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題詢問工作,增強監督實效,加強權力運行制約,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6-5-31
辦法全文
(2016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題詢問工作,增強監督實效,加強權力運行制約,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題詢問工作應當與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多種監督方式相結合,堅持依法有序、公開透明、問題導向、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專題詢問的議題應當圍繞關係本地區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結合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項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以及公開徵集意見中社會公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
第四條 專題詢問的議題建議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機構提出,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匯總並徵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專題詢問議題,列入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整專題詢問議題。
第五條 專題詢問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根據主任會議決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承辦機構)承辦專題詢問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常務委員會其他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專題詢問相關工作。
第六條 承辦機構應當擬定專題詢問工作方案,提請主任會議研究通過後實施。
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詢問議題、應詢單位、組織領導、工作分工、方法步驟、詢問會議組織、新聞報導等內容。
第七條 承辦機構應當圍繞專題詢問議題組織調研,掌握真實情況,形成調研報告。調研時,應當邀請一定數量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可以邀請專家學者參加。
承辦機構應當根據調研、執法檢查、代表議案建議、公開徵集意見中反映的突出問題,提出詢問提綱。
調研報告和詢問提綱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後,會前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抄送應詢單位。
第八條 應詢單位應當按照專題詢問工作方案要求,提供必要資料,配合開展調研、執法檢查、視察等相關活動,做好應詢準備工作。
第九條 專題詢問會議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和審議相關工作報告後舉行,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出席、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人員參加,可以邀請公民旁聽。詢問人主要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產生,列席會議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也可以提出詢問。
第十條 詢問人提出的問題應當圍繞詢問提綱,結合應詢單位職責,緊扣議題、抓住關鍵、明確具體,不得事先告知應詢單位。
詢問問題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由承擔主要職責的部門為主答覆,其他有關部門補充答覆。
第十二條 應詢人回答詢問應當直截了當、客觀準確,不得推脫或者迴避。不能當場回答的,應當說明原因,經主持人同意後,可以在專題詢問會議結束後五日內書面答覆詢問人並抄送承辦機構。
第十三條 承辦機構應當在專題詢問會議結束後十日內,結合審議有關報告的情況,整理提出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交由應詢單位研究處理。
第十四條 應詢單位應當根據審議意見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任務、整改措施和時間安排,在收到審議意見後的二個月內,將審議意見中要求解決問題的研究處理情況徵求承辦機構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情況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主任會議同意,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承辦機構應當對審議意見中要求解決的問題進行連續跟蹤督辦,直至有關問題得到解決。督辦情況的報告經主任會議同意後,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常務委員會應當聽取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結合審議有關報告和專題詢問會議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滿意度測評時,應到會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對應詢單位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不滿意的,應當要求其繼續處理並報告,也可以依法作出決議、決定或者提出質詢。
第十五條 專題詢問應當作為宣傳法律法規、規範權力運行、推動和促進工作的有效途徑。專題詢問情況向有關方面通報。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應當協調安排新聞媒體做好專題詢問的宣傳報導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新聞媒體根據常務委員會安排,圍繞專題詢問的議題選定、調研視察、聽取報告、現場詢問、研究處理審議意見、督促整改等工作可以進行連續報導,對現場詢問可以進行網路直播、電視直播或者錄播。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