任參加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三審稿第二條第一款有關人大常委會監督範圍的內容,有關法律中已分別作出了規定,本辦法可不再作規定。據此,建議刪去該款,並將該條第二款併入第三條。(建議表決稿第二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三審稿第十一條第一款有關人民政府專項工作的報告人,應當主要根據報告事項的內容來確定,而不應取決於所涉及具體部門的多少。據此,建議將該款修改為:“專項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涉及重大、綜合事項的,由人民政府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報告;涉及其他事項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委託有關部門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報告。”(建議表決稿第十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三審稿第十六條預算部分調整的內容,應當根據工作實際,規定得更清楚一些。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該條中有關計畫、預算的調整,根據法律規定,區分兩種情況予以明確:一是規定計畫、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出現變更的,人民政府都應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二是預算調整達到一定比例的,人民政府應當報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至於省級規定“3%”的比例,主要是考慮到監督法沒有對“預算部分調整”比例作出具體規定,政府、人大常委會都不好掌握,需要通過實施辦法予以具體化。目前預算調整比例“3%”的規定,與2001年省人大常委會有關省級預算監督的決定是一致的,比較符合實際,執行效果也比較好。為了保持連續性,同時也為省以下各級人大常委會開展預算監督以及政府調整預算時提供必要的參考依據,建議予以保留為宜。(建議表決稿第十五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人大常委會開展預算監督工作應當依法把握好與政府及其審計機關的關係,草案三審稿相關內容應當作適當修改。據此,建議將第十八條第三款中的“常務委員會可以責成審計機關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審計報告”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人民政府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審計報告”,同時將第二十三條第五款中有關委託審計機關對部分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等內容,修改為“委託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協助初審或者提出審計意見”。(建議表決稿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三審稿第二十三條第二、三、四款列舉了提交決算草案、計畫和預算調整草案的具體材料、表格等,過於具體,可以簡化;也有的委員認為,對計畫、預算的監督是人大監督的重點內容,也是最需要具體化的方面之一,該具體的應當具體一些。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將該條第三款作適當簡化,並將第二、四款合併修改為:“提交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列到類、款的收支決算和預算調整資料,補助下級財政支出和接受上級財政資金及調整情況,主要預算單位部門決算、部門預算調整資料等。”這樣既比較簡煉,又保留了核心內容。(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二條)
六、一些委員提出,草案三審稿第五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部分篇幅過長,應當予以壓縮。根據委員意見,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將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合併修改為一條,並壓縮了具體列舉的備案規定;二是將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合併修改為一條,刪去兩個以上機構如何聯合審查等具體內容;三是對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了簡化,刪去了一些重複性文字。通過以上修改,第五章的篇幅壓縮了一半。(建議表決稿第五章)。
七、有的委員提出,質詢案被確定為口頭答覆的,應當明確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到會答覆。據此,建議將草案三審稿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併入該條第二款,並修改為:“主任會議決定質詢案口頭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九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建議對草案三審稿其他一些條款的文字作了20多處修改、簡化。實施辦法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08年9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7年11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草案二審稿)》(以下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審稿較好地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意見,體現了監督法基本原則和精神,內容比較成熟和便於操作。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議期間,法規工作室會同財經委、預工委辦公室,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作了認真研究修改,並提交法制委員會進行了審議。省十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該法規草案轉請換屆後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審議。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產生後,法規工作室於2月下旬提前將草案二審稿及立法說明等相關立法檔案、參閱材料印送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法制委員會成員審閱,以便熟悉和掌握情況。3月11日,省人大常委會劉友凡副主任帶領法制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和法規工作室相關人員到鹹寧市召開座談會,聽取鹹寧市人大常委會、“一府兩院”,部分縣(區)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草案二審稿的意見。3月13日,法規工作室結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意見和調研情況,對草案二審稿作了研究修改。3月2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並修改形成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草案三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三審稿)。
按照主任會議意見,3月28日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就草案三審稿起草修改情況及三審稿中有關專項工作滿意度測評和重大違法問題監督等幾個主要內容,向省委作了匯報。根據省委要求,法規工作室在比較分析外省市相關立法基礎上,結合我省人大監督工作實際,對辦法草案三審稿有關內容進一步作了適當修改。5月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主任委員辦公會議,對該稿再次進行了研究審議。5月16日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將兩處修改情況報經省委同意。5月19日至21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友凡和省人大常委會機關、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同志參加了全國人大組織的監督法培訓班,根據這次培訓班的精神,對辦法草案又作了適當修改。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該款中“熟悉了解監督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內容可以刪去。據此,對該款作了相應修改。(草案三審稿第四條)
二、有的委員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十三條中有關“專項工作滿意度測評”的規定,修改為“工作評議”為宜。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監督法頒布實施時間不長,我省各級人大常委會貫徹實施監督法的一些具體做法還有待進一步實踐和完善,外省市立法大都沒有對專項工作作出“測評”規定,據此,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對報告機關的專項工作進行工作評議。”(草案三審稿第十二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五條第一款有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的三種處理方式,可適當調整順序。據此,建議將該款第(三)項修改為第(一)項。(草案三審稿第十四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七條中應當增加有關計畫、預算調整提出時間的規定;有的委員提出,該條第一款第(一)項計畫調整部分所列的計畫指標以及調整比例是否合適,不好把握,建議不作具體規定;也有的委員提出,對計畫的監督不同於對預算的監督,該項所列指標要適應國家巨觀政策可能的變化;還有的委員建議,在該項中還應當增加“國民生產總值”、“物價指數”等指標。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加強對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增強計畫調整的可操作性,有必要對計畫調整予以適當地具體化,但計畫調整所列指標又不宜過於具體。據此,建議在第十七條“審查和批准”前增加“於當年的十一月底以前”一句;對該條第(一)項,建議修改為:“計畫中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國計民生有重要影響的指標以及約束性指標變動較大,需要調整的。”(草案三審稿第十六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預算調整部分,建議刪去其中的“總額百分之三”的比例規定;有的委員提出,應當重點對超預算的支出作出規定,預算收入增加可不作要求;有的委員建議刪去該項中的有關市、州和縣級地方的預算調整的內容;也有的委員提出,實施辦法應當增加內容,加強人大常委會對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情況的監督。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2001年省人大常委會有關省級預算監督的決定,對預算收入、支出兩個方面調整都作了規定,並且將調整比例明確為“百分之三”,該決定比較符合實際,多年來執行效果也比較好。為了保持連續性,並考慮到省以下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加強預算監督的普遍要求,草案二審稿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建議對該款不作修改為宜;有關對財政轉移支付的監督,監督法第十八條已有規定,為了進一步體現對該項資金的監督,建議在第十九條第二款增加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聽取人民政府有關“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草案三審稿第十八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為了便於特定問題調查的組織實施,實施辦法應當對“特定問題”作出界定。根據委員意見,並考慮到監督法對特定問題調查的啟動情形已作明確規定,建議在第四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一款規定:“特定問題調查,按照監督法的有關規定提議、決定。”(草案三審稿第四十五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九章“其它規定”第五十七條有關“對重大涉嫌違法問題監督”的內容,可在“執法檢查”部分規定。根據委員意見,參照外省市立法,建議將該條調整到第四章“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之中,並修改為:“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涉嫌違法問題,統一轉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對重大涉嫌違法問題或者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聽取有關機關的匯報,必要時,由主任會議聽取匯報並責成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報告處理結果。”這樣規定,一是明確了人大常委會不具體處理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涉嫌違法問題;二是明確了對重大涉嫌違法問題或者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的處理情況,人大常委會可以以適當形式開展跟蹤監督,督促有關機關依法辦理。(草案三審稿第三十二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審稿其他一些條款作了適當合併和文字修改。
需要說明的是,作為實施監督法的辦法,有一個隨著實踐不斷完善的過程,尤其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不斷加強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地方人大監督工作會呈現出許多新經驗、新情況和新問題,今後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需要在總結實踐經驗和認真調研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相關配套制度建設,適時完善和出台相應的配套規定。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草案三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三審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草案)》)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已於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為了貫徹實施監督法,保障我省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今年初,省十屆人大五次會議決定廢止《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並要求省人大常委會依照監督法的規定,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抓緊制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同時,我省各級人大常委會貫徹實施監督法半年多來,實踐中也遇到了一些實際問題,如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形成以及督促落實、規範性檔案的具體範圍及其審查程式、監督工作向代表通報和向社會公開的具體內容以及形式等不夠明確,需要作出具體規定,保障落實;對監督工作中一些薄弱部分,如計畫、預算監督和組織跟蹤檢查等,還需要進一步增強針對性和剛性;我省監督條例廢止後,各級人大常委會多年來開展監督工作積累的一些成功經驗,如對垂直管理機關開展監督、開展工作評議等,需要通過立法予以認可;等等。8月初省人大常委會召開的全省市州人大常委會主任座談會上,各市州人大常委會一致建議儘快制定我省監督法實施辦法。因此,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監督法、落實省十屆人大五次會議決定精神,解決好我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制定監督法實施辦法十分必要。
二、《實施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今年年初,省人大常委會將制定監督法實施辦法列入了常委會本年度立法計畫,並成立了由法規工作室和內司委、財經委、預工委辦公室有關同志組成的監督法實施辦法起草小組。為了做好起草工作,6月初,起草小組著手就制定監督法實施辦法的指導思想、起草思路及工作安排等進行研究;7月中旬,起草小組到武漢市、黃石市、黃岡市、荊州市、荊門市等地進行立法調研,就制定實施辦法聽取當地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8月初,起草小組認真學習了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楊永良、副主任鄧道坤在全省市州人大常委會主任座談會上的講話,並收集整理了各地對制定我省監督法實施辦法的意見和建議。8月6日,鄧道坤、朱純宣副主任親自參加了起草小組工作會,就起草好監督法實施辦法作了重要指示。按照常委會領導講話精神,起草小組在吃透監督法以及與監督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精神的基礎上,結合多年來我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經驗和各方面的意見,研究起草了監督法實施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於8月20日印發在鄂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各專(工)委,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委有關工作部門,有關社會團體和大型企業事業單位,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成員和省人大機關等,共1200份,廣泛徵求意見;並委託各市、州人大常委會,統一收集所轄各區、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截止9月14日,共反饋意見312條,各方面普遍認為,制定監督法實施辦法很有必要,草案徵求意見稿比較具體全面、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希望儘快出台。9月15日至16日,起草小組在逐條研究了各方面意見基礎上,對徵求意見稿進一步作了修改。9月17日,經主任會議審議,形成了《實施辦法(草案)》,並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實施辦法(草案)》的起草思路和基本框架
《實施辦法(草案)》共十章、六十五條,其主要脈絡是按照監督法的具體規定展開,重點解決我省各級人大常委會在監督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條文是對監督法的具體化,對重點問題深化以及適度的創新,不照抄照搬上位法。在具體起草過程中主要考慮了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從法規草案的結構和篇幅上,遵循監督法的框架體系,不追求大而全和面面俱到;二是重點放在對專項工作報告,計畫、預算和審計報告,執法檢查,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等常態監督工作規定上,非常態監督作必要地銜接,並儘可能不與上位法重複;三是注意與國家和我省制定的其他相關法律規範在內容上的銜接和一致性;四是充分吸收我省各地人大常委會多年來依法開展監督工作的一些有效的做法。按照全國人大的有關精神,堅持體現:上位法有原則規定,實踐經驗比較成熟的,予以細化、充實,作出具體規定;實踐經驗尚不成熟,又需要作出規定的,作出原則規定,留下實踐空間;上位法未作出規定且缺乏實踐經驗、各方面意見又不一致的,暫不作規定,為今後的補充完善留有餘地。
四、《實施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是監督法確定的人大常委會監督一府兩院的主要的、基本的形式,也是需要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的重點方面。《實施辦法(草案)》在監督法的基礎上,對專項工作報告年度計畫的形成,專項工作報告的提出、研究、反饋意見程式以及報告人和材料要求,組織開展工作評議,審議意見的形成和研究處理以及處理情況的報告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同時,為了確保審議意見的落實,第十八條重點就人大常委會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的處理,尤其是補充報告、重新報告等事項予以具體化。
(二)關於對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
對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是人大常委會對政府工作進行監督的主要內容之一,也是貫徹實施監督法亟待加強的重點部分。《實施辦法(草案)》著重從以下四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明確了決算草案和計畫、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批時限以及內容要求;二是明確了計畫、預算調整需要報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的具體情形;三是明確了決算草案和計畫、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查重點;四是明確了審查和批准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工作報告,並對審計工作報告的內容以及對審計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和處理作了具體規定。需要說明的是,《實施辦法(草案)》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政府預計本級預算收入(支出)總額超過原批准的預算收入(支出)總額一定比例的,應當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其中,對省一級的比例按照省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仍明確為“百分之三”;對市、州和縣級,考慮到各個地方、不同級別的財政情況差異較大,確定比例範圍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並授權由各地人大常委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這一比例範圍內具體確定,這樣比較符合實際和可行。
此外,為了充分發揮有關專門(工作)委員會的作用,《實施辦法(草案)》還對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圍繞人大常委會對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開展前期審查及相關的審查內容、方式等,作了具體規定。
(三)關於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即執法檢查,是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經常運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實施辦法(草案)》主要對執法檢查方案的制定、執法檢查組的組成、執法檢查的方法、與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互動配合以及執法檢查與專項工作報告的互動作了具體規定。同時,為了進一步增強監督實效,《實施辦法(草案)》第三十七條對跟蹤檢查作了規定,即:“常務委員會根據下列情況可以依法組織執法情況跟蹤檢查:(一)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整改工作措施不力,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多數不滿意的;(二)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已經採取措施,但實現整改目標需要一個過程,有必要進行跟蹤檢查的;(三)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以及其他情況需要進行跟蹤檢查的。……”
(四)關於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
監督法設專章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作了規定,在第二十九條中授權省一級人大常委會就審查、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的程式,參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據此,《實施辦法(草案)》在去年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的《關於辦理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的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各地工作實際和意見,對規範性檔案的範圍,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的主體、時間和形式,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和處理以及規範性檔案的被動審查作了具體規定。
此外,按照監督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有關精神,政府有關部門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有關檔案,不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範圍,為了貫徹實施監督法,同時保障法律、法規在本地區的正確實施,《實施辦法(草案)》第四十五條規定,人大常委會發現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檔案有不適當情形的,可以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發現本行政區域其他國家機關或者不屬於本級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的檔案有不適當情形的,可以通過上一級常務委員會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
(五)關於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是人大常委會三種非常態的監督形式。監督法對這三種監督形式已有規定,《實施辦法(草案)》主要是作了必要的補充規定,並與上位法銜接,如詢問和質詢的答覆,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組成、調查形式、調查時限以及調查報告的形成,撤職案的提出、說明以及撤職案的調查等。
(六)關於其他規定
《實施辦法(草案)》對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過程中的一些共性事項和需要專門規定的事項,在第九章“其他規定”中集中作了規定:一是根據地方組織法以及我省多年來的監督實踐,明確了對本行政區域實行垂直管理的機關進行監督;二是明確了對民眾來信來訪的處理方式及相關的綜合分析、報告制度;三是按照監督法的有關精神,由“個案監督”轉向對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的“類案監督”;明確了對人大常委會在行使監督職權過程中發現重大涉嫌違法問題或者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的處理方式;四是明確了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向代表通報、向社會公開的內容以及具體形式;五是規定了違反監督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責任追究形式。
《實施辦法(草案)》以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