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

2014年10月31日包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
  • 頒布單位: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10.31
  • 實施時間:2014.10.31
(2014年10月31日包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詢問和質詢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題詢問是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針對某一特定問題或工作領域相關情況,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詢問,是依法履行監督職權的一種具體方式。
第三條 專題詢問遵循實事求是、合法有序、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題詢問的事項應當是事關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一般應當結合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題確定。
第五條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應當在每年十二月上旬前結合下一年度擬進行執法檢查、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進行工作評議等事項,提出擬進行專題詢問的建議。常委會辦公廳匯總後,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除列入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的專題詢問事項以外,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主任會議、專門委員會可以提出臨時性專題詢問事項。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詢問事項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進行專題詢問。
第六條 專題詢問的題目,根據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確定:
(一)常委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市人大代表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向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徵集到的問題;
(六)人民民眾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七)通過媒體向社會徵集到的問題;
(八)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第七條 專門委員會圍繞專題詢問議題開展視察和專題調研,根據視察和專題調研的情況確定專題詢問的具體問題範圍,制定工作方案,由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相關專門委員會和辦公廳根據主任會議決定,負責具體承辦工作。
(一)工作方案包括:詢問的目的、詢問的議題、詢問人和被詢問人建議名單、詢問時間、會議議程、主持人、參加(列席)人員、旁聽人員、新聞報導方式和相關要求等內容。
(二)開展專題詢問應當成立專題詢問工作組,由常委會分管副主任擔任組長,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負責人為成員,負責指導、協調專題詢問工作的實施。
(三)詢問人建議名單由專題詢問工作組在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的人大代表個人自願報名、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推薦的基礎上提出,由主任會議研究確定。
(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根據專題詢問的內容提出應詢人建議名單,由主任會議確定。
第八條 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召開專題詢問會議一個月前,將詢問目的、時間和詢問問題範圍告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並在專題詢問會議召開的七日前發出正式通知。
第九條 專題詢問應當在常委會會議期間,結合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專項工作報告、工作評議等議題進行。
專題詢問以聯組會議或者分組會議的形式進行。聯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時,由分管的常委會副主任主持。對於突發性、特別重大的事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在常委會會議閉會期間安排專門會議進行詢問。
第十條 專題詢問時,市人民政府相關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受詢問機關接受詢問時,有關負責人應當按照詢問人的要求回答詢問。
第十一條 專題詢問採取一問一答的方式進行,對同一問題可以補充詢問一次。提出詢問應當徵得主持人同意,在被詢問機關職責和詢問議題範圍內詢問。提出的問題應當重點突出、簡潔明了、表述準確、條理清晰。應詢人應當如實準確地回答詢問人提出的問題,不能推脫或者迴避問題,不得對詢問人提出反問。詢問問題涉及多個政府部門的,應當以承擔主要職責的部門為主回答詢問,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補充回答。
第十二條 專題詢問會,一般不超過2小時。詢問人提出詢問,一般不超過3分鐘,應詢人回答詢問一般不超過10分鐘,需要補充回答不超過5分鐘。應詢人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說明原因,在取得主持人同意後,可以在專題詢問結束七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
第十三條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作為常委會對有關報告審議意見的組成部分,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受詢問機關應當對專題詢問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及時研究處理,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告研究處理情況。主任會議根據受詢問機關的研究處理情況可以組織跟蹤檢查,對檢查結果不滿意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委會可依法啟動其他監督方式督促落實。
第十四條 常委會辦公廳負責對專題詢問的宣傳報導進行策劃,並協調新聞媒體及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專題詢問情況,應當向市人大代表通報。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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