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試行)

2014年4月29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4.29
  • 實施時間:2014.04.29
(2014年4月29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完善監督工作機制,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題詢問,指市人大常委會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項工作或者特定問題,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進行詢問,依法履行監督職權的一種形式和活動。
第三條 專題詢問遵循依法有序、實事求是、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題詢問的主體是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詢問會的市人大代表也可以進行詢問。
第五條 專題詢問的對象是詢問議題所涉及的“一府兩院”和政府有關部門。必要時,可以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門。上述機關、部門為應詢機關,應詢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為應詢人。
第六條 專題詢問議題,應當圍繞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圍繞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圍繞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以及代表議案建議中反映的突出問題來確定,實行一事一詢。專題詢問議題由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提出,經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專題詢問議題,但應當在主任會議舉行十日前提出,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進行專題詢問。
第七條 專題詢問由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實施,由一名常委會副主任具體負責,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具體承辦。可以結合議題邀請專家學者或者基層專業人士等擔任諮詢員。
第八條 專題詢問遵循以下步驟:(一)確定詢問議題;(二)制定詢問實施方案;(三)開展專題調查研究;(四)舉行詢問會;(五)跟蹤督辦。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承辦工作機構應當提出專題詢問工作實施方案,提請主任會議決定。實施方案包括:專題詢問事項、詢問目的、主要內容、應詢機關、方法步驟、參加人員、調研方案、時間安排及職責分工等。根據主任會議決定,常委會承辦工作機構應當通知應詢機關配合工作,做好應詢準備。
第十條 專題詢問涉及工作的調查研究由市人大常委會承辦工作機構牽頭,組織常委會有關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參加,通過座談、走訪、問卷調查、明察暗訪等多種形式,深入掌握實情,在此基礎上形成專題調研報告,具備條件的也可以形成專題影音資料,並向主任會議匯報。主任會議研究確定詢問會有關事項後,常委會承辦工作機構應當向應詢機關通報情況,加強溝通協調,做好應詢準備。
第十一條 應詢機關應當於詢問會舉行十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參會人員名單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常委會辦公室於詢問會舉行七日前發出正式通知,並將專項工作報告、專題調研報告等材料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詢問人。常委會組成人員等詢問人應當做好詢問準備。
第十二條 詢問會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根據專題詢問議題涉及工作,“一府兩院”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以及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主要負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到會的,應向常委會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 詢問會一般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以聯組會議或全體會議形式舉行,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單獨舉行。詢問會主要議程為:(一)主持人介紹開展專題詢問的目的、程式和要求等;(二)“一府兩院”負責人就詢問議題作專項報告;(三)市人大常委會承辦工作機構通報調研情況;(四)進行詢問和應詢;(五)“一府兩院”主要負責人發言;(六)總結。根據實際需要,詢問會期間可以安排分組審議、現場察看、觀看影像資料等。
第十四條 詢問採取一問一答的方式進行。應詢機關應當確定一名應詢協調人,根據詢問內容指定應詢人以及補充應詢人回答詢問。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安排自由詢問。
第十五條 詢問人提問應當簡明扼要、客觀公正。詢問人在聽取應詢人回答後,可以追問。其他詢問人可以就同一問題補充詢問,但應詢人對所提事項已經作出回答的,一般不再繼續詢問。
第十六條 應詢人回答詢問應當真誠坦率、準確詳實,不得推脫迴避或者答非所問。應詢人當場不能直接答覆的,應當說明情況,經主持人同意後,在詢問會後七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詢問人,並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第十七條 詢問問題涉及多個機關或者部門的,應當以承擔主要職責的機關或者部門為主答覆,其他機關或者部門補充答覆。詢問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詢人作出說明後,可以不作答覆。詢問人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除涉密等內容外,應詢機關應當按時如實提供。
第十八條 專題詢問後,市人大常委會承辦工作機構應當根據詢問情況和詢問前調查研究情況,整理形成專題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通過後,交由“一府兩院”和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辦理。必要時,常委會可以就相關詢問工作作出決議、決定。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承辦工作機構負責專題詢問審議意見的跟蹤監督,對應詢機關承諾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重點督辦。
第二十條 應詢機關應當在專題詢問後半年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作專題詢問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報告,常委會承辦工作機構作應詢機關整改情況的督辦報告。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可視情對應詢機關落實審議意見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滿意度測評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不滿意票超過測評票半數的,應詢機關應在一年內再次作整改情況報告。應詢機關對詢問存在問題遲遲沒有解決、詢問人反映強烈的,常委會可以依法啟動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手段,進一步督促落實,必要時可以提出對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第二十一條 專題詢問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詢問會可以邀請部分公民旁聽。市人大常委會承辦工作機構和常委會辦公室、研究室應精心組織宣傳報導工作,進行廣泛宣傳,擴大公眾參與度和知曉度。根據實際需要,可對詢問會進行電視或網路直播。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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