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執法檢查的規定

1998年5月20日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制定 1998年8月28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執法檢查的規定
  • 頒布單位:蘇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8.08.28
  • 實施時間:1998.10.01
規定全文,規定的說明,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執法監督,規範執法檢查,保證憲法和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蘇州市及其所屬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
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組織執法檢查。
市與所屬縣級市、區兩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商定組織全市或者部分地區的聯動執法檢查。
第三條 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對下列法律、法規實施的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三)江蘇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決議、決定;
(四)蘇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決議、決定。
第四條 執法檢查的對象主要是本行政區域內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重點是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五條 執法檢查的內容是:
(一)貫徹實施法律、法規的工作情況;
(二)執法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
(三)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章或者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
(四)對執法中違法、瀆職行為的查處情況;
(五)對執法過錯或者錯案責任的追究及賠償情況;
(六)人大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執法檢查應當有計畫地進行。制定執法檢查計畫應當以與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有關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為重點。
執法檢查計畫應當納入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畫,經主任會議討論後提請常委會會議決定。
執法檢查計畫可以作個別調整,但是必須經主任會議決定。
第七條 執法檢查計畫確定後,由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部門負責制定實施方案,報主任會議審定。實施方案包括檢查的組織、範圍、重點內容、方法步驟、日程安排和要求等。
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在執法檢查的十五日前,將實施方案的有關內容和要求書面通知被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縣級市、區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根據需要臨時組織的執法檢查除外。
第八條 執法檢查應當根據精幹、效能的原則建立執法檢查組,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檢查組可以分為若干小組開展工作。
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成員由主任會議從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組由本專門委員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的執法檢查組由本工作委員會組織。
執法檢查組可以吸收人大代表、有關專家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部門的負責人參加,也可以吸收有關縣級市、區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的負責人參加。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負責人應當陪同參加執法檢查。
第九條 在執法檢查前,檢查組成員應當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收集有關資料。在執法檢查中,檢查組可以採用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實地考察、抽樣調查、調閱有關資料等方法,了解和檢查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執法情況。
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問題,但是可以提出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執法檢查組成員應當遵守公務活動中的有關紀律和規定。
第十條 被檢查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執法檢查組的工作,向檢查組提供真實情況和有關資料,不得阻撓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檢查組反映情況,並及時辦理檢查組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執法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當寫出執法檢查報告。報告的內容是:
(一)對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執法狀況的評價;
(二)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三)對違法、瀆職行為的處理意見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
(四)對法律、法規本身需要修改、補充、解釋的建議;
(五)檢查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應當向主任會議匯報。是否提請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由主任會議決定。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執法檢查報告,由檢查組負責人向常委會會議匯報。
第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在聽取和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就有關問題說明情況,反映意見。
常委會會議可以就執法檢查報告作出有關決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就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要問題依法提出質詢。
第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就執法檢查報告作出的決議由常委會辦公室交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執行。經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和常委會的審議意見,由常委會辦公室交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辦理。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四個月內將執行或者辦理的情況、改進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會作出書面匯報。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提請常委會決定列入會議議程,進行審議。
未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轉交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辦理,並由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督促其整改。
第十五條 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典型違法案件,經調查核實後,由主任會議交有關機關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報告處理結果。
人大常委會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典型違法案件,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十六條 執法檢查中發現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章或者其他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予以撤銷,或者建議有關機關依法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大常委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或者行政處分:
(一)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執法檢查的;
(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阻撓反映情況或者對反映情況者打擊報復的;
(四)不執行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的;
(五)不辦理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執法檢查報告提出的處理意見,又不報告說明的。
有前款第(三)項或者第(四)項行為情節嚴重的,由人大選舉或者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可以依法罷免或者撤銷其職務。
第十八條 執法檢查組成員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被檢查者有權向執法檢查組織者或者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若干問題的決定》同時廢止。

規定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蘇州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5月20日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准。我受蘇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規定》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加強法律監督,保護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是地方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李鵬委員長最近說:“執法檢查是人大常委會開展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為了保障我市執法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使這項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程式化,更好地提高執法檢查效果,需要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一部規範我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工作的地方性法規。這是健全我市人大監督機制、推動全市人大工作向前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分別制定了關於執法檢查的規定,其內容僅規範本級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工作。我市人大常委會在1994年初通過了《關於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若干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個《決定》的貫徹,使我市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工作初步納入了制度化的軌道,保障了這項工作的健康開展。上屆市人大常委會共組織執法檢查10次,各工委共組織了31次,各縣級市、區人大常委會也組織了大量的執法檢查活動。通過執法檢查,維護了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尊嚴,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但是,這幾年的實踐表明,為了更好地保障和推動執法檢查工作,有必要進一步提高執法檢查規範的法律效力。目前,將《決定》上升為法規的條件已經成熟。在過去幾年的工作實踐中,我市積累了一定的執法檢查經驗,在執法檢查的範圍、內容、程式、方式等方面,都有一些新的做法和特色。一旦將這些內容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必將使執法檢查工作更加規範,更有實效。
二、《規定》的起草、審議過程
根據蘇州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通過的1997年立法計畫調研項目的要求,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從去年(2005年)底著手進行立法調研論證及法規起草工作。起草人員學習了國家的有關法律,查閱了兄弟省、市的有關地方性法規,特別對廣東省、四川省、廈門市、徐州市等地有關法規進行了研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在原《決定》的基礎上,草擬了《規定》草稿,送本機關各工委、室及各縣級市、區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根據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起草組進行了反覆修改。僅對草稿第三稿,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就有60多條,其中40多條被採納。《規定》送審稿形成後,主任會議進行了認真討論,並送政府、兩院徵詢意見,同時報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室預審。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預審的意見,起草組又對法規進行了第六次修改,將修改稿再次發給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全體幹部,並召開了徵詢意見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就這樣,先後經過七易其稿,形成了《規定》草案,由主任會議提出立法議案,提請蘇州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委員們在意見比較一致的前提下提出了二十多處文字修改意見,主任會議及時作了修改,並對草案修改稿再次組織審議後,由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和有關問題
本《規定》共19條。第1至5條屬總則,包括立法的宗旨、執法檢查主體、範圍、對象和內容等規定。第6至14條是執法檢查的程式規範,包括執法檢查計畫和實施方案的制定、檢查組成員、對檢查雙方的要求、常委會的審議等內容。第15至18條是法律責任。第19條是附則。
一關於本法規的適用範圍。《規定》第2條規定:“本規定適用於蘇州市及其所屬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這是考慮到縣級市、區人大常委會沒有立法權,將蘇州市及其所屬縣級市、區兩級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工作一起規範,有利於全市更好地開展執法檢查工作。在徵詢各縣級市、區人大常委會的意見時,一致認為這是蘇州市人大常委會為發展全市人大工作做的一件實事、好事。同時,為了將我市兩級人大開展
聯動執法檢查的新形式納入本法規中,本《規定》第2條第3款規定:“市與所屬縣級市、區兩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商定組織全市或者部分地區的聯動執法檢查。”這裡強調的“商定”,主要是為了尊重下級人大常委會的意見,並防止過多地採用這種檢查形式,而打亂下級人大常委會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關於執法檢查主體問題。《規定》第2條把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規定為執法檢查的主體。把“專門委員會”作為執法檢查主體,主要是考慮到今後蘇州市人大常委會可能會設定專門委員會,現在一併設定,有利於法規的穩定。關於“工作委員會”是否有權進行執法檢查的問題,省人大常委會在制定執法檢查規定時,曾請示過全國人大。答覆是“只要經主任會議決定,工委可以進行執法檢查”。因此,我們採取了“可以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組織執法檢查”的表述方式。
三關於執法檢查對象問題。《規定》第4條規定,執法檢查對象主要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重點是本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法院、檢察院。這樣規定符合地方組織法第44條第六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的規定,同時也是為了防止執法檢查時對下級查得多,對本級查得少的傾向。
四關於執法檢查內容問題。《規定》第5條對執法檢查內容作了具體規定。這裡既有抽象的執法行為,又有具體的執法行為;既考慮了執法者的責任,又考慮了保護民眾的合法權益。同時,以列舉的方式對執法檢查內容作出具體規定,有利於執法檢查人員掌握和操作。
五關於執法檢查實施方案問題。《規定》第6條對執法檢查計畫的制定作了明確規定。但是,考慮到計畫比較原則,不便於實施。根據我市的工作經驗,在計畫確定後,還要對每個檢查項目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明確“檢查的組織、範圍、重點內容、方法步驟、日程安排和要求”等。實施方案制定後,還應及時通知被檢查機關和有關單位。因此,《規定》第
7條對此作了詳細規定。
六關於執法檢查組問題。《規定》第8條對檢查組的組織作了明確規定。分為三個層次:一是檢查組法定成員。二是檢查組可以吸收參加的人員。以上兩部分都是檢查組成員。三是應當陪同執法檢查的人員。這樣規定,區別了檢查組成員和陪同人員的法律地位,比較符合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為了規範檢查組和被檢查單位在執法檢查工作中的行為,《規定》第9條、第10條對雙方分別提出了要求,以便於執行和檢查。
七關於法律責任問題。為了保證本規定的有效實施,借鑑兄弟省、市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及違背本《規定》的行為設定了四條處理規範。第15條是參照全國和省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規定設定的。第16條是根據地方組織法第44條第八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和地方組織法第59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改變和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
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的規定設定的。第17條是根據地方組織法第10條和第44條第十二項的規定設定的。為了保證檢查組成員遵守和執行本規定,嚴格依法辦事,第18條規定:“執法檢查組成員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被檢查者有權向執法檢查組織者或者有關部門反映。”
以上說明,連同《規定》,請予審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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