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暫行辦法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暫行辦法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暫行辦法2014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暫行辦法
(2014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監督的針對性、科學性和實效性,促進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題詢問,是指常委會在舉行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就“一府兩院”的相關工作進行的專門詢問活動。
第三條 專題詢問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合法有序、突出重點、民主公開、體現特色、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題詢問的內容,應重點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民主法制建設的重大問題,以及社會普遍關注、民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第五條 專題詢問的主體,為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六條 專題詢問的對象,為詢問議題所涉及的“一府兩院”及其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 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一府兩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常委會工作(辦事)機構可以提出專題詢問的議題建議。常委會辦公廳負責匯總專題詢問議題建議,並徵求“一府兩院”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後,列入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專題詢問的議題需要調整的,由主任會議決定。
除列入常委會工作要點的專題詢問以外,常委會在聽取和審議議案和報告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開展專題詢問的議題;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辦事)機構,可以提出專題詢問議題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進行專題詢問。
第八條 常委會相關工作(辦事)機構,根據專題詢問議題,組織開展調研,擬定專題詢問實施方案,提請主任會議決定。
常委會相關工作(辦事)機構應當提前將專題詢問的相關事宜通知被詢問單位,並召開協調會議,落實具體事項。
第九條 根據專題詢問的實施方案,被詢問單位應當積極推動方案實施,形成專題報告,做好應詢準備,並在常委會開展專題詢問的二十日前,將專題報告送交常委會相關工作(辦事)機構,徵求意見。常委會相關工作(辦事)機構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反饋給被詢問單位。
常委會臨時安排專題詢問議題的,不適用前款時限規定。
第十條 可以根據下列途徑了解情況,確定詢問重點:
(一)常委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對與詢問專題有關的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三)常委會組成人員就詢問專題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中反映的突出問題;
(五)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辦事)機構就詢問專題開展的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六)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辦事)機構圍繞詢問專題,通過代表座談會、代表接待日、人民來信來訪、徵求意見函、媒體網路等了解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七)其他途徑反映的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
第十一條 專題詢問一般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聯組會議上進行,根據需要,聯組會議也可安排在詢問問題現場進行。
聯組專題詢問,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採取一問一答、即問即答的形式進行。根據詢問專題所涉及的工作,“一府兩院”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也可以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到會回答詢問。
第十二條 根據專題詢問需要,可以邀請部分全國、省、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公民按相關規定申請旁聽。經主任會議同意,被詢問單位可以邀請有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到會說明情況。
第十三條 詢問人由常委會分組會議推薦、個人報名等方式產生。常委會其他組成人員和列席常委會會議的其他市人大代表要求提問的,經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現場向被詢問人提出詢問。
第十四條 詢問人應當在詢問專題和被詢問單位職責範圍內詢問,應緊扣議題,突出重點,清晰明確,言簡意賅。
被詢問人應實事求是,客觀全面地回答詢問人提出的問題,不得答非所問、照本宣科。不得推脫或者迴避問題,不得對詢問人提出反問或者質疑。
第十五條 詢問人在聽取答覆後,經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問題補充詢問,被詢問人應予回答。
第十六條 詢問問題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以承擔主要職責的部門為主回答,其他有關部門補充回答。
第十七條 被詢問人不能當場回答的,應當說明原因,經主持人同意後,在下一次常委會會議前書面答覆。書面答覆件應當由被詢問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詢問問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宜回答的,被詢問人應當作出說明,經主持人同意後,可以不作回答。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被詢問人不能拒絕回答。
第十八條 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相關工作(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委會會議結束後,及時將審議意見、專題詢問情況進行整理歸納,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以審議意見書的形式交由 “一府兩院”研究處理。“一府兩院”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書後的兩個月內,將研究處理和整改情況向常委會報告。如遇特殊情況,應當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報告時限。
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相關工作(辦事)機構對被詢問單位在詢問答覆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及具體事項,應當進行跟蹤督辦。督辦情況的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專題詢問涉及的相關工作作出決議、決定。
第十九條 開展專題詢問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對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不屬於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國家機關進行專題詢問,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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