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

《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經2014年10月30日西寧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該《辦法》共18條,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
  • 發布機關: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4年10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0月30日
發布信息,檔案全文,

發布信息

2014年10月30日,西寧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依法加強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促進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題詢問,是指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某一項工作情況進行詢問,是依法履行監督職權的一種具體形式。
第三條 專題詢問遵循嚴格依法、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題詢問的議題應當是事關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現實問題。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應當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市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在每年十二月提出下一年度擬進行專題詢問的建議議題。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匯總後,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計畫。
除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計畫的專題詢問議題以外,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可以提出對其他相關工作開展專題詢問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專題詢問。
第六條 專題詢問的詢問人是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被詢問機關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被詢問人應為被詢問機關的主要負責人。
第七條 專題詢問由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實施。
開展專題詢問應當成立專題詢問工作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相關副主任擔任組長,負責指導、協調、開展專題詢問相關準備工作。專題詢問工作組可邀請市人大代表、專家學者或專業人士擔任詢問工作組成員。
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根據確定的議題,應當擬定專題詢問工作實施方案並提請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專題詢問工作實施方案包括:詢問的議題、詢問的目的、詢問人和被詢問人建議名單、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列席)人員、旁聽人員等內容。
詢問人建議名單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推薦或者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個人報名的方式產生。
第八條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應當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開展相關的調研、視察和執法檢查工作,為常委會開展專題詢問提供服務和參考。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一般應在召開專題詢問會議一個月前,將詢問的議題、目的、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項通知被詢問機關。在專題詢問會議召開的七日前發出正式通知。
第十條 專題詢問一般在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進行。
第十一條 專題詢問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根據專題詢問所涉工作,市人民政府市長、相關副市長、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根據專題詢問需要,被詢問機關可以邀請有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到會說明情況。
第十二條 專題詢問採取一問一答的方式進行,詢問人提出詢問應當徵得主持人同意,在被詢問機關職責和詢問議題範圍內詢問。提出的問題應當重點突出、事實清楚、客觀公正、條理清晰。
被詢問人應當實事求是地回答詢問人提出的問題,不能推脫或者迴避問題,不得對詢問人提出反問。
被詢問人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說明原因並在下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前書面答覆。
第十三條 詢問的問題涉及多個政府工作部門的,應當以承擔主要職責的部門為主答覆,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補充答覆。
第十四條 專題詢問結束後,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應當整理形成專題詢問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通過,交由被詢問機關研究辦理。
被詢問機關應當在收到專題詢問意見的三個月內,將研究辦理情況報告送交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徵求意見並進行修改完善後報常委會主任會議。經主任會議研究確定後,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將專題詢問意見研究辦理情況報告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對專題詢問意見研究辦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和督促落實。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專題詢問審議意見辦理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或者作出決議、決定。
第十七條 專題詢問及答覆情況,市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西寧市人大常委會公報》和新聞媒體向市人大代表和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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