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暫行辦法
  • 通過時間:2012年8月22日
辦法全文
(2012年8月22日商洛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為了進一步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促進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市“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專題詢問是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工作報告時,就有關重要問題組織開展的專門詢問活動。
第二條 專題詢問應堅持依法辦事、民主公開、突出重點、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專題詢問一般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舉行;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採取單獨召開專題詢問會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專題詢問的主體是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下簡稱詢問人)。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相關機構負責人也可圍繞專門議題提出詢問。
第五條 專題詢問的對象是詢問議題所涉及的市“一府兩院”和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以下簡稱受詢問人)。受詢問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到會的,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同意後,可以委託分管相關工作的負責人應詢。
第六條 開展專題詢問,一般按照確定詢問議題、制定詢問方案、開展調查研究、實施專題詢問、形成專題詢問意見、跟蹤監督落實等步驟進行。
第七條 專題詢問議題的確定,應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畫,圍繞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重要工作、圍繞市“一府兩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圍繞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見提出專題詢問建議,提請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第八條 專題詢問舉行前,市人大常委會應對詢問議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全面了解有關情況,提出若干備選議題,再由主任會議遴選確定具體議題。
第九條 專題詢問的實施方案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制定,在與詢問議題所涉及機關或部門溝通協商、並經常委會主任會議審定後,於專題詢問舉行的20日前送受詢問機關或部門。
實施方案應包括專題詢問的目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具體問題、方式、程式等內容。
第十條 受詢問機關或部門應當於專題詢問舉行的10日前,將專題工作報告及擬參加專題詢問的具體人員、回答詢問的內容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於詢問舉行的7日前,將相關資料送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相關人員。
第十一條 專題詢問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採取一問一答的形式進行。
第十二條 專題詢問前應確定詢問人,認真做好詢問準備。專題詢問會上,參加會議的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人大代表,經主持人同意後也可提出詢問。
第十三條 詢問人所提問題應緊扣議題、重點突出、針對性強。詢問人對回答不滿意的,可對受詢問人進行追問。其他詢問人也可就同一問題補充詢問。受詢問人對所提問題已經作出明確回答的,一般不繼續詢問。
第十四條 受詢問人回答問題應態度端正、認真負責、實事求是、言簡意賅。當場不能回答的,應說明原因,並經詢問人同意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書面答覆。
詢問內容涉及多個機關或部門的,由一個機關或部門主答,其他機關或部門補充回答。
第十五條 詢問人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受詢問機關或部門應當按時如實提供。詢問的問題、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國家秘密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的,受詢問機關或部門應當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 專題詢問的提問回答完畢後,受詢問機關或部門的負責人應作綜合性的表態發言,表明改進工作的承諾。
第十七條 受詢問人對詢問問題回答不認真,或對所分管工作情況不明、解釋不清,詢問的多數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滿意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受詢問機關或部門再作回答,或由市人大常委會就詢問議題進行執法檢查,必要時組成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開展調查。
第十八條 專題詢問結束後,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根據專題詢問情況進行綜合整理,形成專題詢問意見,經主任會議審定後,交受詢問機關或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負責對專題詢問意見(或決議、決定、審議意見等)辦理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辦。受詢問機關或部門要在3個月內將辦理落實情況書面報市人大常委會。對專題詢問意見辦理落實不力、不到位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依法啟動質詢等監督手段。
第二十條 專題詢問的有關情況通過市內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人民民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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