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暫行辦法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暫行辦法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暫行辦法》是2012年12月27日太原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12.27
  • 實施時間:2012.12.27
(2012年12月27日太原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行使詢問職權,切實增強監督實效,促進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太原市人大常委會監督法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太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題詢問圍繞全市中心工作及重大事項,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人民民眾迫切需要解決、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進行。
第三條 專題詢問的議題由常委會組成人員、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提出建議,經主任會議研究確定,列入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計畫。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當調整專題詢問的議題。
第四條 專題詢問工作由市人大常委會及相關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制訂工作方案,圍繞專題詢問議題進行視察和專題調研,根據視察和專題調研的情況確定專題詢問的具體問題。
第五條 專題詢問在常委會會議期間進行。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詢問。詢問人圍繞專門議題提出問題後,由列席會議的“一府兩院”相關部門負責人當場口頭答覆。一個問題涉及到多個部門的,可以要求一個部門主答,其他部門補充回答。
第六條 受詢問人對詢問問題回答不認真,或對所分管工作情況不明、解釋不清,多數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滿意的,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受詢問單位或相關部門再作回答,也可以依法提出質詢和組織特定問題調查。
第七條 專題詢問結束後,由相關專門(工作)委員會對審議情況和專題詢問情況進行綜合整理,形成審議意見,並按有關規定和程式交“一府兩院”辦理,“一府兩院”應將辦理情況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第八條 根據專題詢問的內容和結果,決定是否對其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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