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20日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制定 1998年8月28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執法檢查的規定
- 頒布單位:蘇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8.08.28
- 實施時間:1998.10.01
規定全文
規定的說明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加強法律監督,保護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是地方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李鵬委員長最近說:“執法檢查是人大常委會開展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為了保障我市執法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使這項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程式化,更好地提高執法檢查效果,需要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一部規範我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工作的地方性法規。這是健全我市人大監督機制、推動全市人大工作向前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分別制定了關於執法檢查的規定,其內容僅規範本級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工作。我市人大常委會在1994年初通過了《關於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若干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個《決定》的貫徹,使我市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工作初步納入了制度化的軌道,保障了這項工作的健康開展。上屆市人大常委會共組織執法檢查10次,各工委共組織了31次,各縣級市、區人大常委會也組織了大量的執法檢查活動。通過執法檢查,維護了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尊嚴,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但是,這幾年的實踐表明,為了更好地保障和推動執法檢查工作,有必要進一步提高執法檢查規範的法律效力。目前,將《決定》上升為法規的條件已經成熟。在過去幾年的工作實踐中,我市積累了一定的執法檢查經驗,在執法檢查的範圍、內容、程式、方式等方面,都有一些新的做法和特色。一旦將這些內容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必將使執法檢查工作更加規範,更有實效。
二、《規定》的起草、審議過程
根據蘇州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通過的1997年立法計畫調研項目的要求,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從去年(2005年)底著手進行立法調研論證及法規起草工作。起草人員學習了國家的有關法律,查閱了兄弟省、市的有關地方性法規,特別對廣東省、四川省、廈門市、徐州市等地有關法規進行了研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在原《決定》的基礎上,草擬了《規定》草稿,送本機關各工委、室及各縣級市、區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根據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起草組進行了反覆修改。僅對草稿第三稿,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就有60多條,其中40多條被採納。《規定》送審稿形成後,主任會議進行了認真討論,並送政府、兩院徵詢意見,同時報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室預審。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預審的意見,起草組又對法規進行了第六次修改,將修改稿再次發給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全體幹部,並召開了徵詢意見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就這樣,先後經過七易其稿,形成了《規定》草案,由主任會議提出立法議案,提請蘇州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委員們在意見比較一致的前提下提出了二十多處文字修改意見,主任會議及時作了修改,並對草案修改稿再次組織審議後,由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和有關問題
本《規定》共19條。第1至5條屬總則,包括立法的宗旨、執法檢查主體、範圍、對象和內容等規定。第6至14條是執法檢查的程式規範,包括執法檢查計畫和實施方案的制定、檢查組成員、對檢查雙方的要求、常委會的審議等內容。第15至18條是法律責任。第19條是附則。
一關於本法規的適用範圍。《規定》第2條規定:“本規定適用於蘇州市及其所屬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這是考慮到縣級市、區人大常委會沒有立法權,將蘇州市及其所屬縣級市、區兩級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工作一起規範,有利於全市更好地開展執法檢查工作。在徵詢各縣級市、區人大常委會的意見時,一致認為這是蘇州市人大常委會為發展全市人大工作做的一件實事、好事。同時,為了將我市兩級人大開展
聯動執法檢查的新形式納入本法規中,本《規定》第2條第3款規定:“市與所屬縣級市、區兩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商定組織全市或者部分地區的聯動執法檢查。”這裡強調的“商定”,主要是為了尊重下級人大常委會的意見,並防止過多地採用這種檢查形式,而打亂下級人大常委會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關於執法檢查主體問題。《規定》第2條把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規定為執法檢查的主體。把“專門委員會”作為執法檢查主體,主要是考慮到今後蘇州市人大常委會可能會設定專門委員會,現在一併設定,有利於法規的穩定。關於“工作委員會”是否有權進行執法檢查的問題,省人大常委會在制定執法檢查規定時,曾請示過全國人大。答覆是“只要經主任會議決定,工委可以進行執法檢查”。因此,我們採取了“可以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組織執法檢查”的表述方式。
三關於執法檢查對象問題。《規定》第4條規定,執法檢查對象主要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重點是本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法院、檢察院。這樣規定符合地方組織法第44條第六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的規定,同時也是為了防止執法檢查時對下級查得多,對本級查得少的傾向。
四關於執法檢查內容問題。《規定》第5條對執法檢查內容作了具體規定。這裡既有抽象的執法行為,又有具體的執法行為;既考慮了執法者的責任,又考慮了保護民眾的合法權益。同時,以列舉的方式對執法檢查內容作出具體規定,有利於執法檢查人員掌握和操作。
五關於執法檢查實施方案問題。《規定》第6條對執法檢查計畫的制定作了明確規定。但是,考慮到計畫比較原則,不便於實施。根據我市的工作經驗,在計畫確定後,還要對每個檢查項目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明確“檢查的組織、範圍、重點內容、方法步驟、日程安排和要求”等。實施方案制定後,還應及時通知被檢查機關和有關單位。因此,《規定》第
7條對此作了詳細規定。
六關於執法檢查組問題。《規定》第8條對檢查組的組織作了明確規定。分為三個層次:一是檢查組法定成員。二是檢查組可以吸收參加的人員。以上兩部分都是檢查組成員。三是應當陪同執法檢查的人員。這樣規定,區別了檢查組成員和陪同人員的法律地位,比較符合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為了規範檢查組和被檢查單位在執法檢查工作中的行為,《規定》第9條、第10條對雙方分別提出了要求,以便於執行和檢查。
七關於法律責任問題。為了保證本規定的有效實施,借鑑兄弟省、市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及違背本《規定》的行為設定了四條處理規範。第15條是參照全國和省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規定設定的。第16條是根據地方組織法第44條第八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和地方組織法第59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改變和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
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的規定設定的。第17條是根據地方組織法第10條和第44條第十二項的規定設定的。為了保證檢查組成員遵守和執行本規定,嚴格依法辦事,第18條規定:“執法檢查組成員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被檢查者有權向執法檢查組織者或者有關部門反映。”
以上說明,連同《規定》,請予審查、批准。