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暫行辦法

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暫行辦法意在為為規範代表辭職程式,保持代表的先進性而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菏澤市人大常委會
  • 通過日期:2015年10月28日
  • 實施日期:2015年10月28日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暫行辦法
(2015年10月28日菏澤市第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規範代表辭職程式,保持代表的先進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市人大代表辭職,是指市人大代表在任職期間辭去代表職務,依法終止代表資格的行為。
第三條實行市人大代表辭職制度,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和保障代表權利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辭去或者勸其辭去代表職務:
(一)本人不願意繼續擔任代表職務的;
(二)領導幹部因工作變動等原因確需辭去代表職務的;
(三)因違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
(四)因違法受到法律追究,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不認真履行代表職務,一年內無特殊原因兩次不參加閉會期間代表活動的;
(六)因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執行代表職務的;
(七)因其他情形需辭去代表職務的。
第五條市人大代表辭職,依法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市人大代表自願辭去代表職務的,由本人向原選舉單位或者選舉他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請求,由原選舉單位或者選舉他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按法定程式辦理;
(二)領導幹部因工作變動等原因確需辭去代表職務的,由黨委組織部門與同級人大常委會黨組協商後,建議其辭去代表職務,經本人寫出書面辭職請求後按法定程式辦理;
(三)屬於本辦法第四條第三、四、五、六、七款情形的,由原選舉單位或者選舉他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勸其辭去代表職務,並按法定程式辦理。
第六條市人大代表辭去代表職務,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原選舉單位或者選舉他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寫明辭職理由和請求事項,簽署姓名和日期。
第七條原選舉單位或者選舉他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到市人大代表的辭職申請後,須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告知原選舉單位或者選舉他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八條是否接受市人大代表辭職,由原選舉單位決定。接受市人大代表辭職,須經原選舉單位或者選舉他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九條市人大代表辭職請求被接受的,其代表資格終止。原選舉單位或者選舉他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市人大代表辭職的決定,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由市人大常委會確認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對應辭而拒不辭去代表職務的,由原選舉單位或者選舉他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啟動罷免程式,依法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一條本暫行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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