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大常委會專題詢問辦法

《寧波市人大常委會專題詢問辦法》於2014年2月25日寧波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大常委會專題詢問辦法
  • 發布部門:寧波市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4年02月25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2月2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人大議事
檔案發布,辦法全文,

檔案發布

於2014年2月25日寧波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和《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題詢問,指市人大常委會針對某一特定問題或工作領域相關情況,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寧波海事法院進行詢問,是依法履行監督職權的一種具體方式。
第三條
專題詢問遵循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題詢問的議題應當是事關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一般可結合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題確定。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十二月上旬前提出下一年度擬進行專題詢問的議題建議。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以下簡稱辦公廳)匯總後,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
除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的專題詢問議題以外,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在主任會議確定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題的七日前,提出與會議審議議題有關的臨時性專題詢問,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專題詢問。
第六條
專題詢問由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協助開展專題詢問工作,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具體實施方案。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根據主任會議決定,承辦專題詢問的有關具體工作。
開展專題詢問應當成立專題詢問工作組,由市人大常委會分工聯繫主任擔任組長,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負責人任成員,負責指導、協調專題詢問工作的實施。
專題詢問工作組可聘請專家學者或專業人士擔任諮詢員。
第七條
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負責擬制專題詢問工作實施方案。專題詢問工作實施方案包括:詢問的目的、詢問的議題、詢問人和被詢問人建議名單、時間、地點、會議議程、主持人、參加(列席)人員、旁聽人員和新聞報導等內容。
詢問人建議名單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推薦或者個人報名的方式產生。(原第十條第一款修改調整至此)
第八條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圍繞專題詢問的議題,可以根據下列途徑了解情況,擬定詢問的主要問題:
(一)市人大常委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對與詢問議題有關的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研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就詢問議題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議案、建議中反映的突出問題;
(五)通過調研、代表座談會、民眾來信來訪、徵求意見函和媒體網路等收集的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
(六)其他途徑匯總的意見中比較集中的問題。
第九條
辦公廳一般應在召開專題詢問會議一個月前,將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和主要議題等相關事項通知被詢問機關。在專題詢問會議召開的七日前發出正式通知。
臨時決定的專題詢問的相關事項由辦公廳在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後通知被詢問機關。
第十條
專題詢問一般在市人大常委會聯組會議或全體會議上進行。對於突發性、特別重大的事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閉會期間安排專門會議進行專題詢問。
在專題詢問會議前,可以事先就相關議題進行分組審議。
第十一條
專題詢問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根據專題詢問所涉工作,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寧波海事法院院長,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根據專題詢問需要,被詢問機關可以邀請有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到會說明情況。
第十二條
專題詢問採取一問一答的方式進行,對同一問題可以補充詢問一次。(原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歸併)提出詢問應當徵得主持人同意,在被詢問機關職責和詢問議題範圍內詢問。提出的問題應當重點突出、事實清楚、客觀公正、條理清晰。
被詢問人應當如實準確地回答詢問人提出的問題,不能推脫或者迴避問題,不得對詢問人提出反問。
被詢問人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說明原因。並在下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前書面答覆。(原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調整至此)
第十三條
詢問問題涉及多個政府部門的,應當以承擔主要職責的部門為主答覆,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補充答覆。
第十四條
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整理形成專題詢問文字實錄,經主任會議研究通過,以專題詢問意見的形式交由承辦機關研究處理。
承辦機關應當在收到專題詢問意見的三個月或主任會議指定的時間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先送交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確定後,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將專題詢問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調整至此)
第十五條
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應當對專題詢問意見研究處理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對被詢問機關在詢問答覆中提出的具體事項進行重點督辦。
被詢問機關對專題詢問意見落實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依法採取其他監督方式督促落實。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專題詢問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或者作出決議、決定。
第十七條
專題詢問情況,應當向市人大代表通報。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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