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暫行辦法
  • 通過時間:2008年4月29日
辦法全文
(2008年4月29日大慶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為支持、保證和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約見的提出
市人大代表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活動中,可以提出約見市或縣、區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
約見要求可由1名代表提出,也可由代表聯名提出。
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應以書面形式向市或縣、區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提出。
約見的要求應客觀、簡明,具體包括約見的對象、內容以及相關事項。
第二條約見的對象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
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部門主要負責人;
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
縣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
縣區人民政府縣區長、副縣區長;
縣區人民法院院長;
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三條約見的內容
可以作為約見的事項:
(一)本行政區內涉及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的有關情況;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執行及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辦理的情況;
(三)涉及全市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衛生、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社會事務、司法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四)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生產、生活及社會等方面的問題。
不應作為約見的事項:
(一)涉及解決代表個人或親屬問題的;
(二)涉及正在審理的案件的;
(三)屬於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四)沒有實際內容的;
(五)其他不應當作為約見事項的。
第四條約見的受理
約見市國家機關負責人,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選舉辦公室受理;約見縣區國家機關負責人,由縣區人大常委會人事選舉辦公室(辦公室)受理。
代表工作機構在接到代表的約見要求後,應及時向人大常委會相關領導匯報,並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溝通。經研究,認為確屬約見事項的,應商被約見人員,確定約見的具體時間、地點、參加人員,並提前3日反饋給代表,使其進一步做好約見前的相關準備工作;認為不必約見或代表已經對同一內容的問題提出過約見要求、正在處理過程中的,由被約見人員所在機關以書面形式作出相應解釋,經由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及時向代表反饋。
代表也可以直接向約見對象所在機關直接提出約見要求,有關機關應認真進行安排。
第五條約見的程式
約見活動開始時,由代表就所約見的事項向被約見人員提出問題及意見、建議。
被約見人員應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原則,認真、如實回答代表提出的問題。對代表在約見中提出的意見、建議,凡應該解決又有條件解決的,應當場答覆並儘快解決;凡應該解決但因條件所限暫時難以解決的,應如實說明情況,並訂出計畫逐步解決;凡確實不能解決的,應當充分說明原因。
約見活動結束後,被約見人員應指定工作人員將約見情況整理形成書面材料,送市或縣、區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書面材料應包括:約見的具體時間、地點、參加人員;代表在約見時提出的問題及意見、建議;被約見人員當場答覆的內容和辦理代表建議、意見的具體措施、辦法和完成時限等。
被約見人所在單位應在約見活動結束後的60日內,把辦理情況書面答覆代表。如有特殊情況,經代表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報市或縣、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備案。代表對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不滿意,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理由正當的,應責令承辦單位重新辦理,並在30日內再次答覆代表。
根據辦理情況,代表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就同一事項要求再次約見。
代表如果認為通過約見無法解決問題,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對約見對象進行質詢的建議。
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派人參與約見活動,了解掌握有關情況。
第六條有關要求
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應認真參加約見活動。如有特殊情況,徵得代表同意,可委託其他負責人員參加約見活動。
代表在約見中提出的問題如涉及國家機密不宜公開的,約見雙方應共同遵守保密規定。
第七條監督
市和縣、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約見活動和整改情況進行監督。發現被約見人及責任單位對代表提出的問題及意見、建議敷衍應付的,應及時督促責令糾正。
第八條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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