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調研暫行辦法
(2014年12月5日菏澤市第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豐富監督形式、增強監督實效,規範市人大常委會專題調研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借鑑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題調研是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職的一種創新性監督形式,是圍繞某一重大監督議題主動開展的比較全面、系統、富有建設性的專門調查研究活動。
第三條專題調研堅持依法監督、民主公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專題調研課題,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提報,經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確定。
專題調研課題應重點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選定:
(一)事關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
(二)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專項工作報告中所涉及的重要事項;
(三)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對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執行辦理情況;
(四)市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認為需要專題調研的事項。
第五條專題調研前,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專題調研實施方案。
專題調研實施方案應包括調研目的、主要內容、人員組成、時間地點、方法步驟等。
第六條專題調研實施方案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後,由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書面通知“一府兩院”及其相關部門。
第七條按照精幹、效能的原則組成專題調研組。專題調研組成員以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機關人員為主,也可邀請部分熟悉該項工作的人大代表和專業人員參加。
第八條根據需要,專題調研組可以集中調研,也可把選定的調研課題分成多個單項問題分組調研。
第九條專題調研組成員事前應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掌握調研的方法、步驟及重點解決的問題,增強專題調研的針對性、實效性。
第十條“一府兩院”及其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市人大常委會開展專題調研,如實提供所需信息、資料,反映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專題調研可採取匯報座談、實地查看、問卷調查、抽樣調查、網路調查、個別走訪等方式進行,必要時可約見相關當事人、調閱有關案卷資料。
第十二條專題調研應輕車簡從、深入基層,注重點面結合、好差結合,明察暗訪結合,全面準確了解真實情況。
第十三條實地調研結束後,專題調研組應對獲取的材料,進行系統地分析研究,提出針對性、建設性的對策建議,形成高質量的專題調研報告。
第十四條必要時,專題調研報告稿在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前,可徵求“一府兩院”及其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專題調研報告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後,應及時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應及時匯總整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形成常委會關於專題調研報告的審議意見,以常委會檔案形式將審議意見連同專題調研報告一併交“一府兩院”研究處理。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要抓好跟蹤監督,督促解決問題,改進工作。
第十七條“一府兩院”對市人大常委會的專題調研報告及其審議意見,應認真進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切實改進工作。
第十八條“一府兩院”應在三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研究處理情況,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
第十九條“一府兩院”辦理落實專題調研報告及其審議意見的情況應納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票決事項範圍。票決具體事宜,按照《菏澤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問責暫行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市人大常委會的專題調研報告及其審議意見,“一府兩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應向本級全體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